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专利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2015-01-01吴建
购入专利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购买一项专利,并取得了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购买专利支付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龙光科技有限公司 吴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应税劳务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应税劳务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依照上述规定,无形资产是不属于准予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但是,在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属于列举的“应税服务”范围,所以,纳税人接受专利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抵扣范围。
财税〔2013〕106号文同时规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按现行政策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申请放弃免税获准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专利方依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依据。
技术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