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树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工作年限相适应
2011-08-15郑树忠
郑树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应与工作年限相适应
虽然各统筹地区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中,对设立最低缴费年限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缺乏统一标准,差异较大。上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累计15年(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作缴费年限),其他地区有20年、25年、30年的。还有一些地区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相一致的政策。当前,应该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做好完善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确定,我认为,20-25年比较可行。首先,从社会老龄化趋势来看,医保基金支出压力持续加大,最低缴费年限不宜过少。上海关于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可跟随国家的规定进行调整。其次,20~25年的年限规定与职工工作年限相适应,同时也考虑到了工作就业状况的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再次,20~25年年限也是大部分统筹地区普遍做法,有利于全国统一标准。
关于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宜采取累计制办法。与连续缴费年限计算方法相比,累计制的计算方法更多地考虑到了职业的不确定性,比较有灵活性和操作性。二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合理安排。比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三是要对不同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同统筹地区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的转移衔接做好安排。
关于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解决办法。一是对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采取继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差的办法。二是对部分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职工缴费年限的确定,可考虑实行扣减办法,保证政策的合理性、公平性。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副主任郑树忠认为,从长远来看,建立科学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政策需要加快对最低缴费年限的理论研究,建立最低缴费年限计算模型,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