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2015-01-20许峻桦
许峻桦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与创新步伐的不断加快,互联网金融在热议中不断升温,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涌现,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权益纠纷与保护问题凸显。本文通过对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的现状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不断创新发展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提供学术支持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权益 保护 金融服务
随着互联网“新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不断加快,金融服务门槛大幅降低,金融产品和服务呈现出交叉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尤其是便捷高效的互联网金融在带给消费者便利的同时,也提出了“如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背景下,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个现阶段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我们就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现状以及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找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努力方向。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发展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电子商务向纵深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因更加贴近金融需求而倍受消费者青睐。金融机构不断对自身经营理念、服务方式及提供的金融产品进行改革,以银行为例,很多传统业务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如农业银行“手机WAP 支付”与“电话钱包支付”、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网上交易平台等,都旨在推进互联网络与金融服务的一体化。从规模来看,2013 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 亿笔, 金额9.22 万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56.06%和48.57%。根据艾瑞网数据的统计, 2013 年我国P2P 贷款规模达到680.3 亿元。
(二)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及“宝宝们”等“金融创新”助推互联网金融持续高温
近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整个支付服务领域中异军突起,进一步丰富和延伸了现代支付产业链,直接推进了“金融脱媒”的发展趋势,大大推动了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保险等网络金融的发展,使网络金融消费的内容更加丰富。此外,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银行,都在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纷纷攻城掠地、激战正酣。横空出世的各式“宝宝军团”等互联网“理财神器”不断挑动银行业的中枢神经。同样,一度被挪揄为“搅局者”的P2P、B2C等网络信贷平台,凭借收益高、低门槛、着实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丰富的投资机会,让人们切身感受到了互联网金融“高温”时代的来临。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与消费规模的不断增大,公众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程度不断加深,以及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互联网金融在给金融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挑战,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不断增多,呈多样化、复杂化态势。特别是2013 年以来,以互联网支付、P2P 网络借贷、众筹融资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增长,部分网贷公司资金违约、个人金融信息被泄露、余额宝账户被盗刷等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并作为一社会热点问题而倍受各界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面临的权益维护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公平交易权问题
在权利证券化、证券无纸化的网络环境下,金融消费者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大多是电子货币和网络服务。由于并不进行现场交易,无法通过传统的面对面的方式确认双方的合法身份。消费者也往往由于接触不到所购买的金融产品,无从知道金融产品的真实性状,以及自己所购买产品的实际运行情况,难以对其质量和使用做出正确判断,从而处于信息的不对称的不利地位,以致无法保障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二)信息泄露的金融信息保密权问题
互联网时代,使我们处于一个“不确定”的金融信息网络环境之中。个人信息存在被泄露风险。一旦遭泄露,往往会导致隐私权、财产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也是网络金融消费活动面临的最大威胁。特别是在网络支付时,各类交易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或储存,身份、账户、交易等信息存在被非法盗取的风险。
(三)网络交易的金融财产保障权问题
财产安全是网络金融消费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是支付系统安全堪忧。网络黑客往往通过加装软件、植入病毒、非法侵入支付系统等手段窃取消费者的各类财产,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支付、评价、清算等各个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掉进陷阱。二是资金保管安全风险。作为消费者账户资金管理者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机构,虽无权处分这些资金,但在技术上仍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这些资金谋利,如果支付机构进行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投资活动以及挪作他用,一旦遇损,难以返还账户资金,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四)违规违法行为的金融监管问题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监督缺位。一是在互联网背景下,基于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等传统的管辖权原则的地缘特征不明显,适用上面临难题。二是我国“一行三会”对共同维护金融消费权益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管理更是缺乏统一的监督标准。三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进步,所衍生的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对信息技术方面的监管经验要求较高。特别是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构、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的P2P、众筹融资等网络信贷,更是各种违规与违法行为丛生,投资人权益屡屡遭受严重侵害。今年以来,诸如深圳旺旺贷突然“失联”、杭州“国临创投”的假性担保、北京的“网金宝”的疑似跑路等一系列负面新闻撞入公众眼帘,使网络信贷身上的原本散射的阴影再度放大。
(五)维权举证困难的金融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从法律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经营活动中的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落实互联网金融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维权机构,导致消费者处于维权无门的境地,维权道路较为艰难。只有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问题,出台行业规范,规范市场主体的各项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机制探索
(一)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更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内容。因此建议对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采用统一立法的模式,即在制定出台《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增加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自享收益、自担风险”的消费理念,进而建立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的金融消费文化。此外,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益与经营者须恪守的基本义务,并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法规,完善配套的法律体系,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公平交易。
(二)完善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模式,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特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除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以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是监管的空白。因此,须尽快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建立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的良好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机制。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建立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对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实时监控。三是推动行业自律,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引导、推动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形成自律规范。此外,还需建立跨国性监管合作协调机制,就国际性金融消费权益维护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和重大情况充分沟通协调、达成行动共识。
(三)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构建“多元化”互联网金融纠纷处理机制
一是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网络平台”。目前,人民银行已着手试点运行“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专门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开通几个月以来,受理金融消费者有效投诉二百余件,其中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投诉超过10%。二是建立包括诉讼、仲裁、独立第三方调解和在线争议解决等途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各地可结合自身情况,成立专门的金融仲裁庭,制定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成立独立第三方的民间组织,通过调解或裁决的方式,专门处理金融消费纠纷。
(四)提升科技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应用力度
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安全性,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金融科技管理工作需要积极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化的过程中,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规则引擎等技术所实现的在事中进行交易风险评估,及时给出风险警示。充分利用先进的IT技术,积极改进服务,在实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同时,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搞金融消费者的满意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一是建立完善消费者教育和培训体系,有针对性地对金融消费者开展网络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二是成立由金融、工商、工业信息等主管部门组成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维护工作小组,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不定期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宣传和风险提示。三是规范互联网金融宣传,定期审查公开信息,严防利用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金融欺诈。通过深入持续普及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业知识,提高消费者规避风险的能力,使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扮演更为主动、专业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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