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异常如何抵扣税款
2015-12-16谢正土
10.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异常如何抵扣税款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纸制造和销售的企业,生产所用析、原木木浆主要从国外进口。7月上旬,我公司进口一批原木木浆,海关完税价格327600元,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55692元,并收到了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月初,我公司向国税局报送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在9月的申报期内,国税部门告知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因而这笔进项税额就不得抵扣了。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才能申报抵扣该笔税款?
浙江省宏发特种纸业公司 李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公告》第六条规定:(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针对你公司的情况,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如果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可向主管国税部门申请数据核对,由主管国税部门会同海关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确定税款抵扣与否。
谢正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