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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营改增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探讨

2014-12-26霍爱霞

财会学习 2014年12期
关键词:出租人承租人售后

霍爱霞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业务自引入我国后发展迅速,如今已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手段,但在发展过程中几经波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融资租赁业按差额纳税缴纳营业税,即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再纳税,税率为5%。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首次对融资性售后租回业务做出了定义,并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不确认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公告的发布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承租方的税负,减轻了资产负债,盘活了存量资产,售后回租业务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好景不长。2013年5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件将有行动产租赁服务纳入应税服务范围,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的5%提升为17%。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全额征收销项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租赁公司向承租方购入资产时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不能扣除进项税,增值税链条间断,融资租赁公司税负过重,占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量70%的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滞。虽然文件还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并未起到作用。由于融资租赁不断有新的业务,就会不断有新的进项抵扣所以可能无法满足当期税负超过当期所有收入3%这一退税条件。

面对此问题,财政部紧急下发营改增融资租赁修改意见征求稿,并于2013年12月中旬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其中增加了对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改变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税依据,认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同时保留了3%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回归到差额征税,降低了计税依据,缓解了双重征税,大幅度减轻税负,解决了融资租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难题,促使一度停摆的售后回租行业重回高速增长的趋势。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收处理探讨

以下笔者区分不同税收政策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的影响作出分析说明,并进一步对财务指标进行分析:1.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缴纳营业税;2.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全额缴纳增值税;3.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后,出租人差额缴纳增值税。

(一)案例概述

本案例摘自《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具体内容如下:

2005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公司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台塑钢机按70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乙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机器租回,租赁期限为3年。

1.租赁标的物:塑钢机。

2.起租日:2006年1月1日。

3.租赁期: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共36个月。

4.租金支付:自2006年1月1日,每隔6个月末支付租金150000元。

5.该机器的保险、维护等费用均由甲公司负担,估计每年约1000元。

6.该机器在2005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000元,账面原价为10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0元。

7.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6个月利率)(乙公司租赁内涵利率未知)。

8.甲公司发生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00元,乙公司发生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000元。

9.该机器的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已使用3年,期满无残值。承租人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10.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1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

(二)承租人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判定承租方在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不符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增税范围,同时不确认为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内容界定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实质,否认了其销售表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构成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重要条件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显然,融资性售后回租不能拆解为“销售”和“回租”两笔业务,应把“销售”理解为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回租前提下的行为条件,实质是融资租赁,在会计账务上不能作为销售处理。因此,承租人不需纳税。

(三)出租人的税务处理

1.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缴纳营业税

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前,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出租人以全部价款扣减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和相应的银行利息后的差额为税基,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营业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相关费用)endprint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营业税=190100×0.05=9505

2.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全额缴纳增税

出租人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10000

=890100

应交增值税=890100×17%=151317

国家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增值税使用范围,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由5%提高到17%,税基增加了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即出租人的租金中的有形动产本金部分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免税变为营改增后的17%税率缴税,又增值税具有抵税性质,若租赁公司能从承租人处取得购买租赁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回租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而根据13号文的规定,承租人在将租赁物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在购进租赁物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情况下,需要将租金中包含的租赁物购进成本部分,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提高至17%,在税率、税基同时变大的情况下,税负增加了141812元,增加将近15倍,导致租赁公司难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从供应商处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物,获得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一次进项税抵扣,根据37号文件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包括有行动产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获得第二次进项税抵扣。承租人获得两次进项税,没有销项税,其多余的获利就是国家税收流失部分。这种承租人的获利不合理,对其他交易当事人不公平。

(3)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后,出租人差额缴纳增值税

出租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增值税=190100×17%=32317

允许租赁公司自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但是与37号文相比,可以扣除的范围也有所缩小,“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再允许扣除,当然,售后回租可能不会发生上述费用。

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允许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税基减少78.64%恢复到差额征税,由于税基减少,税负减少78.6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2.4倍。

由以上比较分析得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基一致,都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的差额为销售额,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费大幅增加。

三、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造成的影响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税负的影响,直接决定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除此之外,还对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本节从税负、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三方面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出租方的税负大幅增加,主要因为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大幅增高。“营改增”后,流转税由按含税金额的5%提高到不含税金额的17%,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近3倍。尽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实务中无论是直租业务还是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情况并不多,而原营业税税负远远小于3%,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3%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二)项目投资收益率下降

内涵报酬率是衡量企业项目投资收益率的指标,指投资项目在其寿命周期内,使未来收益总现值等于项目原始投资额的贴现率,是投资项目可达到的真实的报酬率,内涵报酬率作为一个无量纲的数字,衡量项目盈利的主要动态指标。经过计算,财税[2013]37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2%,项目盈利能力下降了71.43%;财税[2013]106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6%,项目盈利能力较只交营业税时下降了14.29%,但比37财税[2013]37号文件时大大改善,提升了200%。

(三)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

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另一个重要影响就在于对财务指标分析的影响。企业会计除了核算与监督外,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就需要用到会计核算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而合理的财务报表是促进会计核算有效而科学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金额即为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而企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内容则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金额”。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税负一般变化不大,以此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净收益相关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那么如此一来,企业的营业利润率按照公式“营业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来计算,其中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属于税后收入金额,数值定然比修改之前下降,企业的利润率就会相应上升。除此之外,增值税是不在利润表中反映的,且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也会与现行的营业税记账方式不同,按照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就会出现偏差,由此也会对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

会计信息是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作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财务报表数据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对财务报表数据造成的偏差,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从而影响了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预测分析。

1.对所有者的影响

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需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投资的决策,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和盈利能力来决定是否投资;分析盈利状况、股价变动和发展前景决定是否转让股份;分析资产盈利水平、破产风险和竞争能力考察经营者业绩等。潜在的投资者也需要分析各单位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公司的风险和报酬以及未来发展情况从而决定投资方向。

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将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由于营改增引起的主营业务收入组成减少,从而造成营业利润率的偏高,会使企业的经营业绩虚好,给所有者造成经营状况改善的虚假良好表象。

2.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投入,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是否借款的决策,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虚增的营业利润率使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盲目乐观,高估企业按期偿债的能力,潜藏风险。

3.对经营管理者的影响

企业经营者需要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重大的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进行财务预测和决策,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他们需要借助会计信息完成这些职能。财务报告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是内部经营管理的直接信息来源,由营改增引起的虚高的营业利润率会造成企业营业状况良好的虚假表象,掩藏企业日常运营的问题,不利于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

4.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用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情况等作出判断,获得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的偏差同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误导。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endprint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营业税=190100×0.05=9505

2.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全额缴纳增税

出租人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10000

=890100

应交增值税=890100×17%=151317

国家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增值税使用范围,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由5%提高到17%,税基增加了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即出租人的租金中的有形动产本金部分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免税变为营改增后的17%税率缴税,又增值税具有抵税性质,若租赁公司能从承租人处取得购买租赁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回租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而根据13号文的规定,承租人在将租赁物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在购进租赁物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情况下,需要将租金中包含的租赁物购进成本部分,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提高至17%,在税率、税基同时变大的情况下,税负增加了141812元,增加将近15倍,导致租赁公司难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从供应商处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物,获得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一次进项税抵扣,根据37号文件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包括有行动产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获得第二次进项税抵扣。承租人获得两次进项税,没有销项税,其多余的获利就是国家税收流失部分。这种承租人的获利不合理,对其他交易当事人不公平。

(3)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后,出租人差额缴纳增值税

出租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增值税=190100×17%=32317

允许租赁公司自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但是与37号文相比,可以扣除的范围也有所缩小,“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再允许扣除,当然,售后回租可能不会发生上述费用。

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允许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税基减少78.64%恢复到差额征税,由于税基减少,税负减少78.6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2.4倍。

由以上比较分析得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基一致,都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的差额为销售额,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费大幅增加。

三、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造成的影响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税负的影响,直接决定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除此之外,还对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本节从税负、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三方面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出租方的税负大幅增加,主要因为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大幅增高。“营改增”后,流转税由按含税金额的5%提高到不含税金额的17%,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近3倍。尽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实务中无论是直租业务还是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情况并不多,而原营业税税负远远小于3%,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3%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二)项目投资收益率下降

内涵报酬率是衡量企业项目投资收益率的指标,指投资项目在其寿命周期内,使未来收益总现值等于项目原始投资额的贴现率,是投资项目可达到的真实的报酬率,内涵报酬率作为一个无量纲的数字,衡量项目盈利的主要动态指标。经过计算,财税[2013]37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2%,项目盈利能力下降了71.43%;财税[2013]106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6%,项目盈利能力较只交营业税时下降了14.29%,但比37财税[2013]37号文件时大大改善,提升了200%。

(三)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

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另一个重要影响就在于对财务指标分析的影响。企业会计除了核算与监督外,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就需要用到会计核算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而合理的财务报表是促进会计核算有效而科学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金额即为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而企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内容则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金额”。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税负一般变化不大,以此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净收益相关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那么如此一来,企业的营业利润率按照公式“营业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来计算,其中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属于税后收入金额,数值定然比修改之前下降,企业的利润率就会相应上升。除此之外,增值税是不在利润表中反映的,且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也会与现行的营业税记账方式不同,按照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就会出现偏差,由此也会对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

会计信息是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作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财务报表数据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对财务报表数据造成的偏差,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从而影响了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预测分析。

1.对所有者的影响

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需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投资的决策,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和盈利能力来决定是否投资;分析盈利状况、股价变动和发展前景决定是否转让股份;分析资产盈利水平、破产风险和竞争能力考察经营者业绩等。潜在的投资者也需要分析各单位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公司的风险和报酬以及未来发展情况从而决定投资方向。

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将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由于营改增引起的主营业务收入组成减少,从而造成营业利润率的偏高,会使企业的经营业绩虚好,给所有者造成经营状况改善的虚假良好表象。

2.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投入,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是否借款的决策,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虚增的营业利润率使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盲目乐观,高估企业按期偿债的能力,潜藏风险。

3.对经营管理者的影响

企业经营者需要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重大的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进行财务预测和决策,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他们需要借助会计信息完成这些职能。财务报告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是内部经营管理的直接信息来源,由营改增引起的虚高的营业利润率会造成企业营业状况良好的虚假表象,掩藏企业日常运营的问题,不利于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

4.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用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情况等作出判断,获得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的偏差同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误导。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endprint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营业税=190100×0.05=9505

2.财税[2013]37号文件出台后,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前,出租人全额缴纳增税

出租人按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10000

=890100

应交增值税=890100×17%=151317

国家实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扩大增值税使用范围,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税率由5%提高到17%,税基增加了扣除的有形动产本金,即出租人的租金中的有形动产本金部分由营改增前的营业税免税变为营改增后的17%税率缴税,又增值税具有抵税性质,若租赁公司能从承租人处取得购买租赁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则税负约为利差的17%,而营业税下回租业务的税负为利差的5%。而根据13号文的规定,承租人在将租赁物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时,不能给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在购进租赁物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情况下,需要将租金中包含的租赁物购进成本部分,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税率提高至17%,在税率、税基同时变大的情况下,税负增加了141812元,增加将近15倍,导致租赁公司难以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承租人来说,从供应商处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物,获得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一次进项税抵扣,根据37号文件规定,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包括有行动产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人获得第二次进项税抵扣。承租人获得两次进项税,没有销项税,其多余的获利就是国家税收流失部分。这种承租人的获利不合理,对其他交易当事人不公平。

(3)财税[2013]106号文件出台后,出租人差额缴纳增值税

出租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行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增值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货物购入价+增值税+相关费用)

=900000+100-(700000+10000)=190100

应交增值税=190100×17%=32317

允许租赁公司自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的本金计征销项税,这就避免了对没有进项的租赁物本金征收增值税。但是与37号文相比,可以扣除的范围也有所缩小,“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不再允许扣除,当然,售后回租可能不会发生上述费用。

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允许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税基减少78.64%恢复到差额征税,由于税基减少,税负减少78.6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负增加了2.4倍。

由以上比较分析得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基一致,都为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及借款利息的差额为销售额,税率由原来的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提高12个百分点,税费大幅增加。

三、营改增对售后回租业务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改革造成的影响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税负的影响,直接决定整个行业的发展状况。除此之外,还对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产生影响。本节从税负、投资收益率及财务报告三方面对营改增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出租方的税负大幅增加,主要因为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大幅增高。“营改增”后,流转税由按含税金额的5%提高到不含税金额的17%,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相应提高,总体税负增加近3倍。尽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实务中无论是直租业务还是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情况并不多,而原营业税税负远远小于3%,企业难以真正享受到3%超税负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二)项目投资收益率下降

内涵报酬率是衡量企业项目投资收益率的指标,指投资项目在其寿命周期内,使未来收益总现值等于项目原始投资额的贴现率,是投资项目可达到的真实的报酬率,内涵报酬率作为一个无量纲的数字,衡量项目盈利的主要动态指标。经过计算,财税[2013]37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2%,项目盈利能力下降了71.43%;财税[2013]106号文件后,项目内涵报酬率为6%,项目盈利能力较只交营业税时下降了14.29%,但比37财税[2013]37号文件时大大改善,提升了200%。

(三)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

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企业另一个重要影响就在于对财务指标分析的影响。企业会计除了核算与监督外,还需要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就需要用到会计核算中财务报表的数据。真实而合理的财务报表是促进会计核算有效而科学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按照当前的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所涉及的“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金额即为企业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而企业实施营改增试点后,“主营业务收入”所核算的内容则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金额”。在会计实务中,企业的税负一般变化不大,以此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净收益相关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不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那么如此一来,企业的营业利润率按照公式“营业利润率=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来计算,其中的营业收入受到营改增的影响,属于税后收入金额,数值定然比修改之前下降,企业的利润率就会相应上升。除此之外,增值税是不在利润表中反映的,且其在会计实务中的账务处理也会与现行的营业税记账方式不同,按照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企业财务报表数据就会出现偏差,由此也会对以后年度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

会计信息是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据以作出经济决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依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为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财务报表数据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对财务报表数据造成的偏差,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性,从而影响了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预测分析。

1.对所有者的影响

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需要利用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投资的决策,通过分析企业的资产和盈利能力来决定是否投资;分析盈利状况、股价变动和发展前景决定是否转让股份;分析资产盈利水平、破产风险和竞争能力考察经营者业绩等。潜在的投资者也需要分析各单位经营情况的好坏,了解公司的风险和报酬以及未来发展情况从而决定投资方向。

财务报表数据出现偏差,将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不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由于营改增引起的主营业务收入组成减少,从而造成营业利润率的偏高,会使企业的经营业绩虚好,给所有者造成经营状况改善的虚假良好表象。

2.对债权人的影响

债权人以借款的形式将资金投入,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有关是否借款的决策,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虚增的营业利润率使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盲目乐观,高估企业按期偿债的能力,潜藏风险。

3.对经营管理者的影响

企业经营者需要对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控制和管理,制定重大的投资、筹资和经营决策,进行财务预测和决策,从而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利益。他们需要借助会计信息完成这些职能。财务报告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是内部经营管理的直接信息来源,由营改增引起的虚高的营业利润率会造成企业营业状况良好的虚假表象,掩藏企业日常运营的问题,不利于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活动。

4.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部门、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用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情况等作出判断,获得与自己息息相关的信息。财务报表数据的偏差同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造成误导。

作者单位:长安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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