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诱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2014-12-04范海龙李玉敏
范海龙,李玉敏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 130024)
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已基本上确立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正向着“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迈进。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目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形势日益严峻,正面临着维护社会治安与发展经济的双重压力。一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打着“民族独立”的幌子,一方面极力利用民族矛盾,进行着蛊惑人心的宣传;另一方面则大打出手,制造暴力恐怖活动,比如日前发生的“3·1”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5·22”新疆暴恐事件,等等,妄图破坏我国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正确分析当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暴力恐怖事件频发的诱因,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于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社会构建乃至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意义深远而重大。
一、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分析
边疆民族地区作为我们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和谐稳定不仅是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任何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都离不开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治理,推进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生活,因为它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事业的大局,与整个国家的稳定密切相关。
(一)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边疆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的地方。我国“少数民族有1亿多人口,分布在全国各地,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就占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地区绝大多数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区”[1]。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在发展中表现出明显的落后性、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不仅与东部发达省份差距很大,就是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也相距甚远,而且边疆民族地区内部的发展也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348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中有257个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而这些贫困地区的绝大多数又分布在西部,边疆地区特别是甘肃、宁夏、青海、贵州等省区的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仍然在贫困线上挣扎。因此,改变边疆民族地区的贫困落后状态是民族地区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是,经济建设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的存在必将对民族地区资金、技术、人才的引进带来巨大的困难,甚至会导致现有资源的流失。邓小平反复强调:“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也证明,动乱势必会大大减缓乃至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丰硕成果告诉我们,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由此可见,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于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大有裨益。
(二)能够为边疆的安全与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我国拥有2万多公里的陆地边境线,而边疆民族地区占了92.56%,陆上邻国14个,边疆民族地区占了13个。”[2]首先,就边疆民族地区而言,长期以来,边疆各族人民群众在戍守边疆、促进民族间交往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只有切实解决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并将他们的这种诉求法律化、制度化,确保他们可以安居乐业,才能为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反对分裂,进而形成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一些外国干涉势力时刻在窥视着我国的边疆领土,而国内的一些民族分裂分子也在蠢蠢欲动。为此,只有社会和谐安定、百姓安居乐业、政府廉洁奉公才能揭穿这些不法分子分裂国家的阴谋,确保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其次,从国家发展的角度而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要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不仅需要稳定的内部环境,也离不开和谐的外部环境。也就是说,中国必须将自身的发展与世界大环境紧密结合起来,而实现这个结合的桥梁和纽带正是边疆民族地区独特的战略位置,“比如:云南是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新疆是面向西北开放的前沿”[3]。因此,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是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而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又能为边疆的安全与稳定提供重要保障。
(三)能够为边疆民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边疆民族地区作为少数民族主要的聚居区域,各少数民族风俗不同、文化各异,以及自身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各自的民族心理,民族关系比较复杂,民族纠纷多发。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民族矛盾和化解利益纠纷。民族矛盾的实质是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和正常的法律途径来加以解决,而不是将其扩大化为民族问题。只有在相对和谐的社会环境下,各民族才能平等相处、友好往来、互帮互助、共谋发展,在党的民族政策的引导下,抓住全面深化改革的机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功能,充分挖掘自身优势,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族文化的持久繁荣。只有这样,才能构筑起边疆民族地区的和谐民族关系。
(四)事关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大局
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在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但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应该关注“全面”两字,局部地区、一部分人的小康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实现的是全体人民的小康,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就目前而言,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还比较低下,部分民族地区还处于整体贫困状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更是任重而道远。如果这种发展的不平衡性长期存在,并与民族矛盾、宗教问题混在一起,再受到境外反华势力的挑拨,势必会给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而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又会反过来阻碍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不仅已经取得的成果容易被消耗,而且会使现有的发展错失良机,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的整体推进。相反,如果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政通人和,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各民族和睦相处,共同发展,就能为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完成。
二、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诱因分析
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与外国接壤,民族成分复杂,经济发展滞后,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属于中下水平。当前,边疆民族地区正面临着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变的过程。在社会急剧转型期,新旧矛盾交织,由此使得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日益凸显。
(一)利益补偿机制不健全引发的经济纠纷
利益因素是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状况的最直接因素。伴随民族间交往的不断加深,少数民族群众的商品意识不断增强,他们也以更加公开的方式表达自己的经济利益诉求,“各种矛盾和问题会因利益的重新分配和调整而不断增多,这些矛盾和问题因涉及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往往以民族纠纷的形式出现”[4]。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必将给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其一,边疆民族地区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各民族由于民族意识的逐步增强,势必会极力维护本民族的利益,进一步加强对各自区域内的矿产、石油、天然气、煤炭、森林等的争夺与控制,这就会引起地方政府和国家、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和地方政府以及不同民族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其二,边疆民族地区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因经济建设需要会加大对边疆民族地区土地、草场乃至宅基地的征用,而在广大的农村,特别是边疆民族地区,土地承担的不仅是生产方式的功能,更多的是社会保障的功能,被征用土地的这部分农牧民在失去基本的生活资料之后,再加上国家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又多受到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影响,不能很好地解决这部分人的后顾之忧,因而很容易激化广大人民群众同政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其三,边疆民族地区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大批农牧民流向城市,留下了大量闲置的耕地和牧场,而留在农村或牧区的其他农牧民会对这一土地继续进行使用,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当时只是以口头协定的方式让对方暂时对土地或牧场进行使用,这样几经周转,一旦国家宣布要对该地区的土地进行征用时,同一块土地的不同使用者会因利益补偿而发生纠纷,等等。
(二)由生态系统恶化而带来的生存威胁
目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仍然是以粗放式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输出是该地区主要的经济支柱。这种长期无序的大规模开发使得边疆民族地区的生态系统极端恶化,因而极大地影响着民族地区各族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其一,边疆民族地区这种高投入、低产出的生产方式,一方面造成民族地区生态资源的大量耗费,使得该地区人与自然的关系严重恶化,自然灾害多发、生态系统的防灾减灾能力大大弱化,极大地威胁着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例如,2012年11月内蒙古暴雪给广大农牧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8亿元,给内蒙古农牧业生产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另一方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十分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问题严重,据有关资料显示,2012年新疆、宁夏、贵州、内蒙古、云南、广西等边疆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GDP比重超过1.5%,环境治理的成本偏高。其二,生态系统恶化阻碍着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发展的环境代价沉重,后劲不足,容易陷入“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怪圈。资源输出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得边疆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单一化,经济效益低下,直接导致与东部发达地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从而使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内心产生一种严重的“不平衡性”和“被剥夺感”。
(三)因文化差异而产生的民族心理隔阂
边疆民族地区由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文化与汉文化、少数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以及不同少数民族文化间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交融,加强了不同民族间的沟通、交流,也促进了少数民族自身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但是,民族文化与汉文化、外来文化间又存在着彼此不适应的现象。首先,民族传统与现代化的矛盾。各少数民族由于受“固守家园、保守传统”意识的影响,对现代化产生了很大的抵触情绪,即使国家是本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生活状况的目的,也未必会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其次,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的侵蚀。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外来文化也大量涌入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民族地区各族都有着自身悠久的文化渊源,在外来文化面前,民族文化更多表现的是一些“保守心理、封闭心理、俱险心理、自满意识、乡土意识、狭隘的地域认同意识等等”[5],在二者互相碰撞的过程中,导致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大量流失,由此引发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再次,对民族文化破坏而引发的冲突。例如,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会涉及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搬迁和民族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这些问题一旦处理失当,很容易通过某种方式反映到民族关系层面,甚至引发一些偏激的行为。然而,这些纠纷直指的目标便是自治地方的党和政府,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边疆民族地区的党群关系。
(四)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边疆民族地区的贫富差距持续扩大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制度等层面的因素,目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乃至民族地区城乡间的社会保障水平表现出明显的不平衡性,因而使得边疆民族地区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从对近几年新疆、西藏社会动乱参与者的分析来看,这部分人“大多是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经济收入的社会无业和闲散人员”[6]。这部分人之所以铤而走险,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经济条件的落后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的原因。具体而言,边疆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住房等制度还不够完善,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发生了一些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从而激化了矛盾;民族自治地方城乡医疗资源不均衡,广大农村的卫生防疫能力依然十分薄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人民群众依然面临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使得传统的养老模式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实行并不顺利,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因而对于农村居民没有多大的吸引力,真正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寥寥无几;边疆民族地区特别是广大偏远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面仍然有待扩大,保障水平也有待提高。
(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确保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其自身在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出现,直接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首先,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善。由于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法律法规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一些法律条文比较陈旧,已难以适应现在的需要,而“在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方面也还缺乏具体的立法”[7]。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策体系有待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步完善以及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的确立都使得形成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一些经济政策显得格格不入,并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原有政策的难度,新的矛盾和冲突的客观存在要求我们在民族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要与时俱进。再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监督体系有待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体系弱化甚至形同虚设的危险,在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往往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民族政策的执行者,同时又是政策监督的执行者,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最后,民族自治地方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利益的分化促使边疆民族地区居民的权利意识逐步增强,他们期望通过政治途径来实现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也大大加强,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政策如何在新形势下变通地执行等等,这些都对自治地方的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社会转型时期边疆民族地区的一些党员和基层干部中容易滋生“官僚主义”、“腐败”等歪风邪气,而广大基层干部又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偏低的问题,等等。因此,如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能得到妥善处理,群众的各种诉求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势必大大削弱边疆民族地区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六)境内外反动势力的煽风点火
境内外反动势力的勾结和煽风点火极大地威胁着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状况。边疆民族地区由于特殊的地缘格局,而为“国际反华势力、敌对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等”提供了活动的空间。以美国为首的国际反华势力一直对我国的边疆民族地区“贼心不死”,他们不断利用所谓的“新疆问题”、“西藏问题”,打着“人权”和“宗教”的旗号,从事着干涉我国内政、影响我国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勾当;国内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利用边疆民族地区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民族在历史渊源、宗教信仰、语言等方面具有相似点这种“天然联系”,而“不遗余力”地对边疆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进行民族主义思潮的传播,以实现他们挑起民族争端,从而分裂国家的阴谋;一些国外敌对势力利用我国对外开放的便利条件,在我国广大的边境地区进行着或公开或隐蔽的分裂和渗透活动,“特别是利用宗教问题,制造民族纠纷,挑拨民族关系,试图破坏民族地区的稳定和民族团结”[8]。此外,这些民族分裂势力还在外部势力的遥控和支持下极力寻找机会制造恐怖事件。据公安部统计,“在2007年之前的十几年中,新疆地区的暴力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在中国境内共制造了260多起恐怖事件”[9],就在2014年7月28日凌晨,新疆莎车县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袭击事件,造成数十名维族、汉族群众伤亡。这些恐怖事件不仅使广大汉族群众失去生命,也对包括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内的无辜群众、党政干部和宗教界人士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
三、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对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3月4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少数民族界委员联组会上指出:“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增强各族人民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更好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10]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民族工作指明了正确的方向。针对当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以及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诱因的存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问题。
(一)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和谐民族关系构建
邓小平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11]国家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必然会涉及国家利益与民族自治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自治地方与各族群众利益之间的矛盾,等等。为此,我们务必要高度重视在资源开发过程中对民族自治地方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补偿问题。首先,要健全法制,确保资源开发、利益补偿有法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应当完善有关资源开发、利益补偿的具体条款,应该明确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民族自治地方有“优先受惠”的权利,自治地方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与习惯权利相对应的自治条例加以确认,实现民族自治地方人民群众共享资源开发成果。其次,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充分考虑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住房、养老等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再次,进一步规范边疆民族地区农村和牧区的土地流转制度,要及时将闲置的耕地和牧场记录在册,并实现明确的责任制,对于因征用土地而引发的经济纠纷,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处理,以达到团结、和睦的目标,为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二)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我国边疆民族地区大多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域,在以资源型为主导的发展模式下,边疆民族地区为此付出了惨重的生态代价,边疆各族群众也深受其害。为此,边疆民族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事关边疆各族群众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生态保护,制度先行。要制定与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破坏,要征收生态补偿费,要对入境的投资企业进行严格的排污审查,进一步完善排污指标交易市场,真正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青山绿水”。其次,要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要使广大党员和干部明白环境保护的根本源泉存在于民众之中,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注重对边疆民族地区的植被保护力度,鼓励民族地区居民建设经济林、速成林,加快民族地区农村居民的燃气改造工程建设,加强重点流域上游的植被恢复和保护。再次,要树立循环经济的理念,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要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要积极探索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深加工,提高能源资源的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GDP的成本,并充分利用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优势和特殊资源优势,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产业链,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等等。
(三)注重“多元一体”的民族文化发展模式,增强民族认同感、归属感
丰富多彩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整个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因此,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我们要秉持着发扬积极因素、抛弃消极因素的态度,使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继续发挥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的积极作用,使其向着凝聚各族人民共识、促进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方向发展,而打破境外文化的渗透和侵蚀。首先,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一方面,民族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尊重是体现民族平等的前提条件,要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成果,并不断加以创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另一方面,要以民主、平等、自由、互助等政治价值为参照系,本着为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服务的需要,为民族文化发展注入现代要素,克服少数民族群众的自卑、保守、封闭心理,树立现代公民的形象,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自信心。其次,要坚持与时俱进,努力改造民族文化中的落后成分。不断清除狭隘的民族意识和各种错误思想的消极作用,去除它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土壤,“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用先进文化占领社会主义思想阵地,丰富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12]。再次,要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增强民族文化的核心竞争力。“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为人民提供广阔文化舞台,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13],要打造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品牌,不断提升民族文化的竞争力,同时,要坚持文化发展“走出去”的战略,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最后,要在制度层面加大对民族地区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当地政府要在政策、资金、人力资源等方面做好扶持,构建和谐的党群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四)进一步完善边疆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构建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为体现人道主义、实现人类社会健康发展而在制度层面进行的基本安排。它具有确保民生安全、维系社会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目前,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保障工作已取得重要成果,但仍然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及群众的期望有一定差距。为此,要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体系:首先,完善边疆民族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实现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进一步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民族地区的覆盖范围,并逐步提高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起病;同时,改进民族地区卫生机构建设,要使每一个乡镇都有一个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一个卫生服务流动站,并逐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队伍建设和医疗器械的配备,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好病。其次,扩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范围。特别关注那些因年老而返乡的农民工、残疾人、精神智障人员、高龄老人的生活问题,实现应保尽保。提高农村五保人员资助标准,统筹规划具有民族特色的“幸福院”,并提供专业的护理人员。再次,尽快建立以传统养老为主社会基本养老为辅的养老模式。重点解决被征地农民、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的参保问题。最后,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在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村,要重点解决危旧房改造问题,解决贫困人口的住房安全问题;在城市,特别是城乡接合部,要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制度,“确保低保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房”[14]。
(五)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服务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科学合理的制度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目前,要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在制度层面要做的就是创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健全《民族区域自治法》。要及时修订那些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陈旧的法律条款,各自治地方要在广泛调研、科学论证、普遍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自治区域实际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对法律的执行效果作相应的追踪反馈,做到及时纠正和修改。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制定、执行政策,提高政府决策的公开性、公正性。边疆民族地区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必须确保政治渠道的畅通无阻,政府在制定政策前要举行听证会,要充分倾听民众的心声,关注群众的安危冷暖,实现政策制定的科学、民主。再次,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监督机制。这是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就党内监督而言,就是通过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看各级党组织是否按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行事,是否能够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是否能够做到以人为本,通过对政策执行力度的考察,以此来达到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党组织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目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群众、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舆论等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网络监督机制,以此来形成一种合力,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行。最后,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一批德才兼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少数民族干部充实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层,要举行定期的培训班,加强他们的业务素质,提高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治觉悟。同时,还要坚持能上能下的原则,对于那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人要坚决查处,并清除出干部队伍。
(六)创造有利于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国际环境,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从对近些年边疆民族地区各种势力所作所为的分析来看,这些极端分子以制造暴力恐怖事件为主要活动形式,并试图在某些地区煽动民族情绪,挑起民族纷争,从而制造社会混乱。因此,首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恐怖分子持“零容忍”态度。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要对各种威胁社会安定的苗头做到及时处理,提高对恐怖案件的警惕性,政法机关要制定各种预案,努力做到“严防死守”,强力打压。其次,要重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要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要加强民族地区居民的爱国主义教育。要注意改进意识形态领域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法,要以现实的发展成果说服少数民族群众,增强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心,深入持久地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打破西方反华势力企图借“宗教、文化、语言”等工具煽动民族情绪的企图。再次,加强国际合作,打击恐怖势力。我们所进行的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斗争,是完全站在正义的立场上进行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因此,在国际上得道多助。同时,这场斗争又是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需要国与国之间的紧密合作,要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为我们所制造的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和区位优势,加大对恐怖分子的打击力度。
总之,新形势下,边疆民族地区面临着发展经济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双重压力。只有综合经济、生态、文化、社会、制度等层面力量,形成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合力,才能确保边疆各族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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