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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支持问题及对策探析

2015-01-02池泽新

金融与经济 2015年12期
关键词:支农龙头企业江西

■ 晏 磊,池泽新

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在促进江西现代农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江西龙头企业大部分处于发展扩张阶段,对资金需求旺盛,资金短缺成为制约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首要障碍。本文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对策。

一、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1.金融机构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大。一是信贷金额减少。目前,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金融机构在支持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协作,难以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形成整体支持合力。其中,农业银行大量撤并在乡镇所的营业网点,上收信贷管理权限,提高贷款门槛,新增贷款主要集中在大型企业、国债配套等非农项目。在涉农贷款时,农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而限制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的资金数额。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很小,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粮棉油收购等方面,涉农贷款也只投向经营状况较好的少数农业龙头企业。而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资金不足,它的主要客户是小额贷款企业,难以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以2014年为例,农业贷款占江西全省贷款的比例为19.4%,其中向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仅占农业贷款的9.1%,贷款支持的农业龙头企业户数仅占全部农业龙头企业的17.5%,金融在支持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二是贷款期限结构不合理。由于农业生产投资周期长的特点,农业龙头企业对中长期贷款的需求远大于短期融资。但从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获得贷款的期限结构看,短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约七成,中长期贷款的比重约占三成,不少龙头企业由于中长期贷款不足,占用流动资金贷款,使得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更加紧张。三是涉农贷款利率高。为补偿农业贷款较高的信贷风险,金融机构在发放涉农贷款时,利率大幅上浮,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执行利率浮动区间为1.7~2.3倍,农业银行执行利率浮动区间为1.25~1.4倍,这就使得涉农贷款的利率远高于其他贷款,增加了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经营成本,制约了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2.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相对滞后。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大多数是从产地发展起来的,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在产地开户,跨区域经营,而现有的金融机构由于经营机制相对滞后,造成信贷服务能力欠佳,难以满足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的有效信贷服务需求,突出表现在服务的品种少,仅能提供开户、结算、贷款等常规服务。而像电子银行、资信评估、担保咨询各类代理等特殊服务则很少,服务层次较低,为农业龙头企业“量身定做”的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就更少。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没有专门的规定,操作程序与一般工商企业一视同仁,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目前,江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均集中在上级银行,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程序均是“企业申请—基层银行初步调查—向上级银行申报评级授信—企业信用申请—办理抵押手续—申请上级银行审批”,经过层层申报、调查、审批、批复,贷款审批成功要经过十多道复杂的程序,至少要一个月的时间。江西不少农业龙头企业由于农产品生产季节性强,农产品丰收相对集中,江西农业龙头企业收购资金需要量大,占压资金多,需要大量流动资金。因为贷款程序复杂,申办手续繁琐,在需要贷款的时候,资金却迟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受季节左右的企业收购、加工和销售各个环节。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过程中的繁杂性与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相矛盾,严重制约了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

3.支农金融服务中介机构不健全。一是农业保险缺位。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产业,除受到农业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急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而农业保险回报率低,又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依据,实行商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开办农业保险,已有的农业保险业务也日趋萎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门槛,加大了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融资难度。二是信用评价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少开展涉农服务,致使银行难以对贷款风险做出合理评估。专门为农业龙头企业服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手续复杂,农业龙头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而商业性担保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担保费率过高,令许多农业龙头企业望而却步。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及银行对信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要求的不断提高,使得已有的政策性贷款也很难得到落实。三是缺少统一专业的农业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农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办理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如果贷款出现风险,抵押物的处置需要有较强流通能力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这是开办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前提。农业贷款难主要体现在大额贷款难,农业大额贷款缺乏抵押,又无处担保,使农业大额贷款难上加难,担保和抵押问题,已成为制约金融支农的瓶颈。

二、增强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支持的政策建议

1.构建金融支农供给体系,加大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要顺利发展,需要一个多层次的金融支农供给体系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因此,要创新支农金融体制,加快建立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相结合,构建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金融支农供给体系。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扩大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金融支农领域。二是巩固商业性金融支农的核心地位。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创新力度,改进信贷服务方式,实施扁平化管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当降低涉农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周期相匹配。三是建立社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采取多种入股方式建立村镇银行,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引导帮助农民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开展建立农村金融租赁公司的试点。四是鼓励农业银行在新一轮改制中再造支农功能,恢复部分乡镇机构,扩展农村市场,进一步发挥支农的作用。五是加强各涉农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农业银行或农业发展银行等资金充裕的大型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将贷款审批发给资金来源有限、规模较小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或农村信用社,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投放,同时对资金的流向和风险进行监测,防止资金流向非农产业。

2.加强“窗口指导”,引导资金投向江西农业龙头企业。一是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在基层金融机构开户的,上级金融机构应给予基层金融机构较为灵活的信贷发放和管理权限,并在资金调度上给予支持。二是基层央行要引导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国家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重点加强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同时,配合和引导地方政府每年对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情况予以通报,对支农服务表现好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激励金融机构支持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三是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范围,对一些从事粮、棉、油加工营销的龙头企业纳入其信贷范围,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四是拓宽金融支农服务领域,各金融机构要主动联系江西农业龙头企业,通过举办银企洽谈会,听取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情况,争取达成银企长期合作的协议。五是扩大对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的信用贷款。金融机构可以在信誉评价和建立贷款档案制度的基础上,对资信状况好、资产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信用额度,用于江西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合同。

3.创新金融支农服务方式,全方位支持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一是积极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业保险体系。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与政策性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和竞争。组建全省农业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并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亏损给予补贴,增强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融资的抗风险能力。二是积极采取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解决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担保难题。探索用生长期或收获期农作物抵押贷款的办法,允许江西农业龙头企业以原材料、农产品等动产抵押,推广期货仓单、进出口环节仓单以及其他仓储机构出具的物权仓单质押的做法,加快实行保单质押、土地出租、入股权益质押等担保方式。三是选准信贷支农载体。根据农村区域资源特点,以资源开发为基础,支持江西农业龙头企业瞄准特色农业和科技农业,集中农贷资金重点支持,充分发挥信贷催化作用,把触角延伸到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运营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四是健全金融支农服务中介机构。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农业产业化担保基金,专门为江西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提供担保,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项目。完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立农地经营交易市场,培育为土地流转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为江西农业龙头企业农地经营权抵押和变现创造条件。五是积极探索货权质押封闭贷款。在农业龙头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金额较大、超出自身资产的承担能力,又没有合适的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下,经银行考察认可后,农业龙头企业先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然后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购买原材料,企业将货权凭证作为抵押交给银行保管。农业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必须存入专用账户,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在贷款偿清前,企业无权将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整个过程封闭运行,银行有权对企业贷款的项目和资金运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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