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指定行兑用“玄机”
2015-01-02朱佳萍编辑章蔓菁
文/朱佳萍 编辑/章蔓菁
破解指定行兑用“玄机”
文/朱佳萍 编辑/章蔓菁
对于由指定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应审慎把控各个业务节点的相关风险,并与客户及时、全面地进行沟通。
对于允许由指定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在处理过程中应格外留心。考虑到较多的中间环节和沟通过程,交单行应审慎把控各个业务节点的相关风险,并与客户及时、全面地进行沟通,帮助客户更加快捷、安全地完成信用证项下业务。
案例背景
第一阶段:收到信用证
2014年5月,C银行(即交单行)收到由A银行转通知的信开信用证,开证行是一家利比亚银行,指定银行是A银行。A银行表示,仅通知信用证,不加具保兑。该笔信用证相关条款如下:
3 1:D a t e a n d p l a c e o f expiry:140719CHINA(交单截止日和交单地点:14-07-19中国)
41: Available with A BANK by payment(由A银行以付款方式兑用)
47:All docs must be directly sent to xxxx(须将所有单据直接寄往xxxx〔开证行地址〕)
53: Reimbursing bank: R BANK(偿付行:R银行)
57: Advise through C BANK(通过C银行通知该证)
78: In cover of payment you are authorized to claim reimburse by the same as per field 53A(进行付款时,贵行可根据53A所述进行索汇)
第二阶段:出单
C银行客户于2014年6月26日交单,当时审单人员在与客户沟通并取得客户确认基础上,将单据寄往信用证所提供的开证行位于利比亚的地址。C银行出具的寄单面函上标明,该笔出单系相符出单,请开证行授权C银行向偿付行进行索汇。
第三阶段:索汇催收
2014年7月18日,该笔出单未收到任何回复,C银行遂进行催收。由于C银行与开证行无密押关系,因而无法直接向开证行发送报文,于是C银行一方面进行添加与开证行的密押事宜,另一方面向A银行发送报文,请其向开证行转递C银行的催收报文。
2014年7月22日,C银行收到来自A银行的信开转通知书,显示为开证行发给A银行的MT732,内容为“You are authorized to claim reimburse from R BANK at maturity date 17.07.2014 as per L/C(根据信用证要求,贵行有权向R银行进行索汇,起息日为2014年7月17日)”。
2014年7月24日,收到A银行确认该笔通知的799核押电文后,C银行向偿付行发送742报文进行索汇。
2014年7月28日,C银行收到偿付行的拒付电文,表示无法对C银行索汇报文进行偿付。此时C银行已经与开证行建立密押关系,C银行直接向开证行发送报文,申请获得偿付行的偿付。
截至2014年10月15日,C银行一共发送了类似的催收电文四封,均未得到任何回应。与此同时利比亚国内局势混乱,期间受益人得到消息,受战乱影响,开证行在当年7月底至9月初暂时关闭了银行。
2014年10月22日,C银行收到了来自开证行的999电文,告知需要由A银行向偿付行进行索汇。C银行首先致电A银行,询问是否可以对该笔进行索汇,但A银行以C银行未在其处交单为由拒绝。于是C银行一方面让客户向A银行提出发报申请,要求A银行告知开证行,客户并未在A银行处交单;同时,C银行向A银行发送报文,要求A银行向开证行说明其放弃履行指定行义务一事(后从受益人处得知,A银行于2014年11月7日向开证行发送相关报文)。另一方面,C银行回复开证行报文,说明该笔交单是直接由C银行寄往开证行,并未通过A银行交单。
截至2014年11月20日,C银行持续向开证行发送了七次催收报文,期间也向开证行提供了付款路径,但均未得到任何回应。
第四阶段:收汇
2014年11月21日,C银行终于收到来自偿付行的偿付款项。
案例分析
焦点一:由指定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是否可以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UCP第六条a款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说明C银行在得到受益人确认的基础上,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行为是受到UCP条例保护的。
一般而言,交单行收到一个含有指定银行(非交单行)的信用证下的交单时,比较稳妥的方式是在寄单时告知受益人直接寄单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得到受益人指示后方能直接寄单到开证行。同时交单行也可以做出付款/议付等行为,但不受UCP保护,也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只以它和受益人的协议为准。因此,交单行在交单面函中最好注明类似“We presented docs to you for pmt as the presenting bank according to bene’s request(我行据受益人要求仅以交单行身份向贵行交单)”的措辞,以使开证行充分理解交单行的角色。
焦点二:在由指定行兑用信用证的情况下,交单行直接交单至开证行,开证行是否有权利拒付该笔交单?
UCP第七条a款第ii项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若信用证规定由指定行即期付款,但指定行未付款,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因此,本案例中开证行在收到C银行提交的相符交单后理应承付。
作为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并确认单证相符后,应立即发电文给指定银行,询问指定银行是否收到过相同的交单,以及是否存在尚未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得到否定答复后,则应立即向交单行付款。而本案例中,开证行在收到C银行交来的单据和C银行的催收报文后,均没有采取任何相应措施,反而是由C银行向指定行提出申请,向开证行说明指定行未曾收到过相应单据的事项,且在C银行反复催收声明后,仍没有及时安排款项的偿付事宜。因此,本案例中的开证行对于该笔交单的迟期付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焦点三:有偿付行的情况下,若直接将单据寄往开证行,此时交单行是要求开证行授权索汇还是直接向开证行索要款项?
本案例中,开证行发给A银行的MT700表示,应由指定银行A银行向偿付行进行索汇,此时若由C银行进行索汇,很有可能得不到来自偿付行的偿付,所以C银行最好向开证行提供付款路径,要求开证行在确认相符交单后直接向C银行付款。
当然,交单行通过索汇的方式收回款项也是可行的,但这需要建立在相关各方良好沟通的基础上。本案例中,由于开证行所在国家局势混乱等原因,关于偿付的沟通一直持续了四个月才尘埃落定。所以出于效率的考虑,直接向开证行索要款项会更为直接和迅速。
焦点四:若交单行选择将单据寄往指定行,需要注意的风险点有哪些?
首先需要确认交单地点和有关效期,保证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例如,若信用证规定交单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则交单行需要提醒客户适当提早交单,以预留出指定行的审单时间,防止指定行拒付后转寄单据至开证行时构成晚交单的不符点。
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交单行最好先请指定行确认已明确其索汇义务。实际业务中,一次简单、良好的沟通,往往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效加快收款进程。
这里简单介绍一个相关案例。一个由P银行(指定行)转通知的信开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是一家土耳其银行,P银行是指定兑用银行,交单地点在中国,信用证要求P银行到期索汇。客户于2014年9月2日向C银行(交单行)交单,C银行当天将单据寄往P银行,并在寄单面函上说明付款路径。2014年9月4日,C银行收到P银行报文,说明其不履行指定银行义务,当天C银行人员授权P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2014 年9月28日,P银行发来报文转递了来自开证行的报文,报文内容为申请人已接收单据,要求P银行到期向偿付行索汇。C银行回复P银行,与其确认到期将由P银行向偿付行索汇。2014年11月27日,C银行收到来自P银行的款项。
以上案例虽然是通过指定行转递单据,但是从出单到收到承兑报文仅耗时26天,并且顺利于到期日收回款项。相比前一案例,这样的收汇经历堪称神速。当然,前一案例也有一定的特殊性,即开证行所在地因局势混乱导致业务处理效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案例启示
首先,前述案例中对于由指定行兑用的信用证,交单行在与客户确认的基础上,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行为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开证行所在地局势复杂(如案例情况),交单行在业务处理的过程中最好提醒客户将单据寄往信用证规定的指定行,以求稳妥收款。
其次,若由于客户要求等原因,交单银行直接寄单至开证行,则即使是在有偿付行的情况下,也应要求开证行直接付款至C银行。这是因为,根据信用证条款,交单行并没有向偿付行索汇的权利,所以要求开证行直接付款更为有效。
最后,在将单据直接寄往开证行后,交单行应提醒客户及时联系相关指定行,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说明该笔交单未提交至指定行,故其不会履行指定行义务,以督促开证行及时付款,提高回款速度。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上海单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