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改革中的新猫腻
2014-12-13杨宇勃
文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公车改革中的新猫腻
文_本刊记者 杨宇勃
从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至今,我国的公车改革路径可谓在磕磕碰碰中前进,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更加明确了公务用车改革的基本方向,其范围涵盖了包括中央党政机关、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企。
然而,在改革公务用车的具体实践中,除了初步取得的成绩之外,新的腐败猫腻并不鲜见。例如,2014年7月3日,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安徽省电力公司以“车改”之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标准逐年提高,从最初的奇瑞汽车到现在价值20万元的一汽迈腾和帕萨特领驭。一切车辆手续及费用由公司负责,拿到车钥匙后,该车就归干部自驾。对此不少职工认为,这是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与国家治理“三公消费”的要求背道而驰。
以权“租”车“借”车
公车被监督了,那就去租车,甚至找企业借车,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十八大后,公车改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近日,内蒙古一起蒙车牌拍马的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公车问题的讨论,针对私车公用这一公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私车公用”并不是一种猜测,从过去到现在,到将来,官员借车的事,肯定会有的。问题是如何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而且形成一套有效的处罚措施,让官员“不敢借、不敢贪”。
诚然,这些年国家治理公车腐败下了很大的决心,也收到了不少成效。从事公车监督近十年的民间反腐人士区伯告诉本刊记者,2011年,中央出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于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公务用车的管理、公车配备的标准等都有明确规定。不久之后,广州市也出台了《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非公务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广州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租用车辆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然而,相关部门却将《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为秘密文件,不予以公开,于是他将其告上法庭。“不公开,社会怎么监督公车使用?”区伯质问道。
自从国家新一轮公务用车改革落实以来,广州地方曾出台了不少规定,但是,一些单位或地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似乎打了“折扣”。据记者了解,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李俊夫(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曾一个人使用3辆公车,而最初他只用1辆。区伯介绍,广州市党政机关公车共有18000多辆,2012年,为了严管公车私用,广州市纪委曾给全市8491辆公务用车安装了“北斗”车载终端,刚好李俊夫的那部公车也装了“北斗”,因此使用起来有诸多“不便”。因为有规定,节假日公车要入库封存,严格管理。所以李俊夫就用没有装车载北斗的公车,甚至有的时候去外面租车用,费用由财务报销。
此外,2013年春节期间,区伯在拜访某企业老板时,该老板曾向区伯诉苦:“区伯你要关注一下,公车虽然他们不敢用了,但是我企业辖区内的领导向我借车后,就长时间不归还,期间的保养以及燃油费用都要我们支付……”
根据2011年中央制定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2013年再次出台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叶青说:“要用好条例这个武器,另外各级纪委要改变对公车的监管方式,从监督公车私用,转变为监督‘借车私用’。”
领导批准用车
制度本是应该人人遵守的,但在领导权力面前,制度有时候形同虚设。
谈及公车腐败新猫腻时,非公务的“合法”用车成为这些年区伯一直“发难”的焦点,“只要领导批准了,就不算公车私用,交油费就可以。”对此区伯一直心存质疑,有的时候令他感到困惑的是,领导批准和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规定究竟作何种取舍,是不是只要领导批准,公车的使用就会“被合法”?公务用车要求车辆的使用必须是为了公共事务,但是,领导批准却在一些地方给了公车私用以合理性。
区伯告诉记者,2013年9月9日,他在广州市三育路44号一宾馆停车场,发现了车牌号为粤A18XXXX的公务车。车上的司机当时正载着一位老妇人准备离开宾馆,于是他上前询问司机为何公车私用,得到的答复是“路过”。区伯提出异议,但司机未解释就离开了。区伯随之拨打了广州市监察局的举报电话,监察局又将该口头举报转至车辆所属的单位广州市工商局调查。
9月29日上午,区伯便接到广州市工商局工作人员黄某的电话,对方答复称“公车用于司机本人看病,已经领导批准;老妇人是该局的退休干部,帮司机挂号,所以要去接上她才去看病”。后来,区伯追问是哪位领导批准以及批准公车私用的法律依据,对方拒绝回答。
此外,2014年5月,区伯拍到广州市某区公安局的一部公务车在私用,“当时我就举报了,结果6月份答复我,因为家属住了院,要去看望家属,所以通过领导批准,开了公车。”“我翻阅了中央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发现只要领导批准就可以公车私用。”区伯说。
公车私用是损公肥私之举,党和国家多次出台禁令、条例,对于公车使用在编制管理、配备标准、更新使用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举无疑是在压缩领导干部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公车的改革更具有操作性、规范性,然而,领导批准就可使用公车的现象的确令人感到困惑。
此外,区伯告诉记者,公车拍卖市场也存在腐败。他坦言,有的单位将公车封存后进行拍卖,一方面只是将使用年限长的、低配置的车辆公开拍卖,而高档的公务车辆则实行低价“内部消化”,卖给亲戚朋友的现象不少。然而,一旦转为私车之后,也给区伯的监督产生了诸多不便。“我最近就查了很多起,结果举报后,对方说已经转给私人了。如果已经转了,就应该向社会公示,除了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剩下的公车都要进行标识。”
公车补贴一刀切
公车补贴之所以引发争议,一方面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执行过程中容易走样。
“有些职务相对较低的官员,他们平时公务用车的次数比较少,如今,开始实行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后,却给了他们不少补贴。”据《新快报》报道,早在2001年,广州市天河区就启动了以“货币化交通补贴”为核心的公务用车改革。处级以下的领导干部不予配专车,改发补贴,标准直接与行政级别挂钩。具体为:正处级2800元、副处级2000元,正科级650元、副科级550元。区伯告诉记者,曾经有官员说,公车改革后,他们有补贴了,以前他们没有公车,如今也可以从中获得一杯羹。
“然而,作为一些地方的领导,他们拿了公车补贴,但是公车依旧还在用,很少有人敢管。”区伯坦言。据他了解,基层的公务员的补贴只有几百元,这与他们的出行次数和出行距离所需的费用相比可谓差距甚大,对此区伯抱怨道,补贴公务用车费用是按照公车的使用情况来进行支付的,而不是根据领导的职务级别来决定。
谈话中,区伯对车补存在质疑,“在某种程度上看来,公务用车补贴稍有不慎可能成为制度性腐败的温床。”关于公务用车补贴问题,曾经连续8年给全国两会上书,要求进行公车改革的叶青认为,补贴不宜一刀切,更不宜发放太高。“以我自己为例,我是副厅级,一个月的补贴是1200元,我觉得这个补贴是合适的。”同时,叶表示,国家应当设立上限,分区域进行不同的补贴标准,比如北京、上海,则可以比一些西部地区高一些,但标准都不宜设置太高,应当鼓励大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其实,对于车补的标准一直以来是社会热议的话题,早在2012年温州市就对公车进行拍卖,同时实行货币补贴的方式进行公车改革。从正县级实职到科员、办事员按其职务层级划分为7个档次,每人每月最高补贴3100元,最低为300元,然而,这次改革却因为“有实职的正县级干部年车补可达3.36万元”而最终被叫停。
对此区伯认为,要避免新一轮车改产生新的腐败,除了取消一般性公务用车之外,可以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用多少就报多少,要按照公务用车的实际情况实行实报实销,不一定要按照级别来补贴。”不能够“一刀切”如果一味按照行政级别来补贴,很容易导致基层公务员因补贴不足而影响公务的运行。对此,叶青有个“3510”法则,即出行的理念概括为:3公里走路;5公里骑自行车;10公里以上还得开车。然而,实报实销也要制定严格的执行措施,要根据距离的远近,交通工具的实际布局情况来具体操作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