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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权利及其制度保障

2014-12-12贺方彬

理论导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生存权人权民生

贺方彬

(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300387)

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民生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制约改革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如何有效地保障和改善民生,成功跨越现代化进程中的“民生陷阱”?这是当下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民生问题与人权保障密不可分。从人权视角来看,民生主要涉及人之生存权与发展权,民生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健全的制度体系,只有加强民生制度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基础建构民生权利的保障体系,使民众切实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民生权利的内涵解析

民生,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人之生活、生计、生存与发展;民生权利就是关涉人之生活、生计、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主要包含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民生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础的部分。作为一个权利体系,人权存在着权利位阶,不同种类的子权利,依据其在价值上的轻重关系排列次序有所不同,承载较重价值的权利,在排序上优先于价值较轻的权利,尽管人们还不能像化学元素周期表那样精准地确认人权权利的位阶次序,但是,相比人权体系中的其它子权利而言,民生权利由于主要涉及人之生存权与发展权,在人权权利位阶中居于优先地位,是处于最高价值位阶的权利,因而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人的生存权是指“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及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应当享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与生活所必须的各种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是指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以延续的权利,而且也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的生存得到基本保障的权利”。[1]29生存权是最首要的民生权利,也是最基本的人权。根据唯物史观原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等,从根本上都受制于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人只有首先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维持人之基本生存,才有资格与条件去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哲学、宗教等其它方面的活动。由此推之,人只有获得稳定的生存权保障,才有条件与能力去享有并行使诸如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及其它各种社会权利,正如江泽民指出的:“不首先解决温饱问题,其他一切权利都难以实现。”[2]52这是唯物史观的基本观点。

从法理学角度来看,生存权也是最基本的人权,它与其它人权之间是一种相生关系。所谓相生关系,质言之,就是基本权利与派生权利之间的依赖关系,基本权利是派生权利形成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基本权利的实现,与其相对应的派生权利也就不可能实现。美国学者彼彻姆就曾指出基本权利的双重含义:“首先,它之所以是基本权利,因为别的与其相对应的权利是由它派生的,而它自身不再由别的更基本权利所派生;其次,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其它各种派生权利实现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3]生存权作为最基本人权,它与其它人权之间是一种相生关系,其它人权都是由它派生出来的,并且它的实现是其它各种人权实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从基本内容来看,生存权的具体内容也是构成人权的最基础部分。生存权的实际内容,尽管不同国家民族在定义和理解上存在差异,但也存在着普遍性方面,基本生命权、劳动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安全权,这四大权利是构成生存权的最基础部分,同时也是构成人权的最基础部分,这也体现着生存权在人权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最基本的人权。

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生存权不仅是基本人权,而且还是首要人权。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身就不高,加上人口基数庞大,自然资源相对匮乏,解决十几亿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问题始终是最首要的问题,这也是保障最基本的人权。如果不能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存问题,在物质资料极度匮乏的条件下,人们是无法奢求自由、幸福、尊严、公正、民主政治参与等人权的,对此江泽民指出:“在中国讲人权,首先要使在只占世界百分之七的耕地,而却占世界百分之二十二人口的中国十一亿人吃饱饭。”[2]541999年他联系中国历史进一步指出:“中国在公元一世纪人口就已达到过六千万左右,众多人口的衣食住行,几千年来一直是中国历代政府所要解决的首要人权问题。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有十二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然必须首先保障最广大人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不然,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中国确保十二亿多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这是对世界人权进步事业的重大贡献。”[2]56由此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生存权不仅是基本人权,而且还是首要人权。

对于人来讲,生存权固然是最基本的人权,但却不是唯一的基础人权。能够更加幸福地生活是人类永恒的理想追求,实现这样美丽的理想图景,离不开人与社会的发展进步,因此,在生存权的基础上,人们又提出了发展权,发展权是一项崭新人权。最早提出发展权范畴的是塞内加尔学者卡巴·穆巴依,他指出:“发展是一切人享有的权利,每一个人都应享有基本的生存权利,同时,每一个人也都有生活得更好的权利,这项权利便是发展权,发展权也是一项基本人权。”[4]1979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把发展权归属于人权范畴,并在《发展权利宣言》中对发展权内涵作了明确规定: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基于这项基本权利,每个人及每个国家的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加、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发展,并且在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都应获得充分保障并切实地实现。这表明发展权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与承认,成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项崭新人权,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结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是指每一个人即每一个国家的所有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切实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发展的过程和成果。作为集体人权,发展权特指国家的自决权,它是民族自决权的自然延伸,即任何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自决权,核心是经济发展的自决权,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旧秩序的抗争。两种人权的集合,构成了发展权的完整内涵,体现了国家作为人权的诉求对象,是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直接同一。发展权与生存权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一方面,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基础和前提,有生存权才会有发展权,发展权是生存权的自然延伸和拓展,目的是保障民众能够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另一方面,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重要保障,任何生存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人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只有保障发展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存权。因此,发展权与生存权是相互统一的,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权权利位阶中占据优先地位,是基本人权。

由上观之,民生权利主要是指人之生存权与发展权,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础的部分,这决定了其在人权权利位阶中的优先地位,是首要的基本人权。民生权利的保障也就构成人权保障的最基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障和实现其它各种人权的前提与基础。

二、民生权利制度保障的价值

民生权利的保障有多种多样的具体方式,既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也有制度的、法治的、行政的,而其中的制度保障,因其具有根本性、稳定性、全局性及长期性等特点,所以在民生权利的保障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凸显制度在民生权利保障方面的重要价值,首先需要把握制度的基本内涵。到底什么是制度?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学科在具体定义和理解上存有差异,但也存在着共性的基本涵义,即都把制度定义为一系列行为的规则或规范。比如,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舒尔茨认为:“制度就是一种行为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行为。”[5]诺斯也指出:“所谓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体系、守法程序及行为伦理规范等,它意在管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6]马克思主义着重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把制度定义为:“调节社会生活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规范。”[7]概言之,制度就是一系列行为规范体系。

作为行为规范体系,制度在民生权利的保障方面具有独特的重要价值。依据法哲学的基本观点,民生权利存在三种基本形态,即伦理道德意义上的民生权利,法定意义上的民生权利及实际生活中的民生权利。伦理道德意义上的民生权利是依据人的类本性来规定的,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民生权利,它撇开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差别,是从人的一般“类”意义来讲的,也称其为“应有民生权利”,它涉及的内容和范围极为广泛,它是法律意义上的民生权利的道德依据与伦理证明。法律意义上的民生权利是指各国法律所认可并规定的民生权利,也称为“法定民生权利”,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比应有民生权利要小,因为人本意义上的普遍民生权利具体到各国立法时,受到各种现实条件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差异,民众整体素质等,这就是说,人本意义上的民生权利并非完全能够转化为各国法定的民生权利。实际生活中的民生权利则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故而也称为“实有民生权利”,它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意义上的民生权利更小,因为由法定民生权利向实有民生权利的转化需要一定的中介因素,离开这些中介因素,权利也只是法律文本意义上的权利,对于人们的现实生活并没有多大的实际价值。

民生权利的形态划分是民生权利的实践标准,三种民生权利形态之间的差别大小反映了民生权利保障的实际状况,差别越小,说明民生权利保障就越好,理想的模式应当是:把应有民生权利都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定民生权利,然后再通过完善的制度体系把法定民生权利转化为民众实有民生权利。由此可见,怎么样有效地将应有民生权利、法定民生权利转化为实有民生权利极为重要,这是保障民生权利的核心和关键。其实,民生权利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既不能完全靠自发,更不能无序,自发会导致混乱,无序会造成力量消解,只有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稳定地、规范地、有效地实现这种转化,减小民生权利各形态之间的差别。所以,制度才是民生权利的最根本保障,通过民生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将应有民生权利、法定民生权利完整地、有效地转化为实有民生权利,从而避免权利的空置与遗失,从根本上保障民众实际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

具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之中,制度之所以在民生权利保障中具有独特的重要价值,不仅是从制度功能的普遍价值来说的,而且还包含着中国特殊的现实需求。从宏阔的历史背景看,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即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从同质单一社会向异质多元社会过渡、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演变,社会分化的加速演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新旧体制的激烈碰撞,一方面,使得民生问题日益凸显,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越加突出;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制度滞后、制度缺位、制度错位、制度之间不协调等制度建设问题。在这种特殊国情下,诸多民生权利不仅得不到制度的有效保障,而且制度自身不和谐还直接引发大量民生问题,因此,加强民生制度建设,建构完善的民生制度体系,既是解决当前日益凸显的民生问题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进程的客观要求。

三、制度保障民生权利的方式

保障民生权利的制度,并非单一制度,而是一个由不同层面、不同方面制度所构成的相互衔接、相互关联、相互统一的制度体系。不同层面、不同方面的制度在民生权利保障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加强民生制度建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基础建构民生权利的保障之网,使民众切实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

从纵向层次来看,保障民生权利的制度体系包含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三个相互关联、逐步递进的组成部分。根本制度是在整个制度体系中起决定作用,并体现其本质内容与根本属性的制度,它是制度体系“质的规定性”,是其区别于其它制度体系的根本标志,也是基本制度及具体制度的基质与源泉,对民生权利保障起着根本性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及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提供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路径与实现方式,保障了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完全属于人民,人民自主掌握并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因而,它是根本层面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核,对人民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提供了最根本的制度保障。

基本制度是依据根本制度来建构的,它是制度体系中的基本内容,规范、制约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它既是根本制度的具体化与体现,又是制定各项具体制度的原则依据,对民生权利保障起着决定性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主要包含着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政党制度,它既不同于有些国家的一党专政制,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轮流制,执政党与各参政党在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协商管理国家事务,它有效地保障了各党派的民主参政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民族分布国情实际的重要制度,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集的区域,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它是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中央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自治区充分发挥自主性的有机统一,符合各民族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各种民生权利。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础性工程,也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有效形式,在城市社区、农村行政村及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中,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及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与公共事业,它既克服了在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的急速冒进,极大降低了民主发展的代价与风险,又增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与广泛性,切实保障了广大基层民众充分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不同经济要素的地位与功能各不相同,所有制及其结构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既影响经济的实际运行、制约经济体制的变动,又是构成一定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保证人民共同掌握生产资料,为人民当家做主,充分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提供物质基础。另一方面,我国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不能实行纯而又纯的单一公有制,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调动广大人民和社会各个方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增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活力,为人民享有各种民生权利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基本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统一,体现着国家与社会的性质,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为人民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提供了基本制度保障。但是,从现实情况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和成熟,需要继续进行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以建构完整的基本制度来保障人民的各种民生权利。

具体制度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衍生出来的,包括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及社会体制等,是各种体制机制的整合与统称,它们既被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所支配,又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现实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贯彻执行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所确定的根本性质与基本原则,对民生权利保障起着实际性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具体制度是指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所决定并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各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与社会体制,这些具体制度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生态的,都发挥着实际的作用,对民众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起着切实保障,比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按劳分配制度、义务教育制度等,对民众生存权及发展权的保障发挥着实际作用。但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和谐方面,制度滞后、制度缺失、制度错位等问题较为严重,直接引发了大量民生问题,急需加强对各种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建构力度,即,要建构一套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充满活力,富有张力的具体制度体系,为民众在实际生活中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提供实际保障。

从横向方面来看,民生权利保障的制度体系包含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及生态制度等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它们是制度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展开,对于民众的各种民生权利起着不同的保障功能。具体来讲,政治制度保障政治民生权利,核心是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使人民切实享有充分的民主。经济制度保障经济民生权利,核心是保障民众的财产权与经济自主权,为改善民生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文化制度保障文化民生权利,核心是保障民众享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不断充实人们的精神生活。社会制度保障社会民生权利,核心是保障民众的受教育权、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权,在满足人们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与幸福指数,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生态制度保障生态民生权利,核心是保障民众生活与生产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人类永续发展。尽管不同制度在民生权利保障中发挥不同功能,但他们之间不是分离的,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连接成民生权利的保障之网。

除了制度保障以外,法律保障因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及定型性,在民生权利保障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其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与法律保障是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是各种制度的文本体现与规范表达,有什么样的制度,必然会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同时,各种制度的确认、巩固、实施、执行等也离不开法律,必须以法律文本作为依据,从法的层面规定民众享有的民生权利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并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对人们民生权利起到法律保障作用,“据统计,自1978年以来,中国在民生权利保障方面共制定了近160个法律法规,其中近60个法律法规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近30个法律法规涉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十几个法律法规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利保障,近50个法律法规涉及对民生权利的司法保障,十几个法律法规涉及环境权利保障。”[1]34正在逐步实现改善民生的制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

总之,制度是民生权利的根本保障,只有加强民生制度建设,实现改善民生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与法治化,民众才能切实享有并行使各种民生权利,并从根本上保障人们生活得更加有尊严,更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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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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