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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转让所得税差异

2015-01-20沈亦敏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股息所得税

沈亦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程度的日益加强,企业之间竞争越发激烈,做大做强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而企业合并的浪潮不断掀起,有关企业重组的相关问题成为大家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问题就显得格外突出,尤其是股权转让时的相关所得税,存在不同的差异,因而在股权转让时,相关所得税显得格外引人注目。 本文详细阐述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存在的相关税收差异,并同时提出了关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的建议。

一、企业股权转让中存在的税收差异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过程中避不开的就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纳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实施条例中明确转让股权应作为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征纳企业所得税。然而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却又有着不同的税收政策。

税率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只需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就行,这为符合要求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大大减少了相关非居民企业的转让成本,促进股权转让的进行,使得社会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分配。

然而,不符合要求非居民企业,以及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则不能享受10%的优惠,只能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符合要求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相差15%的税率差,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股权交易的进行,难以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扣除项目差异。股权转让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分红的问题,这也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正因为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往往会先分红,再进行股权转让,可以达到相应的节税效果。

例: 居民企业A公司投资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100%,因公司管理不善,因此A公司打算转让B公司股份。截止股权转让前,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2009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550万元全部转让。

直接转让:550万-400万=150万,150万×25%=37.5万

先分红后转让:先把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100万分红,A公司可得到100万×100%=100万元,A公司转让价为550万-100万=450万

450万-400万=50万,50万×25%=12.5万

由此可见,先分红再转让的情况下可以节税25万元。然而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则不能享受免税的优惠政策,但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却还是存在不小的差异。

例:接上例,若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同时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则对于分红收益,A公司不能享受免税收入,因而不管是直接转让还是先分红再转让都是一样的效果,即:550万-400万=150万,150万×10%=15万,相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税收还是增加了2.5万元。仅仅是企业性质的不同,却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同,对于企业来说,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压力,还会打击国外投资者到国内的投资的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转让,除了企业所得税外,不得不说的还有个人所得税,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转让企业股份也不在少数。

境内个人。对于个人转让企业股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同时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 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因此对于个人转让企业股权,是直接转让还是先分红再转让,已经没有意义,都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个人甲投资B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万元,占B公司股份的100%,因公司管理不善,因此甲打算转让B公司股份。截止股权转让前,B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2009年甲将其股份作价550万元全部转让。

550万-400万=150万,150万×20%=30万

对于个人来说,转让企业股权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较多,税负也比较重,一定程度上阻碍股权转让的进行。

境外个人。对于境外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却大相径庭。《关于个人所得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为境外投资者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提供了很大的节税空间,同时也是对境内投资者的一种间接的心理阻碍,对境内投资者是种很大的不公。

股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物,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必然成为被投资者青睐的商品,股权的转让也会在未来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成为普遍的交易行为,税收上所存在的差异一定程度上阻碍着股权转让交易的进行,在未来的税制发展中,对该差异必然会有所完善与发展。

(作者单位:绍兴中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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