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未超过1年收取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01-01曹知宏
长期股权投资未超过1年收取的股息红利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本公司于2013年8月受让另一家公司10%的股份,所投资的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公司于2014年7月收到被投资企业分红收入100万元,其中包括在初始投资时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分红80万元。请问,投资未超过1年所收到的分红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巨华能源公司 万云
答:权益性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由此可见,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组成内容之一。
你公司收取的分红收入分为两部分:一是投资后应分配的分红收入20万元;二是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分红80万元。对你公司投资后形成的分红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为你公司所投资的对象为居民企业,并且所投资的居民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即使投资不足12个月,仍然是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对于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发表的股利8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80万元不形成你公司的投资收益,属于投资以前的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属于以前投资企业的免税收入。从会计处理上,投资前已宣告但尚未发表的股利,应作为“应收股利”,收到现金股利是减少“应收股利”,这与企业所得税是一致的。
曹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