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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2015-01-09陈东恒

国防 2015年2期
关键词:法治道德法律

陈东恒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陈东恒

感悟我国法治文化传统蕴含的民本思想、综治理念、公平精神、制衡智慧、和谐追求,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追求、法德建结合的法治方式、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促进和谐的法治目标,大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法治 文化传统 启示

作者:陈东恒,军事科学院政治部宣传部干事,中校

马克思指出:“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1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法律的运行总是受一定社会历史文化条件制约,离开相应的社会历史文化土壤谈法治,注定结不出法治文明之花。探索我国法治传统,感悟蕴含其中的民本思想、综治理念、公平精神、制衡智慧、和谐追求,对于我们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法治文化传统基本特点

我国传统法治产生于礼法合一、家族本位、等级森严,没有平等和民主的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君主专制社会,“人治”的传统根深蒂固,“法治”充其量只是“人治”下的“法治”,但其中也有一些精华因素,与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具有一定相通性。

“民惟邦本”的价值基点。我国民本思想源远流长。从“天地之间,莫贵于人”的微言大义,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深刻警策;从“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的锥心劝诫,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幡然省悟;从“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深刻感怀,到“得道多助,失道寡助”的历史镜鉴;从“休养生息,与民同乐”的笃定奉行,到“民族、民权、民生”的信仰追捧。无论统治者真心与否、自觉也罢,他们都从不同政治变动中得出大致相同的结论:民心背向决定政治的兴衰和国之存亡,因而主张重民、利民、裕民、养民、惠民,把能否得民心视为治国理政之根本。可以说,民本思想是我国政治理论的重要基石,也是法律思想的重要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言,“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2这种基于强烈民本观念的治理传统,早已融入国人灵魂,成为我国法律实践的历史基因。

“法德同构”的综治理念。“德主刑辅”思想是我国传统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早在西周时

期,周公就总结夏、商暴政灭亡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思想,试图减轻刑罚以缓和阶级矛盾。战国时期,孔子提出“引礼入法”思想,在法律中融入了人的德性因素。西汉统治者以秦亡为教训,提出“礼法并重”思想;西汉大儒学家董仲舒对“德”与“刑”的关系作了深入研究,提出“德主刑辅”思想,成为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奉行的法治正统思想。从“严刑峻法”到“明德慎罚”“礼法并重”,再到“德主刑辅”,我国法律实践经历了道德因素从无到有并不断加权的过程。这种重视道德柔性因素对社会的稳定作用,强调把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的法治思想,体现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辩证思维,不仅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我们构建以道德为价值基础的法治社会,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抑强助弱”的公平精神。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古人孜孜以求的理想世界。远在西周时期,我国著名法典《吕刑》就提出“不敢侮鳏寡孤独”,《韩非子·守道》也提出使“贤不得争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商鞅徙木立信,发出“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历史强音;太史公奋笔自序,祭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浩然正气。当然,奴隶封建时代的君王及其代言人,并非天生怀有悲天悯人的恻隐之心,而是出自“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圉暴止贪,存亡定危”的历史镜鉴,是统治者从王朝兴衰治乱中得出的深刻历史教训,是漫长专制统治铁幕中闪出的难得人性光亮。但无论如何,那种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的行径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被视为大罪恶,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这些都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抑强助弱的精神,与现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值得大力弘扬。

“以民监官”的制衡智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古人早就认识到民主监督在消除吏治腐败、维护政权稳定上的积极作用。远在尧舜时代,执政者为了接受民众监督,就在堂前设“敢谏之鼓”和“诽谤之木”,随时召见敲鼓击木者以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孔子断言:“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孟子则喋喋不休地告诫统治者:左右皆曰贤,未可也。诸大夫皆曰贤,未可也。国人皆曰贤然后察之;见贤焉,然后用之。左右皆曰不可,勿听。诸大夫皆曰不可,勿听。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之;见不可焉,然后去之。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故曰国人杀之也。如此,然后可以为民父母。意指治国理政要广纳众言、深究明察,不可偏听偏信。由此可见,当政者须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这是我国古代统治者早就认识到的道理。这种“以民监官”的社会监督思想,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一定启发意义。

“以和为贵”的和谐追求。法治的目的在于治,在于建立和而不同的和谐世界,法只不过是一种途径。国人历来追求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这种和谐思想,既包括“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伦理观念,也包括“调处息争”“无讼是求”的美好理想。在古人看来,诉讼乃凶险之事,因此主张“敦宗族、和乡里、戒诉讼”,以“情、礼、理”处理纠纷,实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和谐境界。这种和谐追求与美好向往,体现到法律实践上,就是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形式,将“无讼”局面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的美好状态。这种崇和尚谐的理想追求和重视调解的实践形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民族多元、地区差异大,国人公民意识欠缺、法律基础薄弱的复杂社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因而成为长期以来国人在处理矛盾纠纷时首先考虑的一种解决途径,对于我们建立行之有效的中国特色的法治制度,具有重要启示。

二、我国法治文化传统的当代启示

早在2000多年前,法家代表韩非子就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数千年来,我们有过太多的理论思考,也有不少的制度建设;我们曾长期执著于“人

治”,也一直致力于“法治”的探索,得到的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至今我们还在探索科学的治国之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必将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磅礴力量。马克思说:“埃及神话决不能成为希腊的土壤和母胎。”3现代力量来自传统,但传统的力量往往更为强大,文化的传承是无法割断的。同样,法治是嵌在传统之中的,法治化进程本身蕴含着传统的传承。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我国法治建设,必须立足实际,从我国法治传统土壤和母体中汲取智慧力量。

把尊重和实现人的价值作为最高追求。习主席反复强调:“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4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大力弘扬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精髓,自觉践行党的“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在法治实践中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呼声、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的价值。一是坚持法为民所立。马克思指出,“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5,“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6。在立法实践中,要把普通公民参与作为必不可少的基本程序,除充分保障公民选举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外,还要最大限度地允许公民参与法律草案的讨论,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二是坚持权为民所用。社会主义法治的广泛人民性,决定法治权力来自人民,法治目的是为了人民,法治的进步要依靠人民,法治成果应当由人民共享。各级司法机关和公职人员在司法实践中,要强化服务观念,防止和克服特权思想、“官老爷”做派,努力为人民掌好权、为群众服好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法治实践中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坚持利为民所谋。法是权利与义务、律他与利人的复合体。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权利是个人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法律对人的价值的肯定集中体现为对人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在法治实践中,要把规范人的义务与维护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价值与维护社会秩序结合起来,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民生关切、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的价值。

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结合作为基本方式。纵观世界,从来没有一个民族和国家像我们一样,在治国理政中把道德的因素看得如此之重;也从来没有其他民族和国家在法德同构的实践中积累了如此丰富的智慧和经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大力发扬我国重教崇德的法治传统,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科学途径。一方面,充分发挥道德建设的基础作用。道德作用的本质,在于基于社会成员自觉自律基础上的柔性约束与内在稳定功能。道德的社会治理功能发展到今天,越来越显示出其基础性作用。道德不仅是立法的基础,也是司法的保证。我们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道重德的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赋予传统道德新的时代内涵,通过法律精神的宣扬,把人们对法、法律和法治的信念融入血液,形成一套法律至上,唯公平、正义、权利至尊的道德自觉和自律,为法律的运行提供深厚的道德支撑。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刚性强制作用。法律作用的本质,在于基于刚性强制基础上的行为规范,法律以其明确性、制度性和权威性弥补道德的不足。发挥法律的刚性强制作用,当前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加强道德立法。通过立法使一部分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制度化、明确化,再通过司法活动使这部分明确化的道德规范取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从而以法的形式推进道德建设。这也是对当今一些人信仰缺失、人心不古、道德沦丧的无奈回应。二是加大执法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要抓好党规国法的贯彻落实,形成执政党依法执政、国家机关依法行政、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力的良好格局。

把公平正义作为生命线。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执政党赢得民心,确保社会和谐、国家安定的保底线。当前,影响公平正义的东西很多,既

有“人治”传统、人情社会等历史文化糟粕,也有制度缺陷和政策漏洞等现实因素。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抓好法治精神培育这个前提,破除人治精神枷锁。执政党应大力强化依法执政意识,严格遵守党章,优化党内民主,遵循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探讨党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关系法治化的具体途径、方式方法,努力建设法治化执政党。国家机关应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树立法律优先观念、程序公开理念,遵循权力监督原则,努力塑造法治化政府。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应大力强化公民意识,涤荡等级观念、宗法思想,实现人治意识向法治意识转变、义务意识向权利意识的转换,努力把自己培育成法治化公民。切实通过方方面面的启蒙和教育,使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铲除影响公平正义的思想土壤。另一方面,要抓好依法治官这个关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要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党的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规律,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构建科学完备、具体周密、系统配套的制度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给权力配上笼头、系上缰绳,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加强对官员和权力的经常性监督,增强法规制度的约束力。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国长期人治传统的一个积极作用就是强化了官员的示范功能,官员的行动就是无言的号令。各级官员要切实强化表率意识,以身体力行的实际行动带头奉公守法、廉洁从政,维护公平正义。

把促进和谐作为根本目标。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社会,并非偏执于“法律万能”的社会,而是由思想教化、道德约束与法律规范等综合作用的和谐社会;我们追求的法治秩序,并非由执法机关一家独撑的秩序,而是在信守法律基础上,由国家机关、全体公民、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共同维护的和谐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诉讼案件日益激增,诉讼程序日趋复杂,导致司法资源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应充分发掘我国法治文化中崇教化、重调解、尚和谐的传统,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人文和谐、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和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发动民间力量,鼓励通过亲友或在本地区、本家族有一定威望的贤达人士或长者,主持调解普通民众间的纠纷,构筑民间自治、群众自决的基础。在基层组织设立调解机构,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对婚姻、家庭、债务、邻里矛盾等民事纠纷甚至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过滤一般性纠纷案件。在法院内部设立人民调解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在诉前或者庭审前主动召集当事人通过一定手段或方式来促和,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给当事人讲清权利义务和利害关系,使法律权威在调解过程中得以充分体现。通过这些方法措施,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对法律手段形成一个有力的支撑和补充,促进社会良性发展。

引文: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291~2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6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1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4.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3-12-27(2)。

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4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责任编辑:邱蜀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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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1002-4484(2015)02-0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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