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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反贪局解剖腐败新变种

2014-12-13李思瑶

清风 2014年8期
关键词:承办人行贿人借款

文_李思瑶

海淀区反贪局解剖腐败新变种

文_李思瑶

十八大以来,大批腐败分子特别是一些“大老虎”的落马,很好地显示了中央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如此反腐态势收到了良好效果,官场风气大有好转,许多官员都有所收敛。但值得我们警惕的是,仍有不少心存侥幸、执迷不悟的腐败分子,铁了心地要将腐败进行到底。

随着反腐的深入,这些人反侦察、规避法律的能力也在逐步增强,他们想方设法地为腐败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腐败新变种。然而实际上,所谓的“新型腐败”,都只不过是腐败外在形式的变换,其本质并未改变。只要我们抓住了这一点,就不难发现那些合法外衣下的腐败本质。

“以借为名”的腐败新变种

近段时间以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查办了许多以借为名的权钱交易案件,例如,行受贿双方为了隐瞒其贿赂事实,由受贿人指定行贿人购买其看中的房屋、汽车,但为了掩人耳目,仍将购买的房屋、汽车登记在行贿人名下,而实际上由受贿人或其亲友长期居住或使用。

我局查办的李某涉嫌贪污、受贿案件中,李某指定行贿人刘某替他购买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的别墅一套,并要求刘某支付别墅装修款款人民币40余万元,同时还让李某购买其指定的价值人民币53万元的路虎神行者汽车一辆。而为了躲避调查,李某让刘某将别墅及汽车都登记在行贿人刘某名下,对外宣称是借用刘某的汽车使用。

我局在查办该类案件时,多通过暗访、跟踪调查等方式,确定涉案房屋、汽车的实际使用情况。比如,房屋的装修、水、电、气、有线电视费用是由谁实际购买,在小区物业登记的业主信息,物业及其他业主所了解到的实际使用人的信息,来确定实际使用人。

然后,通过调查了解受贿人家庭成员资产情况,判断是否有借用的合理理由。如受贿人名下有几套房产,却长年“借用”行贿人名下的房屋居住,这就是疑点。

不过,在查办的以借为名的权钱交易案例中,最为普遍的还是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收受金钱贿赂。随着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的普遍提高,在收受贿赂时,受贿人会以借款的名义提出“借款”,行贿人也心知肚明,名为借,实为索贿。甚至有受贿人会半真半假地给行贿人写一张借条。但不同于真实的借款,这样的借条上既没有约定借款的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就是说,受贿人根本没有还款的打算,但是一旦案发,受贿人又可以拿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其并不是收受贿赂,而是“借款”。所谓的借条完全只是为了反侦查的需要,企图万一案发之时,用假借条蒙混过关。

既然是所谓的“借款”,就应该存在借款和还款这两个环节。实践中,有人伪造借款条,也有一部分人伪造还款条等还款凭证。

但相较于伪造借款条和还款条这种比较简单的造假方式,还有部分案件的受贿人采取了更为隐蔽的造假方式,那就是通过银行虚构还款记录。如我局查办的王某某、朱某某共同受贿、杨某某行贿案中,王某某系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系其配偶,两人欲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产,于是利用王某某的职务便利,以借为名收受业务单位杨某某提供的150万元用于购买该房产。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逃避检察机关调查,指使其配偶朱某某将杨某某另提供的150万元现金通过汇款方式打入杨某某配偶马某某账户,企图伪造借款已还的假象。

查找破绽,各个击破

在查办这类以借为名的金钱贿赂案过程中,如何用证据来通过借之名发现贿赂之实是摆在反贪承办人面前的一大难题。

办案中,承办人一般通过有无借用的合理理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来判断。特别是有无借用的合理理由以及有无归还的条件这两方面,通过调取受贿人员、家属及相关密切关系人名下资产情况,结合所谓借款、还款的时间段来综合判断。

首先,在“借用”时,分析判断是否有需要借钱的正当事由。比如受贿人辩解当时借钱是为了买房,但通过查询该时期其家庭资产情况,发现银行账户里有大额存款可以用来买房,那么这个借钱的事由就存在疑点。

其次,在借钱理由成立的情况下,就需要考察在借用时是否有找行贿人借钱的合理理由。在确实需要借钱的情况下,受贿人有自己的亲朋好友,是否确实需要找一个因职务关系认识的相关人员借钱,这也是突破案件的重要一点。比如,通过了解受贿人亲属的情况及名下资产,发现受贿人亲姐姐经营公司,个人银行账户有大额存款,那在这种情况下不向其姐姐借款,而找一个业务相对人借款就存在疑点。

再次,是否已经具备了还款条件却一直没有还款。在存在借款条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需要综合判断借款条的真假。在办案中,存在两种伪造的借款条,一种是在行受贿当时就出具了借款条,受贿人以借款的名义找行贿人索贿,名义上对行贿人表示:我给你出一个借条,等我有钱了就还给你。实际上没有约定任何借款利息、还款期限。与此同时,行贿人也心知肚明,借款只是一个幌子,受贿人根本没有打算归还。还有一种是贿赂行为完毕,因害怕案发或者案发后补做的借款条。不论是哪种情况,除了通过技术鉴定来判断真假之外,还可以通过是否还款来判断。比如,“借款”20万,几年过去了仍未归还,而受贿人及其家属账户里存款早已超过了20万,那么是否借款就存在很大疑问。

最后,在“还款”时,是否确实具备了还款条件。比如在行受贿双方伪造了虚假还款凭证的情况下,承办人需要去核实还款从何而来。如在前述的王某某受贿案中,虽然朱某某通过银行伪造了还款凭证,但是朱某某归还的150万元现金从何而来成为承办人突破案件的关键。承办人必须去核实所谓还款的钱款来源,如果受贿人辩解是自己和家属平常攒下来的钱款,那么就要核查受贿人及其家属合法收入情况,银行账户金额变动情况;如果受贿人辩解是找其他人借款归还行贿人的借款,那么就要核查受贿人所指的借款人的财产情况,以及借款情况。不论行受贿双方如何伪造、如何辩解,我们坚信真的假不了,假的也真不了,只要认真核查,通过细微的证据对比,抓住破绽,就能各个击破。

新型腐败带来新的挑战

形式多样的新型腐败为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案件设置了新的难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办案实践中,我们还发现了一类新型贿赂很常见,这就是利用海外支付的贿赂犯罪,然而,境外银行对于客户严格的保密义务却成了摆在侦查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前段时间,被称为“避税天堂”的瑞士宣布将银行的客户信息有条件地提供查询,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极大关注,我国大多数媒体也提出这将对我国查办腐败案件提供极大帮助。然而,瑞士银行的客户资料到底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被查询,各国在办理腐败案件时是否能通过司法协助要求瑞士银行提供客户资料,我们目前仍然无法知悉。

无独有偶,6月底,美国财政部表示,已经与中国政府草签了一份协议,此举旨在贯彻实施2010年通过的一项抑制海外逃税的联邦法律。根据协议,中国将向美国政府提供美国公民金融账户信息,而美国则会将中国公民美国账户信息提供给中国政府。同瑞士银行的信息公开一样,该协议的目的都是基于查办海外逃税的需要,而是否能适用于查办腐败案件还有待进一步消息核实确定。

这两个消息,一方面让我们似乎在海外取证的便利上看到了一个良好契机;但同时也从侧面证实了,境外金融机构对于客户保密义务和职责的遵守是相当严格的,客观上保护了腐败分子。

在查办许多外企在华机构涉嫌(单位)行贿的案件中,发现不少涉案人员便利用了境外金融机构的保密义务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提供帮助。比如外企的工作人员,在境外银行以自己或受贿人或受贿人密切关系人的名义,设立账户,将贿赂款存入境外银行。特别是当受贿人的家属在国外生活、留学时,直接将境外银行的账户交给受贿人家属使用。如我院在查办季某某受贿案中,发现行贿人陈某某利用季某某女儿出国留学的机会,以资助季某某女儿留学的名义,向其支付了1万多美元贿赂款。

在查办这类案件时,在取证上确实存在极大的困难。为了保证信誉和生存,境外金融机构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一般不愿与境外司法机关合作调查客户的情况,在没有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拒绝提供任何账户的信息,这使得我们在查办案件时遇到极大的困难,可能直接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查办。如我局在立案查办的案件中,通过查询当事人国内的房产、银行账户发现其有境外账户存款等情况,涉案人员自己也承认其在境外有账户存款,但拒绝提供授权书。通过司法协助,承办人联系香港廉政公署期望通过廉政公署调取账户信息。但根据香港法律及银行与客户间的保密协议,在没有当事人授权的情况下,廉政公署也无法查询个人账户情况,案件查办便陷入了僵局。

可以预见,随着法治社会进程的一步步深入,大众法律意识增强,必然促使有一部分人守法意识提高,而另一部分人逃避法律的能力提高。因此,在今后的司法过程中,我们一定还会遇到各种各样不断发展变化推陈出新的新型腐败隐身衣。如何从形势政策上严惩犯罪,从立法上确认犯罪,从司法上提高执法者水平,不姑息、放纵腐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永恒主题。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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