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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

2015-01-12张新茜

金融经济 2014年7期
关键词:金融结构反洗钱体系构建

张新茜

摘要:在国际社会金融体系中,经过多年反洗钱实践表明,洗钱主要渠道就是现代金融体系。对于我国金融业来说,构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本文主要分析我国金融业的反洗钱现状,阐述反洗钱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一些改进对策。

关键词:金融结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构建

一、我国洗钱活动的现状分析

首先,洗钱活动特点。随着金融的网络化与全球化发展,金融一体化趋势正在逐渐增强,尤其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洗钱活动主要包含三个特点:其一,隐蔽性。对于洗钱活动而言,洗钱犯罪的受害者缺乏可识别性,洗钱行为的可谴责性较低,因此,很难受到人们关注;其二,洗钱手段多样化。我国的洗钱活动,主要包含金融票证、化名存款、空壳洗钱、进出口贸易等洗钱方式,洗钱手段呈现多样化特点;其三,洗钱专业化。由于洗钱活动、犯罪活动的分工较为明确,出现了许多专业洗钱机构,部分专业人士参与到洗钱活动中,例如私人投资家、律师与会计师等。

其次,我国反洗钱体系构建的急需性。自我国入世以来,传统金融体系的封闭性必然得以改变,许多国际犯罪分子投机活动猖獗,对金融机构造成严重冲击。另外,由于我国非法资金较多,为洗钱提供了客观环境。由于内外因素,使得我国打击、预防洗钱活动的需求极为迫切。加上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具有许多问题,使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同时,由于民间的非法借贷活动较为猖獗,为洗钱拓展了第二渠道。由于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较为缓慢,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法律保障,使得反洗钱效率明显降低。这些现状,使得我国金融结构迫切需要构建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

二、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

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制定诸多控制制度,采取诸多控制措施,加大反洗钱的控制与处理力度,获得了许多成果。然而和国家金融业比较,我国反洗钱措施局限性较大,具有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金融环境较为混乱,为洗钱活动创造“空隙”。在我国金融机构中,储蓄存在超范围存款问题,很难杜绝公款私存问题。由于储蓄单位对于单位存款超范围吸收,待客办理与收受票据问题十分普遍,实行实名制以后,仍然存在公款私存等问题。许多商业银行存在身份不明客户、储蓄账户的现金支付不限制,极大便利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违规开设账户与使用账户,大额现金可任意提取,许多商业银行不遵守账户管理规范,一味追求存款增加,在无贷款条件下,为客户违规开设账户,不仔细审查客户资料,不认真履行银行申报制度;同时,票据承兑与票据贴现违规问题严重,现阶段,由于我国票据市场不够成熟,各个银行的上级银行向下级银行的汇票承兑权力较低,主要为个别国有企业服务,签发环节集中过度,各银行为了获得票源,而大力开展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业务,随意将利率降低,对持票人与交易行为不进行严格审查,无商品交易票据的转让极为容易,甚至部分商业银行存在非现金票据也可提现。另外,各银行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为保持客源与增加存款,甚至牺牲内控要求,不遵守金融法规要求、控制原则,经常出现超越制度的金融行为。

其次,民间的非法借贷十分猖獗,为洗钱开展了第二渠道。现阶段,因为我国的信用认证体系尚未完善,各银行为防止信用损失,通常要求贷款对象提供抵押、担保,而民间借贷则无需抵押、担保,非法侵入金融市场,使得民间借贷势力日益增长。对于民间借贷而言,主要是熟人与熟人的借贷,口头约定、借条即可实现借贷。这些不完善漏洞,为洗钱提供了渠道。根据相关资料表明,我国洗钱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数额中约占14.1%,使得大量非法经济资金、非法经济组织资金在民间借贷市场大量流动,某些腐败官员、黑社会势力将大量资金交由民间借贷者管理与经营,某些非法地下钱庄是专业洗钱机构,使得民间的非法借贷逐渐成为洗钱的第二渠道。

第三,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与反洗钱经验,对洗钱活动无法及时识别与防范。由于洗钱活动属于一种知识型与智力型犯罪,为有效遏制洗钱犯罪,除构建反洗钱制度外,还需提升金融工作者的法律知识与业务水平,增加他们的反洗钱经验。然而就我国金融工作者而言,未强化反洗钱教育,综合素质整体较低,和反洗钱工作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反洗钱意识淡薄,未深入认识到金融机构内控制度重要作用,不清楚金融运作机理,对于反洗钱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够。金融机构缺乏一套装严密性、科学性的职员考核机制,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金融工作者的法制观念与政策水平不高,许多工作人员凭经验去开展金融工作,对于业务处理存在较大随意性,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现象十分严重,为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四,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对于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缺乏强有力法律保障。对于反洗钱,为制定专项法规,缺乏反洗钱的专门条例、专门规则。反洗钱的法规建设不匹配,对反洗钱效果造成影响。我国2000年即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对于单位账户交易,未作金融报告要求,以无记名方式即可存单;在银行体系中,对于反洗钱的法定义务存在缺项。对于我国银行存款制度而言,属于开放式存款,存款人持工商营业执照、部门审批文件与个人身份证,即可办理开户,只要与结算法规相符合,就可以签发票据、办理委托支付,对于客户交易不审查,缺乏法定义务。在实际交易活动中,许多金融机构由于制定交易审查,经常被控越权。另外,由于金融法规建设较为滞后。近些年来,随着电子技术、信息技术的日益更新,金融服务系统中广泛应用互联网技术,由于洗钱犯罪活动呈高科技化特点,银行管理较为滞后,对于反洗钱管理,金融机构缺乏网络立法。

第五,监管力度不足。对于反洗钱,法律尚未赋予银行法定义务,许多银行为建立针对反洗钱的专项防范机制,反洗钱监督力度较低。同时,由于监督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监管人员素质整体较低,监管方式较为单一,使得监管工作存在较大局限性。

三、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的构建措施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制定。对于金融反洗钱,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反洗钱的法律规章、行政法规,然而我国已出台反洗钱法规,对于洗钱罪界定与处罚较为模糊,对于洗钱上游犯罪外延显著偏窄,因此,笔者认为从如下几点入手,构建反洗钱法律体系:其一,构建反洗钱法的核心体系。在构件法律体系时,必须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修订各种单行反洗钱法,覆盖范围包含保险与证劵、信托与投资,对于银行保密、调查取证、刑事处罚等方面确保法律一致性;其二,构建关于反洗钱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体系。现阶段,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程度的无序竞争问题,通过高息揽存方式,吸引存款客户。在商品流动过程中,使用现金情况较为普遍。同时,金融工作者不熟悉反洗钱工作,某些基层刑侦与司法人员,完全不清楚金融业务,使得反洗钱工作开展难度增加,降低反洗钱效果,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所以,无目的性学习国外经验,然后国内采用统一化规定十分不合理。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与国情、各区域实际发展状况相结合,实行有效失效法规,真正使法律落到实处;其三,构建“反洗钱”的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政策与规章制度。立足各国反洗钱的立法通例,对于泄露报告行为,必须明确纳入犯罪范畴,以确保金融监管部门能够快速获取洗钱线索,司法部门及时实施调查工作。所以,对于现金交易报告,存在可疑性、大额行为,应作为特殊秘密,若泄露上述信息,必须明确定义为犯罪。

其次,构建健全的反洗钱制度。现阶段,缺乏反洗钱协调机制,反洗钱分析工作与信息收集工作具有诸多缺陷,未真正落实实名制存款制度,反洗钱人才较为匮乏,大多数金融机构并未认真过问资金来源,对于洗钱犯罪活动,通常采取一种事后抵制态度,使得金融机构逐渐沦为洗钱主渠道。因此,金融机构必须予以重视,健全金融制度。主要从如下方面入手:其一,强化货币出入境监管,由于洗钱形式多样化特点,转移黑钱是重要手段。所以,对于出入境货币,金融机构必须加强监管,实时监控进口付汇企业,强化重要票据管理。对于大额进口货物,必须给予追踪调查,实现公安与银行之间的电脑联网,提高监管实效性;其二,健全银行存款与账户管理制度。逐渐完善信用制度、金融服务制度,减少现金交易比重,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实行账户实名制,防止假身份证开户行为,认真核实开户资料。其三,对于交易报告,实行可疑性、大额报告的审查机制。对于金融交易,金融机构具有审查义务,在交易审查过程中,必须了解交易资金目的地、来源,交易双方基本信息资料。对于大额交易行为,通过内部程序,及时报告给金融情报局。其四,规范交易记录。在反洗钱调查时,金融交易记录是重要依据。因此,金融机构需设置专人负责岗位,负责整理、保管金融交易记录,以为公安、司法等部门调查。

第三,加强国家合作。洗钱活动是国际性行为,在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在反洗钱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我国必须开展“反洗钱”的国际间交流,促进合作,参与反洗钱的数据库建设,和其它国家共同构建情报交流制度,强化国际刑警合作机制,通过各国金融、司法等部门合作,合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强化司法合作,主要包含犯罪分子引渡,提供犯罪证据,加强协助调查与送达,没收犯罪收益等方面,加强各国之间的情报交流,实现经验交流与国际信息共享。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洗钱活动由于隐蔽性、手段多样化、专业化等特点,反洗钱面临着严峻挑战,面对我国金融环境较为混乱,民间的非法借贷十分猖獗,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缺乏反洗钱意识与反洗钱经验,金融法制建设较为滞后,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我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定,构建健全的反洗钱制度,加强国家合作,进而构建完整性、系统性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控制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孙英隽.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机制选择[J].当代经济研究,2007,(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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