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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税收制度 促进收入公平分配

2014-12-09耿晋梅

现代管理科学 2014年12期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制度

摘要: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存在扩大化的趋势,税收无疑是政府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文章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研究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从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层次分析,在初次分配中,把税收制度融入要素分配中,分析如何发挥经济杠杆作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在再分配中,讨论建立一个以达到调节高收入的目的的各税种之间相互配合和补充的税收制度。最后结合现实给出简单的税收制度建议。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制度;要素分配

一、 前言

收入分配问题始终是国内外学者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收入差距日趋扩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广受关注。目前,我国税制在调节收入方面缺乏完善的体系,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目前主要承担调节分配功能的个人所得税,普遍认为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上是低效的;另一方面,我国税收收入以间接税为主,间接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弱化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累进性。

国民收入在流转中,由居民、企业和国家三个主体所有,税收在肩负筹集政府收入的功能的同时,会影响收入分配的结果。在生产环节,在要素市场上,通过对土地、劳动、资本的课税对要素的供求、价格产生影响,在产品市场上,通过流转税等对企业的成本支出及销售产生影响,这些都会影响国民收入在居民之间,企业之间和政府的初次分配。在收入环节,税收可以在收入取得、使用、保有、继承和赠与各个形式下,采用累进税制调节高收入,进行再分配。一般来说,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影响应遵循中性原则,再分配才是调节收入的重点。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收入分配现状,以及要实现居民收入倍增的计划,我们不能忽视税收在初次分配中的作用,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在初次分配中,在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与相关制度相配合的促进各要素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在再分配中,完善对各环节的征税制度,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

二、 税收制度对收入初次分配的影响分析

初次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收入差距分为不合法收入和合法收入,灰色收入就是非法收入的典型代表,形成的原因很复杂。而合法收入中的许多不合理收入,由税收制度以外的其它制度决定。比如,在初次分配领域,政府通过审批制度等行政手段,形成垄断,扭曲要素分配,在资本市场、土地市场和劳动力市场都存在影响要素公平分配的制度因素。消除这些不合理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多方位的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在初次分配中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通过生产税直接影响分配;另一方面主要通过税收杠杆间接影响要素分配。

1. 税收制度促进提高劳动报酬比例是调节初次公平分配的重点。

(1)劳动报酬偏低影响收入公平分配。从横向和纵向比较我国劳动报酬比例,比例偏低影响收入公平分配。Daudey和Penalosa(2007)发现,要素收入分配是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决定因素,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高,则个人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低。通过和日本、美国、墨西哥横向比较(表1),可以看出我国劳动者报酬占到国民总收入的比例远低于美国,与日本也有较大差距,与墨西哥相比,在2006年以前基本持平,但在2006年后有拉大差距的趋势。纵向比较,2004年起劳动者报酬有逐步降低的趋势,财产性收入占国民总收入比例从2005年0.135,稳步增加到2009年0.186;而劳动者报酬比例从2005年的0.508降到2009年的0.491。所以,当前我国劳动者报酬比例偏低。

(1)优化资本和劳动税收制度,提高劳动报酬比例。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税负不仅调节个人所得最终收入,而且改变企业使用资本和劳动的成本,从而影响资本和劳动收入份额。郭庆旺、吕冰洋(2011)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对劳动和资本所得征税与它们的要素分配比例是反方向变化的。所以,对资本和劳动差别课税,给予劳动所得优惠税收政策,改变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可以针对目前劳动报酬比例偏低的现状,改善要素收入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按照劳动和资本所得对所得税进行综合与分类,划分征收范围和税率。这样,有利于体现横向公平,避免重复征税,更重要的是政府可以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制定不同的税收制度,以达到一定的社会和经济目的。目前我国资本和劳动所得税负分类多,税率不统一,既不能体现公平原则,也无法承担调控功能。应将所得按照劳动和资本进行综合分类,对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各自征收统一税率。

(2)税收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增加对劳动的派生需求。

产品需求的增加会产生对各种要素的派生需求的增加,但是不同的产品类型对要素的需求比例是不同的,基于目前的收入分配状况,我们可以更加注重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刺激,从而形成对劳动要素更大的需求。在劳动力市场上,在劳动供给不变的条件下,由于产品需求增加而导致的劳动需求增加,会使劳动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都增加,从而,劳动报酬的绝对数量会增加;同理,产品需求的增加也会使资本报酬的绝对数量增加,但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对劳动的需求比资本相对更大,所以,劳动报酬的比例就会增加。

税收制度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针对劳动密集型商品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是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

(3)税收制度应倾向人力资本投资的均等化,缩小收入差距。在劳动市场上,人力资本的提高是对劳动要素质的提升,通常会增加个人劳动收入。人力资本对低收入者,低人力资本所有者具有显著的收入增加效应,实证研究也表明,初、中等教育对缩小收入差距具有显著影响,教育投资在各种投资中对农民增收的正影响最大。但是,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由于人力资本报酬边际递增,收入增加的速度和幅度大幅上升,对收入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所以,税收制度应注重对中低收入者和低人力资本的人力资本的投入扶持。

2. 税收制度调节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收入差距。十八大提出快速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但是,目前高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增加是很快的,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关键在于增加中低收入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使广大居民在分享资本带来的收益时遭遇不公分配,扩大了收入分配差距。我国中低收入者主要的收入保有形式是银行存款,虽然,我们已经取消了银行存款的利息税,但是由于利率非市场化,使得要素所有者获得的资本收益即利息很低,而资本在市场中形成的要素收益,被企业和金融中介机构侵占。这种现象长期的存在,尤其是大量的国有大型企业,以很低的资本价格使用资本,进行市场活动,这对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甚至,面临通货膨胀时,存款的所有者常常遭遇负收益。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必须解决资本市场的分配不公。

税收制度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调节高收入的财产性收入,保护和鼓励中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税收制度还可通过特定行为税、印花税等规范调节资本市场的投资行为,保障广大中低收入的财产不受到重大损失。当然,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要与利率市场化改革、资本市场监管和控制通货膨胀等相配合才能有大的突破。

3. 税收制度促进未分配利润合理分配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我国经济增长快速,在劳动报酬增长缓慢前提下,利润增长快速,对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即总收益除去一切成本和要素收益以外的剩余,可以说是企业的净增加额,它的合理分配对收入公平分配具有重要影响。经过企业对利润的初分配,各要素都得到适当补偿,包括股东。这部分未分配利润最终被资本所完全获得,无疑加剧了收入差距,我认为这部分利润是需要调节的,如果是国有企业,可以考虑上缴,如果是私营企业,我们应当鼓励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用于扩大投资,而不是分配给股东(当然可以适当考虑对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区别),这样一方面减少企业的财产性收入,适当减少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当期收入,另一方面可以扩大投资,增加就业,增加劳动收入。有助于缩小资本收益引起的收入差距。

税收制度要倾向鼓励企业将净利润用于扩大投资,增加就业。

4. 税收制度调节土地收益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土地是生产进行必不可少的要素,在经济快速增长和城市化大规模推进的条件下,土地报酬占总收入的比例不断上升。但是,土地收益的分配由于我国各种土地制度的不完善成为收入差距拉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供给由各级政府和村集体垄断。土地带来的收益主要有两部分,一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额,另一部分是由于经济增长带来的土地增值。前者由各级政府和村集体获得,后者主要由开发商、拥有大量土地的国有企业和投机者获得。这使土地收益大量集中在政府、企业和少数人手中。对于没有房产的居民来说,根本无法享有土地要素收益。中低收入者一方面无法获得土地收益,另一方面又要面对高房价,进一步加剧收入差距。

所以国家要强化土地税收制度,使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收益,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再分配,促进收入分配公平。在土地的使用环节,企业、个人、甚至政府机构事业单位要以土地使用税的形式体现土地的级差地租,在土地的保有环节通过房产税适当调节土地收益,在土地的交易环节通过土地增值税调节土地增值的收益。

政府一方面通过税收制度保障在初次分配中,政府取得土地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保障房建设等财政支出政策使全民共享土地收益。这会使收入分配现状得到很大改善。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初次分配领域,深化各种经济制度改革是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根本途径,但是税收制度可以在多个方面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配合其它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 税收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分析

税收的再分配功能是调节收入最有效、最直接的手段。事实上,税收对再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削高”,而对“补低”主要依靠财政政策。所以税收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作用,就主要体现在对高收入的有效调节。针对我国目前征管环境,必须建立一个从收入的取得、支出、保有和转移各环节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税收调节体系。

在收入获得环节,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缩小贫富差距;在收入支出环节,通过消费税对高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调节高收入;在财产保有环节,通过财产税来调节;在收入的转移环节通过赠与税和遗产税调节高收入。建立这样一个完整的体系,注重税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补充,才能有效防止对高收入的漏征,加强再分配的调节功能。

1. 强化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的基础。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计税依据,指向直接、明确,加之累进税率的使用,使得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方面具有其他税种不具备的优势。个税是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个税存在征管和税制上的不足,具有很大成长空间,我们必须不断强化个税收入分配功能。但是,个人所得税的分配功能由于受到收入不透明、灰黑色收入等的监管漏洞的制约,使得在短期内对高收入的调节受到很大限制,无法承担调节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功能,所以,必须对收入在其它环节共同结合调节收入分配。

2. 扩大消费税税基发挥消费税调节作用是目前最有效的手段。消费税具有易征收的显著特点,随着我国富人阶层的扩大,高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可以充当丰富的税源,它的累进性是明显的,这方面也有实证研究证明。另一方面,扩大消费税,可以为减少增值税提供可能,降低税收的整体累退性。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仍然过于狭窄,有大量扩容空间。

3. 财产税是调节收入不可或缺的补充。我国高收入群体增长迅速,而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递减,所以收入越高,就有越高比例的收入转化为财产的形式,对财产征税就是对于存量财富征税,既可丰富税源,又能采取累进税率有效调节高收入。而且,财产税相对所得税的征管更容易,如果在个人所得税环节漏征,那么对财产征税就是对个税环节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补充。

4. 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调节高收入。我国个人财富快速增加,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必要手段。遗产与赠与税在调节收入的功能上与个税类似,但是由此产生的替代效应,即效率的损失却比个税小,所以,赠与和遗产税在调节收入方面的功能是优于个人所得税的。遗产和赠与税的征收应以调节高收入为原则,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它是税收制度调节再分配体系中的最后一环也是必要的一环。

四、 税收制度建议

1. 个税应该按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基本标准进行统一分类,适当拉开劳动所得税和资本所得税的税率。

首先,所得项目分类时只要区分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样既避免因项目规定过细而限制了税基的扩大,又可以增强收入分配功能。现有的分类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是劳动所得,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分类应统一。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都是资本财产性收入,也应统一。其次,通过提高资本所得税率或降低劳动所得税率,改变劳动对资本的相对价格,提高劳动报酬的比例。

2. 针对财产性收入征税应区分中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采取累进税率或其它方式保护和鼓励中低收入的财产性收入。

3. 加强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对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采取长期稳定的税收优惠。具体形式可以参照出口退税。衡量的标准可以用工资支付占到总成本支付的比例,达到一定比例就给予税收优惠。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对出口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果,我们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也采取有效的优惠,一定会推动对劳动的需求,增加劳动收入的比例。

4. 加强对有关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制度。对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用于普通员工培训的支出可以加大税收扣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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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制改革研究”(项目号:10BJY092)。

作者简介:耿晋梅,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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