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对短期借款不能仅查利息支出
2015-01-01刘志耕
刘志耕
TAX对短期借款不能仅查利息支出
刘志耕
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短期借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该科目可按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该科目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
在日常纳税检查中,多数检查人员仅关注与短期借款相关的利息支出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而很少检查短期借款是否真正由被检查单位使用,更不会注意到由短期借款可能牵扯出的其他税收问题。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此类问题。
案例
某税务检查组去生产各类毛巾的甲公司例行检查,检查前的案头分析发现,近三年来(包括被检查年度)甲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都保持在一个非常低的区间。进点后,检查组不仅按常规重点检查了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情况,而且还按照料、工、费配比的原则进行了测算,均未见重大问题和异常,至第三天下午,当检查组瞿组长向甲公司透露了未发现重大问题,并准备第四天下午交换检查意见的信息后,甲公司财务科陆科长一改此前的沉默寡言和心神不宁,变得话语多了,笑声朗了。瞿组长这才发现陆科长原来是个开朗之人,但从陆科长表情变化的背后,瞿组长看出甲公司很可能存在严重问题。但既然收兵的话已经说出,在未见明显疑点前不易出尔反尔。
第四天一到甲公司,瞿组长就根据头天晚上分析的思路查阅短期借款合同,合同注明,甲公司为采购原材料向某商业银行借入期限为6个月的人民币400万元,从银行存款账户追踪发现,甲公司取得的贷款并未用于购买原材料,而是分别汇给了乙公司80万元和丙公司320万元,并且在贷款到期的当天统一由丙公司汇入后才还给了银行。陆科长对此解释说,由于采购合同没有谈成,但既然款已经贷了,所以就分别借给上述两公司,后由丙公司统一还款。瞿组长马上又追问为什么不向对方收取利息。陆科长说总共才10多万元利息没好意思收,果真如此?瞿组长心里犯起了嘀咕,因他不仅与乙公司熟悉,而且深知乙公司不缺资金,遂以到室外休息为由给乙公司财务经理打电话,对方在查阅账面情况后答复:80万元是丙公司从甲公司汇给他们的购染料款,已钱货两清。瞿组长将了解的情况请陆科长予以解释,并说丙公司就在本市,他们也准备前去调查,在调查前请陆科长提供一些实际情况。这时,陆科长提供了如下情况:丙公司也是由他们公司的几位股东投资成立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甲、丙两公司实际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两套设备。因被检查年度销售渠道拓宽,产品销量大增需增加生产设备,遂以甲公司的名义申请了贷款,贷款全部由丙公司用于购买设备和原料,陆科长承认没有向丙公司收取利息,甲公司要进行相关纳税调整。至此,问题似乎水落石出。
但是,瞿组长又提出疑问:既然销量大增,为何甲公司的销售额没有增加?陆科长解释说,因丙公司是他们私人的,增加的销售额体现在丙公司。但瞿组长随即追问:甲公司不也是你们几位私人的吗?陆科长无言以对。瞿组长凭经验判断丙公司一定是甲公司的防空洞,并立即办理了至丙公司的检查手续,但同样发现收入和利润没有增加,且生产规模和账面收入极不相称,在瞿组长晓谕税法政策后,陆科长终于承认了逃税的问题。最终查明,5年前,甲公司就发现对小企业的税务征管不严(发现漏洞),遂成立了生产相同产品的小企业丙公司(为浑水摸鱼做准备),对甲公司虽按照生产规模做销售(掩人耳目),但严格控制两主要税种的税负(为少缴税),同时还按照料工费配比的原则严格把关(反检查手段),然后将轧差后的收入(包括现金销货不开票的)及料工费等全部放到丙公司(问题、疑点全部留在丙公司)。这样,不仅使得甲公司多年来一直保持低税负,而且从账面上很难发现问题和疑点。但由于规模小,税务机关从未对丙公司进行过检查,从而使得问题一直未能暴露。最终,两公司自然受到应有的处罚。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检查人员仅是对甲公司支出的贷款利息进行纳税调整,似乎也无可厚非,但这就会让甲公司嗤笑。这说明检查人员的检查不能就事论事,不能仅按照常规检查程序循规蹈矩地检查一些常见问题,还要善于发现问题背后可能隐藏的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情况愈来愈复杂,一些企业为了少纳税,通过对税务部门征管情况的长期研究不仅发现了一些征管漏洞,而且在长期接受纳税检查后因熟悉检查套路掌握了一些反纳税、反检查的规律和方法。这些企业在偷逃税款前往往会针对税收征管漏洞做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同时还会采取一些反检查的方法和手段,这不仅会对稽查人员造成很大的迷惑性,而且也增加了检查难度。所以,检查人员不仅要认识到一些企业对纳税征管和纳税检查可能存在的“抗药性”,而且还要清醒地认识到一些企业不再满足于对偷税漏税采取小打小敲的“游击战”,而是变得有预谋、讲程序,一旦偷税成功就不是小数字。所以,检查中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不为各种假象所迷惑,还要注意研究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检查方法,以应对“抗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