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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现状研究

2015-01-02温晓燕

北方经贸 2015年11期
关键词:执业律师法治

温晓燕

(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庆阳 745000)

一、律师执业环境概述

根据《辞海》的解释,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类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可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7页。]环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是指中心事物周围所存在的条件。随着中心事物改变,环境的含义也会随之不同。律师执业环境的中心事物应当是律师的执业活动,围绕律师执业活动的外部条件和因素,就应当是律师的执业环境。笔者认为,律师的执业环境应包括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就是影响律师执业活动的宏观外部条件的总和,包括经济环境、政治法治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等。微观环境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具体的工作环境,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与警官、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建立起的各种关系中,律师的地位、作用和权利保障等多种因素的总和。

二、良好律师执业环境的社会价值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首先,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可以规范法律服务行为,促进律师业发展的。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能减少律师从业行为中的阻力和障碍,使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能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即为律师提供了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实施的宏观环境,也对律师自身进行了约束,可以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和认同度,促进律师业的发展。

其次,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律师是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促进立法科学、执法严格、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三、律师执业环境现状分析

1979年我国律师制度得以恢复重建,至今已有36年的历史。在这36年的时间内,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和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目前我国律师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律师执业环境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宏观律师执业环境分析

1.经济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律师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经济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起到决定作用。建国之初,我国建立了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因为政府对资源配置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社会主体几乎没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业没有生存的空间,发展滞后。文革十年,我国律师制度更是遭到严重破坏。在此情况下,律师的执业环境无从谈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需要健全法治的保驾护航。律师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同时也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实践证明,经济对律师业发展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速度较快,因此这些地区律师业发展相对较快,律师执业环境也比较好。而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律师业发展相对比较缓慢,律师执业环境相对较差,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了我国律师业发展也不均衡。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部署。《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的推进,市场体系的健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能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促进律师执业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2.政治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政治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影响较大,律师制度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是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能对拥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进行监督,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是司法民主化的产物,是与司法专制相对立的。民主政治制度越完备,律师制度越发达,律师执业环境越好,反之亦然。法治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更为直接,法治环境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有利于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法治的特征是法律的至上性和法律的平等适用性,限制权力、保障人权,这与律师制度设立的目的相一致,因此法治是律师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健全的法治也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律师各项执业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律师权利的保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还对律师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它指出,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即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也承担着参与立法、为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对执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责。律师对立法公平、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治政府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律师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坚力量,创建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同时,律师执业环境也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现状和水平,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是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3.社会文化环境对律师执业环境的影响。社会文化环境是指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民众对于律师的认知和信任程度。社会文化环境对律师的执业环境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虽然目前民众的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但传统上的一些人治观念和思想,还对人民的思想有所影响,例如不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通过“关系”、“门道”等非正当渠道解决问题。特别是部分社会民众对律师抱有较深的偏见和歧视,认为律师就是为了利益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表现出对律师极大的反感和不信任。民众法律意识的滞后和对律师的错误认识,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微观律师执业环境研究

1.律师地位较低,没有政治地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法律共同体,但在这个法律共同体中,律师只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没有权力支撑,使得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的地位不平等。在诉讼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面对着以强大公权力为后盾的公检法,律师的作用有限,出于种种顾虑,有时不能据理力争,无法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律师参政、议政程度太低,没有政治地位。有些单位和部门思想陈旧,官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仍很严重,不屑与律师交流,甚至歧视律师这个职业,不配合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还有些单位和部门对律师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律师的正常工作。律师政治地位低,使得很多律师在办案中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挫伤了律师维护法律公平实施的积极性。

2.律师调查取证、阅卷等合法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我国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却是非常困难,有些单位或部门不配合甚至于阻碍、刁难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是律师一项重要的工作,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如果律师无法调查取证,必然会影响了律师业务的开展,无法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最终损害司法公正。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已成为高悬于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剑”。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即使是慎之又慎,有时也难免“触雷”,锒铛入狱,如李庄案就引发了律师界对此问题的讨论和思考。阅卷权是法律赋予律师的另一项权利,也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开展刑事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必经环境。虽然律师的阅卷权基本得到了保障,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或特殊案件中,律师的阅卷权还是受到了阻碍。如近期江西乐平的“奸杀碎尸”案,江西省高院就拒绝律师阅卷,后经律师多次交涉和抗议,才准许律师阅卷。调查取证难、阅卷难已经严重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也是律师执业环境中亟需改进的方面。

3.律师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律师的执业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律师由于职业的性质,往往处在矛盾的风口浪尖,律师的执业行为只是一种个人行为,没有权力的保障,导致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因危及有些人的利益而招来人身伤害。近年来,对律师的人身伤害时有发生,如2014年王新国律师,在北京东城法院进行案前调查时,被案件原告及其同伴两次殴打,导致其牙齿被打落。2015年为一起涉黑案件出庭辩护的律师王甫、刘金滨、张磊三人在湖南衡阳中院大门口遭到多名身份不明人员袭击,对律师进行辱骂和殴打。虽然这种过激行为只是个别情形,但大多数律师都反映在执业过程中,受到过辱骂和恐吓。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威胁律师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成为律师执业活动中风险之一,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更无从谈起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4.律师自身素质良莠不齐,导致民众对律师的信任和尊重程度低。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较快,律师的人数也在急剧增长。律师人数过快增加,给律师业的发展带来诸多问题,最为明显的就是律师素质层次不齐,部分律师缺少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有些律师利用对法律的精通,帮助当事人规避法律,谋取违法利益;有些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贿赂主审法官及相关人员,获得案件的胜诉;有些律师与法官相互“勾结”,依靠法官关系获取案源;还有些“死磕”律师,通过不当方式对法院施压,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如轰动一时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事件,2015年7月公安部指挥多地公安机关摧毁一个以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少数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重大犯罪团伙,周世锋、王宇、李和平、谢燕益、隋牧青、黄力群、谢远东、谢阳、刘建军9名律师和刘四新、吴淦、翟岩民等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部分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低下律师的存在使得民众对于律师职业的信任程度和尊重程度降低,必然会对律师执业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律师执业环境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律师执业环境的优化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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