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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2015-01-20邹杰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24期
关键词:担保会计核算融资

邹杰

摘要:自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到现在, 融资性担保业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的发展新机遇。担保组织机构的相关财务会计工作,和担保组织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密切程度相互关联。正是基于此,笔者将在本文主要阐述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内涵,会从融资性担保业务会计核算存在问题的角度进行切入,探析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建议,主要是为了更好针对现在形势下怎样进行规范发展,希望对各位工作同仁的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

关键词:融资 担保 会计核算

我国有关投资担保行业是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才逐逐步诞生并进一步发展的,在近几年来才得到深化发展并获得巨大成就的。二十一世纪初期,财政部门从规范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控制担保风险作为出发点,在2010年修改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实施方法》,财政部门又在此之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2年),即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则》(财会[2009]15)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会计处理可知,它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会计革新有了根本性的跨越和更大突破。本文首先就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会计审核存在的相关问题做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融资性担保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对担保费用收入的确定;担保业务属于长期性质的交易,收入的实现在当期,风险成本却出现在一定时期之后,担保费用收入存在提前收取一年或者二年的情况,也有提前时间更长的可能性,假设存在提前解保的项目,就也有存在退保费的情况的发生,在此过程中,也有退换发票等问题发生的可能性,因为风险是随时间的逐步推移可能会慢慢浮现的,所以依照配比原则,担保费用收入可以配比远期风险,保费收入的确定可以依照合同年末的配比测算后确定收入,不能按时收到的相关款额可以通过开票金额确定收入。可是依照财会税收25 号文件(2012年)规定,担保机构依照当期担保费用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来提取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企业可以在交纳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同时把上年度计划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变成当期收入,主要作用就是税前列支延迟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以及支出配比的时间差,但是将上年度计划提取的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成当期收入,这属于是虚增部分当期收入,因此会导致失去计划提取的积极性。

第二,对于代偿会计核算的确定;担保行业具备高风险的特点,这就需要让担保机构一定要具备很高的内部控制标准,才可以高校地预防并控制风险,保证自身的科学合理经营以及可持续发展。可是当前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很难做到能够囊括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再加上现阶段国家经济情势下滑,银行收紧“银根”,大多数企业破产或者实际负责人抽逃巨额款项出逃国外等现象的发生,多许多担保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造成了很大影响,出现代偿,代偿企业大多都属于已经破产或进入法律维权阶段的企业,所以消耗时间长,但依照会计制度可知,存在相有关律文书根本不能在所得税交纳之前进行扣取并交纳的情况,与此同时担保公司已经代偿,导致多交税款的情况发生。我司于2011年发生的代偿,一直在走法律流程,相关抵扣文书长期收不齐或是不符合税务的有关规定,一直挂在“应收代偿款”的会计科目下,不符合会制度的规定。

第三,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财政部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2012年)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而且要依照保险业的有关法规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格式也参考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由于此项规定较为笼统,况且保险公司和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巨大差别,有关会计科目不同,担保机构难以执行相关规定。我司于上一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税时,因为纳税申报系统中把我司划入保险业报表而无法网上申报纳税,后去税务局实体交纳才可。

第四,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机制缺乏科学性,担保机构依照不低于企业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对担保赔偿准备金进行,累计共达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企业,进行差额提取,主要是用作对冲担保风险的预期损失弥补。这对于很多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标准要求太高,而且对于当年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很大;在担保扩大10倍的条件之下,便意味着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后要和资本金水平相当,已经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虽然 “风险准备金累计已达其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对于超出部分能够转增资本金”,可这必须要在可以长期享受抵税政策的基础之上。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可以真正体现和风险挂钩,未根据业务种类、信用层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法不同,对担保责任实现分类管理,就不能够正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第五,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应该得到进一步明确,担保机构依照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作对冲因不确定性而发生的非预期风险损失。可是缺乏明确计划提取的比例,也没有对应的制度规定。倘若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部分可据实,并在税前进行扣除,那么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缺乏任何积极性,而且也缺乏明确要求。

第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稀少,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担保公司归类为农村金融机构是必要的,税收的大幅优惠,营业税由5%降至3%,所得税由25%降至15%,这有助于行业发展,因为税收成本的显著降低,留存收益明显增加,间接提高资本积累,可以加强行业预防风险能力,与此同时,融资利率也会因此降低。

第七,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帮扶、补偿以及培训政策不够,今年4月份,为了更好贯彻实施我党和国家有关发展中小微型企业的战略要求,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其中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扶持政策最新方向进行了确立,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国家专项资金也申报(分国家和地方补助)程序,材料编撰、项目审核、验收的具体要求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短、任务重,很多公司加班加点都赶不上申报。担保机构很难评估政策的支持强度,所以只可以将补助当成是一种可争取的意外收获,尚未形成担保机构对政策的预期效果,作为收益处理,还要被有关税务机构重复征收所得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融资性担保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完善扶持政策

其一是必须增强财政税收的支持力强度,使有关资本金得到进一步补充或者扩充,对相关风险进行控制并进行绩优奖励及其统计监督等政策,达到政府扶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资金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转变目标。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继续实行营业税减免,准备金以及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进行必须的完善以及补充。其二是完善抵质(押)的有关登记机制,订立科学合理的中介收费标准要求, 提供程序规范简化、高效的中介服务,登记部门对依照规定要求的都可以办理。其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放征信系统,并对信息查询制度进行,达到信用共享的目标,其四是确立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二)深化银行担保的合作

其一是对银行进行相关宣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有关条例能够使银行充分意识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带来的历史新机遇。其二是银行在和担保公司的合作过程中要注重对共同目标客户的选择, 通过相互举荐目标客户,选取银行和担保公司各自的目标客户人群的交集客户,获取具有共同喜好特征的高质量,达到银行以及担保公司互利共赢的目标。其三是探究并制定深化银行担保利益共享、风险分担体制,统筹并思考和银行担保合作中的信贷规模、放大倍数、风险分担以及代偿追偿等制度设计,营造一个有助于担保机构良好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结束语

总的来说,一些新担保准则的颁布有助于担保机构统一会计核算方法,而且对相关科目的设置也使得担保机构的账目处理更加明确,这极大的促使了投资担保会计行业的快速发展,未我国的金融界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冯超.当前融资性担保业务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M].华北金融,2010

[2]及小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会计审核[M].财经纵横,2014

[3]巴曙松.中国担保业会计制度框架的改进研究[J].金融会计,200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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