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
2015-01-20高嘉潞
高嘉潞
摘要: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于2006年正式走进中国,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勃勃生机,在本文中,通过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发现特殊普通合伙制仍然现存的缺陷,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建议,以期为会计师事务所提高核心竞争力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 会计师事务所 优缺点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中正式加入特殊普通合伙制,2012年9月,作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华明(特殊普通合伙)正式成立,由此我国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完成向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转变,特殊普通制必然将推动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朝更大更强发展。那么,在这种新的背景形势下,特殊普通合伙制到底有哪些优点,又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否能适应于我国快速经济发展,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做到做大做强,本文将对此做一些粗浅探讨。
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针对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方面,法律规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介于“有限责任”与“普通合伙”之间。合伙人因自身故意而造成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除此之外承担有限责任,从根本上降低了合伙人的经营风险。特殊普通合伙制不仅有利于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增强了合伙人对自身过失行为的约束,提高执业会计师的谨慎性及业务水平。
第二,在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赋税方面,法律规定只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有效的避免了有限责任制下企业和个人双重缴税的情况发生,减轻企业包袱的同时增加了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投入贡献。由此可见,特殊普通合伙制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
第三,特殊普通合伙制有利于股权的分散化,股权分散可以有效的将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可以有效避免个人对信息的垄断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错误。
第四,能有效的增加投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无限义务,合伙人会小心谨慎的选择高风险的审计项目,而这样势必会使会计师事务所难以摆脱规模小,资本不足的局限。而特殊普通合伙则解决了这一难题,不仅有效增强了稳定性和安全性,更能减轻投资人的投资风险,增加投资。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得到了大量学者认可,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
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因故意而导致的重大过错、一般过错与轻微过错之间并没有界定明确,很难确定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当发生债务纠纷时,很有可能需要法官的判断,这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因专业背景与个人视角所不同,还有可能有实际情况相违背,影响各级合伙人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避免连带责任很少履行监督职责。各个合伙人都会带领各自的团队发展自己的业务,从不互相干涉,年终以各自的持股比例来分配利润,只有多招揽业务取得高收益合伙人才会享有高收益。在这种模式下,合伙人考虑的最重要的是业务量所带来的收益,很难保持高水平的审计质量。
再次,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特殊普通合伙制将一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因合伙人故意造成的过失,债权人仅仅能向事务所及犯过错的合伙人追讨,一旦合伙人因自身财产的限制偿还不了,就会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然后,合伙人之间矛盾突出,目前特殊普通制会计师事务所主要以各合伙人所持股份多少进行分配,一些风险承担能力低、业务贡献少的合伙人可以很轻而易举的通过占有较高的持股比例而获得较高的收益,而承担高风险的合伙人却分配较少的收益无法抵御较高的风险,这无疑会加剧合伙人之间的矛盾。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完善建议
第一,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进行细化。相关立法机构最根本的应从概念上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加以明确,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并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合伙人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成立独立的职责鉴定的机构,评估合伙人是否是“故意或重大过失”,将评估结果提供给法官作为参考依据。
第二,合伙人之间应相互监督。如果有证据证明某合伙人知晓一些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未加以制止,最终导致其他合伙人同会计师事务所遭受损失的,那么该合伙人也应承担无限责任,其他不知情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建立并单独管理单独管理风险基金。虽然《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都规定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但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降低成本不愿建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轻合伙人压力、增加合伙人的执业信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并单独管理、按时足额计提。
第四,将执业能力、知识储备、对事物所的贡献等因素考虑进利润分配方案。并且给予签字的非合伙人注册会计师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或者能够按照既定的价格购买或以奖励的形式分期分批取得本所股份。对于新吸纳的合伙人,要给予合理的投票份额,避免损害新合伙人的投票权。
综上所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无疑特殊普通合伙制为其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走向国际。但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在与我国实际情况接轨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继续居安思危,时刻准备迎接新的挑战。
参考文献:
[1]蒋珩,蒋尧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缺陷及完善建议[J].会计之友,2013(12)
[2]倪元飞.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缺陷及完善[J].会计研究,2011(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