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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突击花钱的制度悖论

2014-12-12■杨

决策 2014年12期
关键词:重器历年突击

■杨 敏

时至年末岁尾,关于年底突击花钱的老话题又如约而至。在2014年最后两个月时间内,各级政府将集中完成近4万亿元的支出预算,占全年进度的26%。

年底突击花钱,确是毫无新鲜感的一个老话题。但是,8月底出台的新预算法,给这个老话题增加了年度新元素,新预算法能否立威,遏制这一“老问题”?从颁布到来年元旦正式实施,新法“悬空”这4个月,也是众望凝聚的4个月。

“存在即合理”,如用这句话来解释年底突击花钱,就意味着,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制度供给的一个实然的结果,而非应然的状态。

在实然与应然之间的距离,就是制度理性与非理性的距离。那么,既往财政预算制度中到底存在哪些积弊,为年底突击花钱这一现象提供了土壤?新预算法又有哪些“重器”,可为制度非理性纠偏?

首先,采用历年制预算年度的制度安排,让预算不够“预”。预算年度,即通常所说的“财年”,可以采用历年制,也可以采用跨年制。我国采用的历年制,预算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是,现行的预算年度与全国人代会的会期存在时间上的错位。

也就是说,1月份预算年份就开始了,3月份,预算草案才能得到审议批准。这就意味着年度预算的执行,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存在无预算约束的真空;同时也意味着,预算执行速度时滞,造成只有在年底突击花钱,才能完成年度预算支出。

其次,基数预算的逆向激励机制,让预算支出不够“省”。基数预算与零基预算,是世界通行的两种制度,两者区别在于,每一财年的预算基数是否归零。我国采取的基数预算,预算决策都是在上一年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数额,如果本年度预算支出有积余,那么下一年度的预算指标就会相应减少。

这也就意味着,一个单位,今年1000万元的预算支出,只花了800万,明年财政只安排800万。这种制度安排,不是引导预算执行省着花,而是敞着花。年底突击花钱,也成为各级政府拓展下一年度预算支出空间的必然选择。

既往财政预算制度中到底存在哪些积弊,为年底突击花钱这一现象提供了土壤?新预算法又有哪些“重器”,可为制度非理性纠偏?

再次,预算编制执行只有数量要求,鲜有绩效要求,让预算不够“准”。传统的预算管理方式,是按照“人员—职能—经费”这一模式进行制度安排的,绩效预算,则遵循“公共品—公共品成本—预算”的模式进行编制。

一个简单的例子,政府部门为了完成城市绿化目标,在政府核定的预算指标内,既可以选择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让市场力量来完成城市的绿化及维护工作,也可以通过组建公共园林局等形式,由政府部门来完成这项任务。

同样是花钱,如果交付市场,就会有成本-效益分析,能让公共资金花得更经济、更合理。同理,缺乏绩效约束的预算执行,导致地方政府在年底可以很方便地在最短时间花掉最多的资金,多地年底出现新项目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就是一个注脚。

如是,新预算法能否遏制年底突击花钱,在于其是否动摇了以上“致病之因”,是否解决了制度悖论,是否能够引导地方政府预算支出上的“行为最优”。

毋庸置言,新预算法对于历年制预算年度和基数预算这两大根本制度上,并无突破,但是,也为遏制年底突击花钱做了一些技术性的安排。

比如,首次提出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这一重要工具,作为实现跨年度预算平衡、调节年度资金丰歉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一个预算年度内财政收入短收了,要通过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弥补;超收了也不能“突击花钱”,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另外,今年5月,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向地方政府“喊话”,在加强支出预算管理、加快资金支付进度、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分析评价等方面都有详规。

凡此种种机制性安排,还不足以动摇年底突击花钱的制度根基。因此,我们只能对此保持谨慎的乐观。新预算法,到底是不负众望还是不孚众望,一字之差,答案却要待到明年这个时候才能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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