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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再创新

2015-01-02王寿群李成娇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5年9期
关键词:实施细则外债外资企业

文/王寿群 李成娇 编辑/靖立坤

跨境融资再创新

文/王寿群 李成娇 编辑/靖立坤

在未来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希望外债宏观管理试点规则能够进一步优化、深入,成为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小窗口,成为企业融资发展的大舞台

2003年1月,外汇局下发了首个《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时隔10年之后的2013年5月,发布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下称《指引》)等外债管理新规,对外债的审批、条件、额度规模及用途等做出了非常详实的规定。而本次外汇管理局推出的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区外现有外债管理的新规,意义重大。本文以《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例,与试点区外现有的外债管理体系进行对比分析。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业务的主要流程如下:

一是企业自行与境外机构签订外债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仅约定境外贷款主体为“境外机构”,这意味着除了境外银行之外,境外企业、自然人等均可作为贷款主体。

二是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向外汇局深圳分局申请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三是企业凭外汇局出具的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业务登记凭证,到银行办理外债账户开立、资金入账、资金使用、还本付息、账户关闭等业务。

四是企业该笔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深圳分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到外汇局深圳市分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政策创新点

明确规定借款额度及规模

《实施细则》对借款规模和额度的要求是宏观审慎管理外债试点的最大创新:一是拉出了净资产两倍及总资产75%的两条红线,在此基础上中资和外资企业均可自律管理。这是在外债管理适度开放情形下,避免企业负债率过高而产生债务风险。二是为原有外债管理保留了空间,对于利用原有外债管理办法能够获得更大外债额度的外资企业而言,仍可选择适用。三是有效衔接了特殊外债融资渠道,如超过前述红线规模境外融资的,可向外债管理部门申请审批。

中资、外资非金融企业外债管理享受同一待遇

《暂行办法》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外债实行“双头管理”,长期外债需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为发改委)批准,短期贷款由外汇局核定额度;而对外资企业举借长期外债则实行“投注差”管理,即将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同时,根据《管理办法》,内资企业外债不可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些规定造成了境内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举借外债方面的政策鸿沟,也形成了外债融资方面的市场分化。

就外债举借许可及额度而言,《实施细则》则消除了前述中外资差别待遇,统一为“外债额度比例自律”及“外债宏观管理试点步骤”。中资企业在额度规模两条红线范围内可按照前述外债宏观管理试点途径举借外债,并且可以结汇使用。就程序而言,在红线额度范围内,中资企业无需向发改委进行额度申请和审批,与外资企业一样,通过外债宏观管理试点业务的流程即可实现。《实施细则》营造了平等的融资环境,对于促进境内中外资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外资非金融企业外债额度管理方案可自由选择

按照《暂行办法》和《指引》的规定,外资企业自行举借外债的规模限于其“投注差”,在其“投注差”范围内,外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过额度的,需要另行审批。而根据《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举借外债,而且,如果企业按照区外现行外债规模管理政策更为优惠,还可以选择适用。

例如,一新成立的中外合资公司X(此处的“中外合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1)该公司属于外商鼓励类行业;(2)非外商投资性公司;(3)非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4)非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5)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25%,投资总额明确,且投资总额不等于注册资本)的外方与中方股权比例为1︰1,投资总额为3亿美元,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中方与外方对应的出资额均为5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则为2亿美元。其实际可用的外债额度为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ד投注差”,即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比例越高,“投注差”差额越大,实际可用的外债额度越大。假如在举借外债时,外方股东及中方股东均已全部投入,那么X公司最大实际可用的外债额度计算方式为1×2亿美元=2亿美元。

如果以《实施细则》的外债管理标准来测算,按照该新成立的公司净资产即为1亿美元计算,则在净资产额度2倍范围即2亿美元的额度范围内,可按照外债宏观管理试点途径举借外债。如公司未来发展良好,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金额,通过宏观外债管理举借外债能够获得的额度还会增加。简而言之,净资产越大,公司外债额度越大。

从前述案例角度看,外债宏观管理所设定的外债额度属“变量要素”,与“投注差”的“相对固定要素”相比,更能体现公司的发展性以及切实的融资需求。

放宽外债资金来源与结汇方面的约束

资金来源方面,《实施细则》规定境内企业所借外债不限于人民币,还可借入外币;另外还扩大了境外债权人的范围,不局限于境外银行。

结汇方面,无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通过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途径获得的外币外债资金,均可按需结汇使用。这将有效缓解境内企业的融资困境,使境外融入资金能够真正满足境内的融资所需,避免外债无法在境内使用的窘境,赋予了境外低成本融资资金真实的生命力。

政策期许

外债额度期待以灵活调整机制取代“一刀切”

《实施细则》将外债额度以“净资产2倍”作为红线标准,这一简单的额度约束条款为外债试点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极大利好,无论是对企业还是银行,不管是评价标准还是递交资料,均提供了较为统一、便捷的操作步骤。但是,对企业而言,“2倍”的额度仍然难以解决某些行业企业的融资需求。调查中企业普遍认为,这样的额度设置更有利于资产体量较大的企业,而对于轻资产类企业或者特殊行业企业而言,实际意义有限。例如对于互联网高科技企业,其资产体量本身有限,如适用2倍净资产的标准,着实难以获得所需要的发展资金。

对此,在额度设置方面,希望相关监管部门在未来能够对外债额度管理设置一个更加灵活的调整机制,尤其是考虑到前海区内轻资产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能够增加净资产倍数作为外债额度,同时兼顾外汇宏观管理的风险控制,例如对某类行业企业而言,如在A倍数内即可按照普通外债试点程序举借外债,超过A倍数之后可向外汇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调整等。这样一种个性化额度管理机制,将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行业企业的需求,同时又可实现整体风险控制。

外债资金用途期待简明化约束管理

目前外债宏观管理试点项下的外债资金使用并无特殊限制,仍然适用传统的外债资金使用范围。但根据与企业的沟通,企业表示原来外债管理项下的使用范围较为复杂,对于外债资金应当如何使用表示有一定困惑。如能够像跨境贷的资金用途约束一样,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进行否定化约束,明确外债资金不能使用的范围,对于企业而言,将更加明了、直观,易于实现,也将进一步明确外债资金用途监管的标准。

企业希望在未来的试点发展中,外债资金用途能够在符合我国外债宏观管理的框架下,做出创新的、更接地气的表达方式,希望这支已经创新的花儿能够结出更丰盛的果实。

外债宏观管理的具体适用范围期待进一步细化

截至到目前,前海共有2万多家入区企业,而金融及金融相关服务机构大约占领了半壁江山,除了银行金融机构外,还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等多家类金融机构。

《实施细则》规定的主体为“非金融企业”,但对于该术语的确切范围目前尚无明确界定。除了银行之外,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等类金融机构是否属于“非金融企业”,该等企业能否参与外债宏观管理试点享受政策融资红利,这可能是大部分前海类金融企业迫切关注的问题。根据笔者的理解以及与银行等机构沟通的情况,“金融企业”应该理解为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牌照并且受到“一行三会”监管的以及受其他部门监管、经营资金业务的企业(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除此之外的其他企业均应属于“非金融企业”,可通过外债宏观管理途径举借外债,做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发挥政策的效益。

作者单位:华商林李黎(前海)
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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