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篮球裁判员执裁水平“三层次”说的探讨
2014-12-05温洪泽
温洪泽
(广东药学院体育部,广东 广州 510006)
我国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国家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这种划分方式可以通过明确的数字来表达裁判员的等级,但是数字无法凝练裁判员的执裁能力,这对于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而言是一个缺失,为此,本文提出篮球裁判员执裁水平的三层次说,运用高度凝练、简洁的语言将篮球裁判员的执裁能力划分为三个层次,使现有的裁判员等级制度更加充实、完善。
1 “三层次说”的内涵
篮球裁判员执裁水平的“三层次说”是关于篮球裁判员执裁能力的学说,按照篮球裁判员的临场执法能力把篮球裁判员分为不同水平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篮球裁判的初级阶段,这个阶段的裁判员的临场执法能力是“看什么,吹什么”;第二个层次是篮球裁判的中级阶段,这个阶段的裁判员的临场执法能力是“是什么,吹什么”;第三个层次是篮球裁判的高级阶段,这个阶段的裁判员的临场执法能力是“吹什么,是什么”。
1.1 “看什么,吹什么”——篮球裁判的初级阶段
“看什么,吹什么”是指:篮球裁判员在执法初期,由于对篮球规则和裁判法还不熟悉,再加上临场经验缺乏,对篮球赛场上的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及时、准确的判罚,判罚的主观性较强。裁判员不能注意到场上出现的所有犯规、违例行为,仅仅能够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判罚,对于犯规的事实把握不准或不客观,经常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来进行判罚,自己认为是什么犯规就吹什么犯规。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漏判、错判、误判。
1.2 “是什么,吹什么”——篮球裁判的中级阶段
“是什么,吹什么”是指:裁判员有能力发现场上的违法行为,并能够比较及时、准确地进行判罚,判罚的客观性较强,准确性较高,但灵活性欠缺。此阶段的裁判员能够根据篮球规则和裁判法,对篮球比赛进行比较严格的监控,当篮球场上有违法行为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能及时、准确、客观的判罚。由于能力有限,裁判员几乎将精力全部集中在运动场内,无暇顾及赛场外的风吹草动,能够较好地保证场上比赛的顺利进行,但是对赛场外的因素关注不够,执法比赛的大局观有待提升。执法过程中很少会出现低级错误,但在面临重要比赛或者关键时刻的时候也会出现失误。
1.3 “吹什么,是什么”——篮球裁判的高级阶段
“吹什么,是什么”是指:裁判员熟练掌握篮球比赛规则和裁判法,对篮球比赛有深刻的认识和切身体会,有很高的裁判水准,凭借多年的高水平的临场执法赢得了大家的广泛认可,在裁判界具有很高的威望,能够艺术性地处理好决定比赛双方命运的关键球,判罚的宏观性较强。此阶段的裁判员不仅能够做到对场上的违法行为明察秋毫,还能够恰到好处地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是建立在对主队、客队、球迷、赞助商、观众等比赛利益相关者的综合考虑基础上的,具有统领全局的视野和魅力。
2 “三层次说”的理论依据
从篮球裁判过程分析,篮球裁判能力本质上是一种开放性运动技能,符合运动技能形成规律。运动技能是指人体在运动中掌握和有效地完成专门动作的能力,运动技能的形成是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有其建立、形成、巩固和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和生理规律,通常可以分为泛化、分化、自动化三个阶段,学习和掌握运动技能其生理本质就是建立运动条件反射的过程,运动技能的形成就是建立复杂的、连锁的和本体感受性的条件反射[1]。篮球裁判能力就是在运动中,对运动员的行为和相互间的关系进行评鉴和裁定的专门动作能力。篮球裁判能力的形成也遵循运动技能形成规律,有泛华、分化、自动化的阶段。
2.1 看什么,吹什么——裁判技能的泛化阶段
运动技能泛化的内在机制是体内的暂时性神经联系不稳定,大脑皮质中的兴奋与抑制呈现扩散状态;外在表现为动作紧张、僵硬、费力、不协调,出现多余动作和错误动作。
处于“看什么,吹什么”阶段的篮球裁判员,从教师和篮球裁判教材中获得了篮球裁判技能的感性认识,由于缺乏大量的实践练习,肌肉与神经之间尚未建立联系,或者建立的联系不稳定,导致神经无法稳定、轻松、自如地控制肌肉完成预期的动作。裁判员在临场初期经常出现漏判、误判、错判,手势紧张、拘束、不自然、不协调,哨声微弱不响亮等状况。
2.2 是什么,吹什么——裁判技能的分化阶段
经过不断的临场执法,初学者对该裁判技能的内在规律有了初步的理解,一些不协调和多余的动作也逐渐消除。此时,大脑皮质运动中枢兴奋和抑制过程逐渐集中,由于抑制过程加强,特别是分化抑制得到发展,大脑皮质的活动由泛化阶段进入了分化阶段。练习初期出现的大部分错误动作得到纠正,能比较顺利地和连贯地完成篮球违法行为的宣判动作。这时神经与肌肉间已经初步建立了动力定型,但定型尚不巩固,遇到新异刺激(比如重大赛事或者突发意外状况),多余动作和错误动作可能会重新出现。
处于“是什么,吹什么”阶段的篮球裁判员,篮球裁判技能已经初步形成,能够比较准确、客观地针对篮球场上发生的违法事实进行宣判,能基本保证比赛公平、有序地进行。手势标准、规范,哨声响亮、坚定,较少出现漏判、错判、误判。
2.3 吹什么,是什么——裁判技能的自动化阶段
随着裁判实践的不断积累,裁判技能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暂时性的神经联系达到非常巩固的程度,动作出现自动化现象。整个动作或者动作的某些环节,暂时变为无意识状态,动作技术可以在无意识的条件下完成。比如,当走路达到自动化阶段时,人可以边走路边玩手机、看报纸、思考问题,无需刻意考虑如何走步、如何控制身体平衡。
处于“吹什么,是什么”阶段的裁判员,由于其裁判技能已经成型并十分稳定,所以他们对于场上的违法行为的判罚已经进入了无意识阶段,不用耗费过多的精力来专门关注每一起犯规的性质和判罚尺度,他们有精力来解读比赛、球迷、观众、赞助商,追求基于而又超越裁判法的艺术性创造,让自己的判罚尽可能照顾所有群体的感受和需求,把比赛、参与比赛的运动员和关注比赛的观众、球迷、赞助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实现普遍但又有区别的认可。
3 “三层次”说与现有篮球裁判员等级制度的关系
3.1 “三层次说”与现有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优势互补
依据现有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我国裁判员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中拥有执法甲A联赛资格的裁判员称为国家A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要求精通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并能在临场比赛中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篮球竞赛的全面工作能力。一级裁判员要求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具有一定的裁判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基本具有篮球竞赛的全面裁判工作能力。二级裁判员要求熟悉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在比赛中较准确的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能胜任市县级篮球比赛裁判工作。三级裁判员要求懂得篮球规则,并能在比赛中运用,或经过篮球裁判员学习班的学习,担任市县级篮球比赛的裁判工作[2]。
现有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依据裁判员对篮球规则和裁判法的掌握和运用程度以及负责比赛工作的能力,把篮球裁判员分为国家级裁判员、一级裁判员、二级裁判员、三级裁判员。此种分类方法的优点是区分性和学术性较强,但由于缺乏对裁判员具体执法能力的准确描述,人们对裁判员的具体执法能力缺乏直观、清晰的认识,影响了人们对裁判员等级的认识和理解,如果能有一种以裁判员的执裁能力为划分依据的等级划分方式,将裁判员的等级差异更加直观的呈现出来,那无疑是对现有技术等级制度的有效补充。篮球裁判员执裁水平的“三层次说”就是依据裁判员的执法能力将裁判员分为三个层次,并将每一个层次的裁判员的执法能力高度凝练为6个字,依次为“看什么,吹什么”、“是什么,吹什么”、“吹什么,是什么”。这种分类方法具有较好的区分度、可理解性,但是书面性和学术性欠缺。将两种分类方法结合起来,可以有效地弥补双方的不足,让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兼具科学性和艺术性。
3.2 “三层次说”与现有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互相对应
通过分析,“三层次说”与现有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都是以裁判员的执法能力为分类依据,对裁判员进行分层,只是分类依据的直观程度不同。既然采用的分类标准相同,而且又是对同一事物进行分层,那么分层的结果必然存在关联性。二级裁判员要求熟悉篮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在比赛中较准确的运用,三级裁判员要求懂得篮球规则,并能在比赛中运用。这两个层次的裁判员处于篮球裁判的初级阶段,与“三层次说”中的第一层次:“看什么,吹什么”相对应;一级裁判员要求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这一层次的裁判员处于篮球裁判的中级阶段,与“三层次说”中的第二层次:“是什么,吹什么”相对应;国家级裁判员要求精通篮球规则及裁判方法,并能在临场比赛中准确、熟练运用,这一层次的裁判员处于篮球裁判的高级阶段,与“三层次说”中的第三层次:“吹什么,是什么”相对应。
4 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三层次说”的价值
4.1 “三层次说”本身具有普适性
“三层次说”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很多领域都存在“三层次说”。比如,文化领域中“器物层—制度层—核心层”[3]的“三层次说”,体育领域“健康—健壮—健美”[4]的“三层次说”,艺术审美领域“意象—意境—境界”[5]的“三层次说”等等,不一而足。“三层次说”之所以在众多领域广泛存在,绝非偶然,而是因为它比较客观地解剖了事物的结构,比较客观地揭示了事物的发展规律,具有普适性。
物质具有三层次结构。细胞是生物体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6],现代科学将细胞分为细胞膜、细胞质、细胞核,尽管植物细胞和动物细胞结构略有不同,但是都没有摆脱细胞结构的三层次框架。房屋是人们居住和生存的基本空间,人们是通过房屋的外部结构、房屋的建筑材料、内部格局这三个层面来认识和评价整个房屋的质量。车是现代人代步的基本工具,人是通过车的外观、车辆制造材料、发动机质量这三个方面来描述车辆的构造和功能。
意识具有三层次结构。文化是人们耳濡目染的概念,虽然对于文化的概念至今尚未有公认的说法,但是关于文化结构的认识分歧不大,人们普遍接受从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面来认识文化。教育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通常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三个层面来认识和研究教育。
在物质和意识领域广泛存在的三层次结构表明,三层次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在结构上,任何事物都有外部结构、中间结构、内部结构三个层次;在发展过程上,都有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三种形态。三层次结构符合事物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规律,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对事物客观发展规律的总结和提炼。运动技能作为万千事物的一种,采用三层次结构来对它进行认识与研究,是客观规律在实践中的运用。
4.2 “三层次说”丰富了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三层次说”为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增加了新的内容,使篮球裁判员等级制度更加丰满、充实。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多元化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除了比较敏感的政治制度,思想多元、价值观多元、手段多元、方法多元是人们解决社会问题,谋求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作为一项与篮球运动发展密切相关的体育制度需要与社会发展同步,紧跟时代潮流。现有的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虽然能够解决篮球裁判员的培养、选拔、升级、发展等方面的问题,但是作为一项现代社会的体育制度已经暴露出一定的不足。分类体系简单,分类结果过于单一,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裁判员的执法能力缺乏直观的联系。将“三层次说”嵌入到现有的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中,可以丰富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内涵,使篮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与执法能力建立直观的联系,更清晰明确地表述篮球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执裁水平。
4.3 “三层次说”促进了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发展
事物总是在不断的发展,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也会随着人们对篮球运动认识和需求的改变而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就是发展。当前,国际高水平篮球运动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是快速化,具体表现为进攻速度加快,运动战比例增加、阵地战比例减少,进攻和防守的节奏加快。其次是比赛利益相关者群体扩大化,具体表现为除了俱乐部的老板、篮球管理中心、运动员、教练员等直接参与篮球比赛的群体,越来越多的观众、球迷、赞助商等不直接参与比赛但是对比赛的胜负有个人喜好和需求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他们对比赛产生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篮球运动新的发展趋势要求裁判员有更高水平的执法能力,更高水平的执法艺术。因此,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也要进行必要的发展和创新,重点在于将裁判过程中的几个核心要素进行高度的凝练并与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联系起来,突出强调裁判员执法能力的提高。“三层次说”将裁判员执法过程概括为“看”和“吹”两个既简洁、明了、通俗易懂又寓意深刻的关键字,将三个不同层次的裁判员概括为“看什么,吹什么”,“是什么,吹什么”,“吹什么,是什么”,是对篮球裁判员执法过程的生动描写和精练概括,是对现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细化和发展,提高了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是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的新发展。
[1]王瑞元.运动生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241-254
[2]中国篮球裁判网.篮球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EB/OL].http://www.cbareferee.com/tiandi/guanli/dengjizhidu.htm
[3]杨文轩,陈琦.体育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59
[4]刘书元.健康促进与青少年体质三层次说[J].体育与科学,2007,28(2):7 -8
[5]艾尚连,段其云.意象、意境、境界:艺术审美的三个层次——李锦云《表演心理教程》读后[J].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3):67 -69
[6]戈应滨,王正山.生理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