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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2015-01-01张文明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所得额年限

单位价值未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2014年10月,本公司购买价值4000元的笔记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请问,会计上是否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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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该准则还特别强调,固定资产符合定义,且“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会计准则取消了价值标准,只要具有上述所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同时满足固定资产两个确认条件,都应确认为固定资产。可见,不论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购买笔记本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应当予以资本化。

在企业所得税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也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还同时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五)电子设备,为3年。所称电子设备,通常是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因此,你单位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属于电子产品范畴,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但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由此可见,对你公司购买价值4000元的笔记本电脑,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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