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2015-01-21方乐
方 乐
•“全面依法治国”专题研究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方 乐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内容。这五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主体内容与精神实质紧密相关,知识立场与功能预期密切相连,行动指向与制度需求相辅相成。厘清并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问题上的共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法治中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这个总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和坚持五项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五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主体内容与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其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问题;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基础问题。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项基本原则,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法治问题上的共识,保障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1]2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必须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和实现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5。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不断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把依法治国逐步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26。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大法治原则。[4]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5]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党的领导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保证,不仅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而且对如何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来加强党的领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6]
很显然,伴随着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伴随着我们党对法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不断深化,不仅党领导人民在制定重要法律,完善司法制度,建立执法队伍,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成就;而且有关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也在理论与实践双重层面得到了全面而系统的阐释。我国法治建设经验表明,只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重要功能,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切实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也“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7]。习近平指出,“我们党对依法治国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党在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错误,逐渐对法制不那么重视了,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使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十分惨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始终把法治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这是我们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1]7。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我们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1]21。这就是说,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确认。而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确认,这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就意味着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把党总揽法治建设全局、协调各方法治行动同党带头守法、厉行法治统一起来;要明确“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就是在不折不扣贯彻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
2.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才有了稳定而根本的政治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7]与此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8]
坚持党的领导,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民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9]79因此,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党始终保持和发展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不断增强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的核心领导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理论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进法治领域各项建设和改革,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成党的执政使命,而绝不能削弱党的领导。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绝不能含糊动摇。
很显然,党与法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并不是矛盾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共生共存的。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因为从本质上来看,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党的领导,和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那种将党与法律的关系设问为“党大还是法大”、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1]34也就是说,之所以“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我们有些事情要提交党委把握,但这种把握不是私情插手,不是包庇性的插手,而是一种政治性、程序性、职责性的把握”[1]37。这个界线一定要划分清楚。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我们首先要始终明确,“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提出来的,而且党一直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基础上,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其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要清楚地认识到我们党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第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法治各领域之中,落实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
3.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必须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基本途径。这是因为,一方面,“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8另一方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也是今后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10]。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核心作用的发挥,既要求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也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11]11-12。这表明,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党必须要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必须要通过法治的方式来加以实现。也就是说,在新的形势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不仅要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而且要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依宪执政。
应当看到,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为此,“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7]具体地来看,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党的领导,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是党在依法治国中要坚持领导,同时又要使这种领导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就需要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作全方位的改革和改进。我们不仅要意识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赋予了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党章作为党内根本大法、管党治党的总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它以执政党的纲领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我们还要意识到,由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党需要把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
二是要处理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建立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之间的有效转换机制。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1]20这一论述科学地阐释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突出地强调二者的内在一致性,强调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性,绝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分割开来。这是至关重要的。
三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落实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员干部要更加严格地遵纪守法。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换言之,党规党纪是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重要法宝,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照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7]
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决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搞“越位”。应当看到,目前一些党组织依法执政、依法办事的观念和能力不强,有法不依、以权压法现象依然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以言代法、违法乱纪、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深恶痛绝。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然要求各级党组织转变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必然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从而带动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
五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注重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7]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六是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还要求党的决策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12]
可见,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作用。因此,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程度和实践程度,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程度。
1.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2]6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经验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因此,习近平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11]7。我们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2]6。
第一,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有关国体的宪法规定表明,包括社会各阶层人民在内的中国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与此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有关我国政体的宪法规定,揭示了我国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因此,习近平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7]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3];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属性,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性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二,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念的基本要求。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出发,我们党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一贯强调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一贯强调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要树立法治要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为民的基本观念。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从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
第三,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也契合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逻辑与运行机理。长期以来,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党始终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充分实现人民权利、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这是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所在。特别是在当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的形势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要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汲取人民智慧,从而集中体现人民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主体地位。
最后,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深刻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政治立场。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1]3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因而,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深刻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政治理论、政治逻辑和政治立场。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要着力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保障人民行使权利的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们必须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13]7换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让人民真正感受到主人地位的根本政治制度。[1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就必须要在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下,确保人民对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让法治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
人民当家作主离不开具体的制度保障,必须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载体。这是因为,“在政治制度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存在方式和实现路径。在法律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根本的宪法制度。无论是从政治上说,还是从法律上讲,保证人民民主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5]习近平强调,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发展,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13]4-5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13]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可靠制度依托和基本途径。这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是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有利于确保人民在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的进程中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因此,坚持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2]13要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的根本要求,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因此,习近平指出:“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13]8“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11]7
3.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具体要求
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2]6-13其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3]8。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切实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11]9-10第四,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恪守以民为本、法治为民理念,坚持以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12]6-8确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立法价值取向,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进一步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第五,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3]7第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定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16]148第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因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3]11最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从而真诚信仰法律,维护法律权威,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26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问题,要求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公民都应当受到公平对待,不得受到歧视。因此,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切实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1.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习近平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7]作为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制定、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的总和,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旨在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平等享有各项权益,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对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问题更加重视,不仅在1982年的宪法中重申了法律平等原则,而且在党的重要文献中不断阐释和强调法律平等原则。比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3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17]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18]党的十八大报告则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
当代中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二是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任何人不论其地位多高、权力多大、身份多特殊,一旦违法犯罪,都要毫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三是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更加有力地维护和促进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清晰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要求人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从而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习近平指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7]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国各族人民、所有国家机关、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要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对法律常怀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特别是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要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要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合法。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8]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依据。[7]与此同时,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3.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法法律的实施状况不断改善,依照宪法法律办事正在成为全党全社会普遍的行为准则。但也必须要看到,由于种种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反映强烈,一些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能力不够,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因此,要解决当前法治领域中所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就必须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观念,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其次,要追求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司法领域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而且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是因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法治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司法裁判活动的统一性,是实现司法正义、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
再次,要在全社会营造守法氛围。这不仅要求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凡是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领导干部自己必须要先做到;而且要加大惩处力度,对那些不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执法人员和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领导干部,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正的,必须坚决予以撤职、罢免,涉嫌犯罪的必须依法治罪。
4.规范和约束公权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2]7习近平进一步强调,“我们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11]12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切实抓好规范和约束公权力行使的相关工作。
应当看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必须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首先,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政府是行政权力的主体。当前,在行政执法领域,确定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9]86。因此,要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加强对政府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16]145
其次,要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习近平强调,“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公生明,廉生威。’要坚守职业良知、执法为民,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16]149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规范和制约司法权力,着力建立健全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有效体制制度和机制,坚决反对公器私用、司法腐败,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2]7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解决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支撑问题。道德和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和共同的价值取向。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内容,法律是道德的制度底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做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大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夯实国家治理的制度基础和思想道德基础,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治国理政经验的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活动来说,法治与德治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努力实现法治功能与德治功能的紧密结合,坚持自律和他律的有机协调,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调法治和德治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统筹推进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建设、以法治为保障的德治建设,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
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凝练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且把法治确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这深刻体现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共识,充分表达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法治要求。历史与现实充分表明,要切实解决法治领域中所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单纯地就法治论法治是远远不够的,应当着眼于全局、系统谋划,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道德教育和思想引导,着力培植人们的法律信仰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营造全社会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的文化环境,使法律和道德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因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进而激励全体人民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业而共同奋斗。
2.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27。只有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坚持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
法律规范的作用乃是通过法律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中体现的功能和效用,它既能够体现道德理念,又能够促进道德建设。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首先是因为良好的法律通常是建立在道德普遍要求基础之上的。法治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现了保护人民权益、规定公民义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地严格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普遍道德愿望。所以,法治之法必须具有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性,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精神。
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还表现在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手段抑恶扬善,为道德理念保驾护航。道德在社会规范中虽然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效果有效,但其作用毕竟有限。这是因为,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虽然可以凭借舆论和内心反省对道德调整对象产生作用,但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效力有限。二是道德缺乏确定性。道德虽然有些以行为准则、道德戒律形式出现,但更多是以观念、信仰、心理和习惯等方式存在,缺乏明确的规范形式。三是道德理念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人可以有不同的道德价值。而在这方面,法律规范则更有优势。罗斯科·庞德说过:“社会控制是需要有权力的,它需要用其他人的压力来影响人们行为的那种权力,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20]法律规范一方面以社会的主流道德愿望为内容,另一方面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从而将社会控制在有序和可预见的范围内。
法律规范所具有的统一性、确定性、稳定性、权威性,特别是特有的国家强制性等特征,能够保证制度的规范和有效,成为治理国家和组织社会的依据和规范,从而为道德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以法律规范体现和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准则,使人们的道德追求真正在法治上获得保证。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观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2]7
3.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从历史发生学的意义上讲,法律的产生过程实际就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道德、风俗、习惯逐步规范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原始的道德、风俗、习惯中内含的道德伦理价值得以在法律中继承,继而在道德滋养下,伴随着文明演化的历史进程,逐步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形成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在当代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道德建设的有力支撑。“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21]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充分发挥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第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始终注意把握好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在立法工作中,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法律实施中,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确保法律的实施不违背立法宗旨,不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23]
第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大力弘扬中华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2]7,27
第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加强道德建设、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内在地结合起来,从而把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建构在坚实的道德基础之上。诚如习近平指出的,“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会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会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7]
总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从而有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2]7
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基本的立足点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深刻把握中国的国情条件,从而走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习近平指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政治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13]1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这条路,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7]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现了当今中国社会的根本属性和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引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厉行法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习近平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11]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切实解决好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体政体、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当今世界,由于各国历史、文化和发展道路的不同,因而也就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与法治体系,存在着不同的法治道路与法治模式。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习近平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政治制度是用来调节政治关系、建立政治秩序、推动国家发展、维护国家稳定的,不可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来抽象评判,不可能千篇一律、归于一尊。在政治制度上,看到别的国家有而我们没有就简单认为有欠缺,要搬过来;或者,看到我们有而别的国家没有就简单认为是多余的,要去除掉。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的、片面的,因而都是不正确的。”[13]15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不同的政治制度安排,反映了各个国家之间的国情条件是有明显差异的,必须从每个国家的国情特点出发,设计出符合本国国情条件的政治制度体系,走出迥然相异的政治发展道路。对此,习近平强调,“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13]16
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始终把握和贯彻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这一根本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乃是中国社会基本国情条件的集中表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我们必须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国家的法律治理制度,使之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而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模式。“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13]16
2.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国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2]7这一论述,清晰地揭示了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必须把握的基本要求。
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是我们党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根本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我们必须清晰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国情,推进任何方面的改革发展都要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23]15这“三个没有变”,是从社会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和我国在当今世界上的国际地位等方面,对当代中国国情所做出的全局性、总体性的重大判断。深刻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为关键。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当代中国无论是社会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法律领域虽然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历史变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都依然存在。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厉行法治的社会历史基础还比较薄弱。二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法治发展还很不平衡。三是法治权威还没有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来。四是法治改革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法治队伍的法治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成为当下中国法治发展领域的主要矛盾。这一基本的法治国情和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发展,必须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法治实际出发。我们必须把当代中国的基本法治国情和法治领域的基本矛盾,作为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既不能妄自菲薄、无所作为,也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
另一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要不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习近平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7]20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的实际相结合,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正是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面对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历史性任务,我们党更加重视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更加重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指导。因此,我们要把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作为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悉心思考,认真实践。在这里,一是要着眼于“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23]12,深入研究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规律,进而努力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方位与重大使命。二是要深入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深刻认识我们党把法治确立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鲜明地展示中国共产党人对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理性反思与实践担当。三是要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树立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认真探讨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大变革时代的中国法治发展战略与策略选择做出切实而有力的理论回应,进而生动地体现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时代精神。
3.吸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
当全球化日渐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如何处理好传统法律文化与域外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既要充分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也要借鉴国外有益法治经验。这种对国外有益法治建设经验的借鉴,并不是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而是在坚持中国法治发展自主性的基础上对世界法治发展文明成果的充分吸收。
法治发展领域中确乎存在着一个“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积”的现象。在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固然需要借鉴国外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是,必须悉心把握本国的国情特点,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发展之路。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1]9在法治发展领域中,“我们能照谁的模式办?谁又能指手画脚告诉我们该怎么办?对丰富多彩的世界,我们应该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虚心学习他人的好东西,在独立自主的立场上把他人的好东西加以消化吸收,化成我们自己的好东西,但决不能囫囵吞枣、决不能邯郸学步。”历史充分表明,照搬照抄他国的法律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13]15-16。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坚持本国法治发展的基本立场,从本国的现实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凝练中国法治发展的内涵与特色,并据此建构与中国国情条件相适合的法治体系。应当看到,由于全球化的浪潮以及其所裹挟着的国际经验,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国际影响,积极参与世界法治经验与话语的对话,进而对全球法治发展与法治话语体系展示中国风格,贡献中国力量。而这其实也就意味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发展的进程中,不仅要吸收中国本土法治资源,彰显法治的中国特色与中国属性,而且要吸收世界法治发展的有益成果,彰显中国法治的世界性意义。
进一步地来看,中国法治发展的本土资源,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长久生命力。习近平分析说,“我国古代主张民惟邦本、政得其民,礼法合治、德主刑辅,为政之要莫先于得人、治国先治吏,为政以德、正己修身,居安思危、改易更化,等等,这些都能给人们以重要启示。”[24]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掘和梳理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宝贵遗产,努力建设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体系,“加强对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的挖掘,梳理和萃取中华文化中的思想精华,作出通俗易懂的当代表达,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使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适应,让优秀传统文化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不断发扬光大。”[2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应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融入丰富的中国元素,秉持鲜活的中国品格,体现浓郁的中国精神,进而凸显出强烈的中国风格。在这里,我们要尤为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换问题。实际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法治思想。由于这种法治思想是在礼法结合流中形成的儒家化治理理论,因而在价值取向上与现代法治文明相背离。不过,其中不乏积淀了中华法律文化传统的闪光之点和积极因素,对当下中国法治建设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比如,我国古代“明刑弼教”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刑法中管制和死缓制度的理论渊源;古代中国的“中庸”思想也影响了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民贵君轻”“以民为本”的观念在法治实践中亦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德主刑辅”思想中强调的贵和谐、隆教化、重预防的理念,则对现代社会的综合治理体系的建构产生积极的促进,等等。因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促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积极继承我国法律文化中的有益因素。越是民族的也就越是世界的。因此,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变革与转换基础上的中华法治文明价值体系本身,也就具有普遍的世界性意义。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对于处于当代全球化进程中的中国来说,在推进法治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一个如何对接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问题。很显然,我们要积极借鉴国际法治建设的有益经验。因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都不可能在封闭条件下进行,也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既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产物,也是吸收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因素所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治成果,因而不仅具有浓郁的中国元素和中国特色,也具有世界视野和世界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条件,又要面对全球法治发展趋势,有机融汇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准则,以期努力构建一个适应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法治体系,并据此达至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然而,毫无疑问,“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7]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立中国法治发展在全球法治发展进程中的自主地位,坚定地走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条件又面向世界发展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3] 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4]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9.
[5]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8.
[6] 莫纪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J].法学研究,2014(6):41-46.
[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8]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5-02-03(1).
[9]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G]∥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0] 张文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J].法学研究,2014(6):13-19.
[1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2] 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4-03-01(1).
[13] 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9月5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4] 徐显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法学研究,2014(6):8-12.
[15]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中心.法治中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1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7]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6.
[18] 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24.
[19] 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21.
[20] 罗斯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37-38.
[2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37.
[22] 汪永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11-14.
[2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4] 习近平在主持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要点[N].人民日报,2014-10-14(1).
[25] 任仲文.人民日报重要言论汇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4:12.
责任编辑 虞晓骏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rehensive Rule by Law
FANGLe
/NanjingNormalUniversity
Basic principles of comprehensive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refer to the five elements: adhere to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dhere to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the people, adhere to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adhere to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rule of virtue, and adhere to the national situation of China. These five basic principles are an organic integrity, whose main content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piritual substance, the knowledge position and functional prediction are closely associated, the action direction and the system requirements complement each other. It is conducive to the unity of thinking, the cohesion of the consensus of the whole party and ethnic groups in the rule of law, to guarantee the correct advancing direc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basic principles; rule by law in China
D920.0
A
2095-6576(2015)06-0059-12
2015-10-15
方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理论法学研究(nsdlaw121@163.com)。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研究”(14AZD144)
特约主持人: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语: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需要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深入研究的课题,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涉及法治的方方面面,既要研究立法问题,又要研究执法问题,还要研究司法问题和守法问题,这需要我国的法学研究人员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总结我国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法治有益做法,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从而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本期组织三篇有较高学术水准的论文,分别从不同方面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