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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5-01-22孙荣超

2014年35期
关键词:销项税额会计处理

孙荣超

摘要:本篇文章针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找出加强和提高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途径,希望能够对以后的会计处理提供一定的启发。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销项税额

所谓视同销售指的是在会计上是不属于销售部分的,但是在税收上则作为销售来核算,从而来确定收入计提税额的有形商品或者是无形商品的转移过程。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中所规定的内容都有对视同销售这个情况以及销售的金额多少提出比较明确的要求,并且新修订的会计准则体系中的规定也减小了税法和会计核算之间的差异。

一、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一般规定

(一)增值税

增值税主要是指对市场上流通中的商品生产、加工、劳务服务等方面所产生的新增价值以及该商品所附加的价值进行税收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相关税收条例的实施细则可以知道企业以下的八种行为便视同销售商品:1、企业将商品交给其他人代理销售;2、销售代理销售的商品;3、纳税人设立至少有两个机构,而且这这些机构是采取一致的核算方式,将物品从一个机构运送到另一个机构并且用来销售,不过如果机构是设立在同一个县市的则不适用;4、将自己生产的或者是委托他人加工的物品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己生产的或者委托他人加工的物品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是个人的使用;6、将自己生产的、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者是直接购买的物品作为投资项目,给其他部门或者是个体经营者的;7、将自己生产的、委托他人加工或者是直接购买的物品用于分配企业中的股东或者是投资人员;8、将自己生产、委托他人或者是直接购买的物品无回报地送与他人。。

对于视同销售的金额有以下的规定:1、根据纳税人员近期同种类别的物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2、根据其他纳税人员近期同种类别物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3、根据税法规定中组成专门用于计算应纳税额的价格来确定,其中组成计税价格为物品的成本与1加成本利润率之间和的乘积所得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企业进行货币性资产之外的交换,例如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还有将有形物品或者是无形物品用来捐献赠送、偿还债务、赞助、筹集资产、商品广告、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就应该将其视同为销售物品、转移和让出财产或者是提供服务,不过对于国务院和税务主管单位则不适用。

对于视同销售金额的计算有以下的规定:1、将其作为市场的推广或者是销售的用途;2、将其作为交际和应酬用途;3、将其作为员工福利或者是奖励用途;4、将其作为企业内部股份利息分配用途;5、将其作为捐献赠送的用途;6、其他改变了企业资产所有权的用途。企业如果发生了以上所提到的情况,属于企业自己制作的资产则应根据企业同种类别同个时期对外销售的价格来计算销售金额;属于外部购买的资产,则可以根据购进时的价格来计算销售金额。

(三)会计准则的规定

实际上在会计准则中,是没有视同销售这个说法的,只有是否将其确定为销售收入这个问题。在准则中提到,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企业已经把商品的所有权中的主要承担风险和报酬转给了购入货物的一方;2、企业没有对货物具有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销售出去的货物实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3、所销售的货物的收入金额大小能够准备地计量;4、有关的经济收益极大可能进入企业内部;5、有关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即将要发生的成本时可以准确地计量。

二、将增值税视同销售作为探讨的关键切入点

(一)企业将商品交给其他人代理销售

增值税相关的条例指出委托其他纳税人员代理销售货物,为收到代理销售企业的代销单据或者是收到所有或部分贷款的当天,没有收到代理销售的单据与贷款的则为代理销售货物发出满180的当天。对于房地产开发经验业务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代理销售行为有明确的规定,要根据下面几条原则来确定销售收入:1、使用给付手续费形式来委托销售开发性产品的,应当根据销售协议中制定好的价格款项于收到受委托一方已经销售开发产品清单那天之前确定收入;2、使用视同买断形式来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其中属于企业和购买一方签订销售协议,或者是企业、受委托方、购买一方这三方一起签订的销售协议,如果销售协议中制定的价格款项高于买断价格的,那么就应当根据销售协议中约定好的价格核算的价格条款与受到受委托方已经销售开发产品的清单那天確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前面两种情形中的销售协议中约定好的价格比买断价格还低,同时属于受委托方与购买一方共同签订的销售协议的,那么就应当按照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格款项于收到受委托方已经销售开发产品清单那天确定销售收入。3、使用保底价并且实行超基价彼此分成的形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一方签订销售协议,或者是企业、受委托方、买方以房这三方一起签订的销售协议或者合同的,要是销售协议中约定好的价格比基价还高,那么就要按照销售协议中的价格核算的价格款项于收到受委托方已经销售开发产品清单那天确定收入,要是销售协议约定的价格比基价低,那么就要根据基价计算价格款项于收到受委托方已经销售产品清单那天确定收入。4、使用包销像是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间内可以按照包销合同上的规定,参照上面提到的1到3项规定来确定收入。

(二)纳税人设立至少有两个机构,而且这这些机构是采取一致的核算方式,将物品从一个机构运送到另一个机构并且用于销售

这种情况下,即使物品没有离开过核算一致的总部,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转移物品的一方要在物品转移的那天开具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同时核算销项税额,不同地区接收一方如果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作进项税额的抵扣;企业所得税中的相关规定指出处理将资产移送到境外之外,将资产在总部以及分部之间的移送可以将其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用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上是属于企业内部物品的转移,不能确定为收入。

(三)将自己生产的或者是委托他人加工的物品用于非应税项目

这种情况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销售的金额根据视同销售金额中的一般规定来确定;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指出,因为这种行为不会导致资产所有权的性质发生变化,所以可以将其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用视同销售,因为这种企业行为在会计上是属于物品在企业内部中的转移,它不会产生额外的经济收益。其中将自己生产的或者委托他人加工的物品用于集体的福利或者是个人的使用的企业行为也可以参照以上的规定。

(四)将自己生产的、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者是直接购买的物品作为投资项目,给其他部门或者是个体经营者的

这种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都应该确定销售的收入,不过增值税是根据一般规定来确定收入,而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自己制作的资产,按照同种类别同一时期对外销售的价格来确定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这种投资是不是属于商业性的,如果属于商业性而且公允价值是可以准确计量的,在会计上要确定损益,这就和增值税的处理是一样的,但是没有商业性而且公允价值没办法准确计量的,则要对纳税进行调整。

(五)将自己生产、委托他人或者是直接购买的物品无回报地送与他人

增值税根据一般规定来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依据属于企业自己制作的资产,应当按照企业同种类别同一时期对外销售的收入来确认销售收入。不过企业“买一送一”等销售形式,则不属于捐献赠送的范围,应当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照各种货物的公允价值之间的比重来进行分摊,从而确定各项的收入。不过会计上没有将企业的无回报赠送作为企业的日常活动,所以就不会使企业的资产发生增加或者是负债减少。(作者单位:临沂宝恒钢结构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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