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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2014-12-13田坤

清风 2014年8期
关键词:腐败分子公职人员刑罚

文_田坤

高压反腐应避免的几个误区

文_田坤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打虎灭蝇、频出重拳,查处、判决了一大批腐败分子,显示了中央的反腐决心,赢得了群众认可。

当前,我国仍处于腐败易发高发期,仍有一大批腐败分子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得到查处,尚有一部分公职人员在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手,必须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集中力量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但也要注意到,查处腐败也是一种重要的公共权力,在从严从快的反腐败政策环境中,一旦放松警惕,这个权力也容易模糊边界、发生变异,甚至导致在反腐败中产生腐败。我们在为中央从严治吏鼓呼叫好,为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拍手称快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高压反腐中隐藏的风险,必须避免以下几种误区:

不遵守程序。依照法定程序查办腐败案件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腐败的应有之义。但在实践中,办案机关在人手少、案件多、时间紧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不按程序办事的冲动行为。

在当前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腐败分子最终得到应有的惩处,能够对潜在腐败分子形成震慑,反腐败斗争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则“无伤大雅”。殊不知,毒树之上无甜果,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不可能实现实体正义。

不尊重人权。在高压惩腐的态势下,负责查处腐败的有关部门办案压力极大,在长时间无法取得案件突破的情况下,为实现从严从快处置腐败分子的目的,可能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腐败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

腐败行为玷污公职的纯洁性,损害社会公平,理应受到严惩,但那是司法机构的职责。作为办案对象的涉嫌腐败人员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在未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不应承受任何刑罚性措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犯人权的行为是对办案对象人权的粗暴践踏,也可能为冤假错案埋下伏笔。办案人员必须提高素质,提高办案技能,利用高科技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转变腐败案件查处过度依赖办案对象口供的现状,以此减少侵犯人权的现象。

不一视同仁。腐败案件多发的形势为一些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选择性反腐提供了口实,这与中央“有贪必肃、有腐必惩”的精神是相悖的。有的反腐部门以各种理由(如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对国家做出过突出贡献等)为部分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腐败事实的公职人员开脱,有访不查、压案不办。事实上,选择性反腐本身就是一种腐败,相比普通的贪污受贿其危害性有过之而无不及。选择性反腐使得本应立于道义制高点的反腐败斗争失去公平正义的政治伦理支撑,进而沦为人治的“枪把子”。

追求苛刑重罚。有不少人对中央高压反腐的政策存在片面理解,认为应对腐败高发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对腐败分子判以重刑,甚至主张多适用死刑。这种观点是对腐败高发形势不满的一种非理性宣泄,对于有效防控腐败没有积极意义。

事实上,没有哪一个国家是靠苛刑重罚走出腐败高发期的,在那些真正清廉的国家,腐败犯罪的刑罚往往相对较低。以芬兰为例,对公职人员受贿行为,一般判处“罚金或最高2年有期监禁”。即便是在“公职人员约定受贿是其行为的条件”“受贿的利益具有重大价值”或者“为了提供礼物者的巨大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损害”等加重受贿罪的场合,对行为人也仅在“最低4个月最高4年有期监禁”的量刑幅度内选择刑罚。虽然刑罚宽缓,但芬兰却是世界上公认最廉洁的国家之一。芬兰对腐败采取较低的刑罚却保持了较低的腐败犯罪发生率,重要原因是其形成了高效的腐败犯罪查处机制。芬兰政务公开透明,监督机构完善,新闻监督、群众参与机制健全,这使得腐败犯罪行为很容易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腐败犯罪黑数较小。虽然刑罚较低,但是由于被发现的几率较高,公职人员一般不敢冒着被剥夺公职、丧失高额的预期工资和退休保障的风险而铤而走险。

芬兰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廉洁程度与刑罚严厉程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完善高效的腐败查处机制、“零容忍”的腐败犯罪刑事政策才是一个国家反腐败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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