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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压器连同房屋一并销售如何纳税

2015-12-16范松平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使用权营业税

2.变压器连同房屋一并销售如何纳税

问:本公司将原购买的整栋办公楼以及地面上安装的变压器统一作价3000万元一并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其转让资产中土地使用权、房屋地面建筑物等转让价为2900万元,变压器等设备售价为100万元(原值为130万元)。请问,这种情形如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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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企业就销售设备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销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范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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