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死刑废止问题探究

2015-01-21徐王兰

2014年37期
关键词:死刑

徐王兰

摘 要: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其所具有不可逆性历来被视为一种极刑。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中,死刑发挥着“杀一儆百”、稳定统治的重要作用,因此受到历代君主的一致推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死刑的废止问题成为刑事立法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死刑;死刑废止;刑事立法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大众的意识里死刑犯就应该是罪大恶极,必将其杀之而后快。夏俊峰于2013年9月25日执行死刑;同样是9月25日大兴摔童案犯罪人韩磊一审被判处死刑,11月29日韩磊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笔者看到这些报道笔者并没有因此而感觉大快人心,反而觉得法律真的很冷漠。这不禁让人的深思,以恶制恶只是一种报复的手段,为什么法律不能再宽容一些?人性就算再恶,也有善的一面,为什么要以死来结束这一切?为什么不能让他们用余下的生命来赎罪?为什么不能用自由刑来替代死刑?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主要观点

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他明确指出:“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1]由此正式揭开了人类历史绵延达两个多世纪的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2]。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相当激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对此展开了充分地探讨,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死刑存废观。王松丽副教授总结出中国死刑存废争论的五种代表性的观点,即死刑保留论、死刑扩张论、死刑慎用论、死刑废除论、死刑限制论,其中死刑废除论又包括死刑渐进废除论与死刑及时废除论[3]。

死刑保留论肯定了特定条件下剥夺个体生命不容置疑性,其主要理由死刑是社会报应犯罪的要求,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秩序[4]。

二、死刑废除论简析

死刑渐进废除论的主要代表人是赵秉志教授,他主张在现阶段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并分阶段地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根据他的研究我国可以分三个阶段逐步废除死刑:一是到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基本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二是再经过一二十年的发展,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废除所有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三是到本世纪中叶,当中国步入或基本步入比较发达的国家行列之时,全面彻底地废除死刑[5]。

死刑即时废除论以贺卫方教授的主张为代表。贺教授认为,死刑应该被无条件地废除,其不可能成为对犯罪具有震慑力的一种措施,并且还会激励更多的人去犯罪,也就是说死刑的存在使犯罪的现象更趋于严重化。死刑的这部刑法使得我们的社会弥漫着一种野蛮的气息,一种报复主义的气息,以恶治恶、以暴治暴的存在,使我们很难达到真正的文明。

三、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我国死刑废止问题讨论与分析

(一)废止死刑的必要性

第一,政治因素。死刑,作为最为残酷与野蛮的刑罚,一直为人们所畏惧与愤怒,当愤怒积聚而无法宣泄的时候则会引起社会动乱,影响政局的稳定。对于死刑制度的存与废、限制还是重要这样一个本质上属于政治选择的刑事政策问题,政治领袖如何运用其政治智慧、展示其政治政见、承担其政治责任,如何对待和引导民意,对于死刑制度的存置与废止、限制还是重要,事实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政治是掌握在领导者、政治家之手的工具,当领导者随意适用死刑,最终必将引起独裁,人类社会将再一次步入镇压与反抗的态势。并且在当前国际形势下,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与趋势。要想在国际社会中保持有利的地位和良好的形象,必须适应世界潮流与要求,废除死刑。

第二,经济因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各类犯罪中,并不是所有类型犯罪适用死刑都能获得最佳收益,只有对那些直接侵害了人的生命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利益的犯罪,适用死刑才是既有效又经济,而对于那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国家适用死刑并不能获得死刑效益的最大化。经济上过多的法律限制,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阻碍。经济性犯罪上死刑的设置,使经济参与者在开展经济活动时谨小慎微,限制了创新型经济的发展动力。同时,经济犯罪的死刑设置违背了价值位阶理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因为人的行为误差而剥夺其生命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文化因素。传统中国社会,孔子创立的以“仁者爱人”为核心的“仁政”理论,成为历代统治者宣示的治国理政原则。所以统治者在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科以酷刑的同时,又提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强调宽仁慎刑,爱惜人命。儒家思想作为传统的中国文化之一,其“仁政爱民”思想影响着世界,世界各国在争相学习并运用这一思想行使正义。

(二)现实可行性和艰巨性

死刑废止关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与人性等的每一个方面。社会主义中国在逐步实现法治的发展进程中,已经基本具备了废除死刑的现实基础。首先,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攀升也使得中国必须承担更多的义务,国际社会也不断要求中国废除死刑,同时中国也于1998年签署了包含死刑废止問题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0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尽管该公约还未批准,但人们已经开始关注,审视和思考死刑制度,从而形成珍惜生命的个体价值的观念,形成想对理性的刑罚价值观念,使得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其次,我国具备了废除死刑的法治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者对死刑的设置已经引起重视,逐步废除了部分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载入宪法和基本法律这为中国废除死刑提供了现实和法律依据。

四、死刑废止问题解决方案

针对死刑废止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专家、学者的一些观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

死刑废止的最大问题就是死刑废止后以何种刑罚来替代死刑。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将无法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笔者对此观点表示反对,威慑作用不是只有靠野蛮的暴力才能够实现的。借鉴欧美国家的刑罚设置可以看出,在他们的刑罚实践之中更多的是用终身自由刑来替代死刑,严重的犯罪罪犯可能会被判处上百年甚至千年的监禁。

(二)严格刑罚执行制度

以终身自由刑替代死刑,其最大的缺陷是罪行极其恶劣犯罪分子可能会通过一些非法的途径获得假释、减刑的机会。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者与执法者必须完善我们的刑罚执行制度,严格执行刑罚。通过改革刑罚制度,严格执行刑罚使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无法逃脱刑罚的制裁。

五、结束语

诚然,中国废除死刑之路会很漫长,死刑废止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正如丹宁勋爵说过: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随着社会发展,在可预见的未来,死刑制度势必会被废除,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会更加科学化、人权化、民主化。作为法律人,笔者将与各位支持废除死刑的仁人志士和专家、学者一同为废除死刑之路作出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32).

[2] 许乐.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8).

[3] 王松丽.我国废除死刑的立法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3(1).

[4] 柳昆鹏.关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年10月(上)

[5] 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1).

猜你喜欢

死刑
以贾敬龙案为例反思我国死刑适用
从林森浩投毒杀人案看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量刑问题
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及对当代废除死刑的意义
死刑存废选择及对我国死刑适用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浅议中国死刑制度改革
浅议死刑废除
癌症不是“死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死刑司法控制
试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