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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兼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5-12-16黄笑萍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教育费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

4.兼营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我公司是缴纳营业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10月9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10300元,10月12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1000元,10月16日提供营业税劳务并开具普通发票19000元,10月20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20600元,10月31日销售货物并开具普通发票5150元。针对上述业务我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苏州晨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王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10月9日的会计处理:

10月16日的会计处理:

10月底通过计算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销售额为3.5万元,超过了3万元,要全额缴纳增值税;营业额为3万元,未超过3万元,免征营业税。

由于要缴纳增值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缴纳。如果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费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2%,会计处理如下:

由于免征营业税,不作会计处理。

黄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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