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4-11-24
朱文骞: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甘肃省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文骞撰文说,近年来,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切实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监督的内容、方式、效果等方面看,还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一是监督意识不强。被监督对象的认识不高,监督者的底气不足,且监督的力度不大。二是监督范围不全。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现状看,一方面监督的内容多、议题杂、工作任务繁重;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人大应当实施监督的重点内容、热点问题没有监督到位。具体表现在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对干部的履职监督出现弱化和对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难以到位。三是监督程序不严。议前、议后的程序执行不够到位,依法监督的公布公开程序落实不够到位。依法、全面、正确、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对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至关重要。为此,文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提高监督工作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一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监督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与宣传。要积极争取县委的重视和支持,将监督法纳入县委中心组学习内容,聘请法律专家授课,提高全体县级领导和“一府两院”负责人的法制意识,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二要严格工作程序,提高监督的实效性。严格执行审议前的报告初审程序。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代表搞好视察或专题调查工作,并将视察和专题调查的意见及时向“一府两院”反馈,要求“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有关工委对县政府送交征求意见的专项工作报告要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执行审议后的跟踪监督程序。制定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跟踪监督制度,对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要明确具体委办,抽调专门人员,实施跟踪督查,督促其认真研究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严格执行人大监督的公布公开程序。对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情况、执法检查情况,“一府两院”落实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的情况,通过县电视台、县人大网和人大简报等形式向代表和社会公布公开。三要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的科学性。县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有机统一,既要理直气壮地依法开展监督,又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重点实现“六个转变”,即: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变注重程序性监督为程序性监督与实质性监督相结合、变单纯的结果性监督为结果过程一起监督、变单纯的宏观监督为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相结合、变单纯依靠人大监督为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特别是要积极探索人大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通过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信、设立群众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畅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四要发挥代表作用,增强监督的民主性。要把代表作为人大监督的主体,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密切同代表的联系。要根据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与执法检查的项目。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尽可能地邀请代表参加,并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重视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等,要向人大代表通报,提高代表的知晓度。要把开展监督工作与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督办力度,不断提高落实率。五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的主动性。一方面,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加强对监督法的学习,切实掌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具体程序和基本要领,从专门业务和实际操作的层面上保证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要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勤政务实之风、亲民爱民之风”,促进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政情、晓民情,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科学决议大事夯实政情、社情基础。
李宝军:充分发挥人大作用 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李宝军撰文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这是我国社会管理从理念到体制的创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要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丰富人民民主的实现途径。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大要充分履行法定职权,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确保这一新的民主形式尽快从理论走向实践。一要完善立法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要通过人大立法解决两个问题:调整政府和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的管理职权,促使政府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使二者建立新型的伙伴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社会治理行为,明确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对社会多元主体资格的界定,其以什么地位、什么形式和途径、参与哪些事项的民主管理、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予以规范,使社会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行为有法可依。当然,这里说的立法不是仅指单独制定一部法律,也可以通过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来实现。二要加快制度构建。各级人大要积极督促政府,从行政法规(含政府规章)的层面着手,加快社会治理各类规范的制度构建和完善,为社会治理的开展提供依据和行为准则。建立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明确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可以就哪些社会矛盾、通过何种程序进行干预和处理、处理结果的效力等事项,发挥社会治理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建立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群众的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群众权益维护和诉求,避免上升到司法程序,降低群众维权成本。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让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可以公平地参与重大决策的社会评估,充分表达其意见和诉求,在保障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确保重大决策能符合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三要加强专项监督。人大要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采取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民主评议等方式,积极开展专项监督,全面了解实施情况,深入调查存在问题,努力探寻解决之策,为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指明方向。通过专项监督,了解社会主体在行使民主权利过程中的诉求,解决矛盾问题,疏导社会情绪,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政府依法简政放权,使政府的观念由对社会的统治向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转变,与社会主体之间通过平等对话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保障社会多元主体的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四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从人大层面讲,各级人大代表是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出的人民群众的代言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从社会层面讲,人大代表都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少数民族、军人、公务员、无党派和民主党派等各行各业和各个阶层中的优秀分子,具有一定的先进性。所以,在社会治理中,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鼓励人大代表担任社会治理组织的负责人,其本身具有的先进性可以使社会治理组织在化解矛盾、群众维权、事务处理等方面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倡导人大代表参与到社会治理组织中,通过代表的示范带动,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自觉主动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同时也方便代表更好、更直接地接触群众,了解民生民意,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更多的条件。定期开展代表活动,组织代表深入到各个社会治理组织中,调查了解情况,收集整理社会治理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为社会治理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多的建设性意见建议。endprint
刘仍孝: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新预算法培训学习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刘仍孝撰文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修订后的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新预算法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元年经济领域改革的开山炮,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改进预算控制方式、硬化预算约束力、强化预算公开、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方面都实现了重大突破。新预算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和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具有里程碑意义。学习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学习培训要把新预算法的原则和整体框架,预算工作主要流程,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查、批准、批复,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管理和监督,人大、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等部门、基层单位在预算体系中的职责分工与配合协作,新预算法的亮点、各项具体规定等进行全方位的解读,使学者能尽快掌握新预算法的全貌。在新预算法的学习培训中,有两个至关重要的群体最容易漏掉:一是党政领导,因为工作太忙,存在没有时间学习的理由。二是人大代表,因为组织重视程度不够,存在“太专业”没必要学习的借口。因此,要充分认识党政领导学习新预算法的重要性。事实反复证明,财政预算问题的总根源往往是领导不知法、不守法、管控不力、监督不到位。最应该带头知法守法的是领导,如果在整个预算管理体系中恰恰成了最薄弱的一环,预算工作早晚都会出问题。领导的预算法知识欠缺就会缺乏衡量标准,无法判断下属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工作是否恰当;无法及时发现日常收支、转移支付、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结余结转资金使用中隐藏的猫腻。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担负着预算审查、批准、监督的任务。人大代表和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学好新预算法,了解整个预算工作流程,把准中央精神和宏观调控的方向,清楚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重点,掌握地方阶段性目标、现实可用财力和保运转、保发展、保民生各项事业的轻重缓急,才能为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预算审查批准、权力监督、配套立法等职能,提供高质量的预算服务工作。
薛 贞:县级人大信访应处理好四种矛盾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机关薛贞撰文说,随着人大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日渐增强,县级人大受理的信访案件越来越多。如何使县级人大信访工作有更大作为,文章认为应当着重处理好四种矛盾:一是信访案件增多和人大受案范围较窄的矛盾。县级人大要公开人大信访接待处理办法,明确人大办理信访案件的程序和范围,增加人大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尽量避免或减少信访对象对人大信访工作的误解。二是信访对象期望值过高和人大督办力度较小的矛盾。人大信访需要更加接地气、顺民意,重视人大制度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当好信访对象的“向导”。同时,要研究完善督办信访案件的方式方法,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证据确凿的信访案件要敢于动真碰硬,更多地采用刚性监督手段处理问题,这样才能不辜负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三是信访工作人员过少和上访人员较多的矛盾。人大机关应当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信访队伍,切实增强人大信访工作人员的接访能力,从而使人大信访这条联系群众的桥梁更加畅通。四是人大信访“术业不精”和反映问题复杂的矛盾。人大信访工作者多是由人大其他岗位转任,对基层情况往往掌握得不够深刻透彻,化解矛盾的经验也相对缺乏,而反映到人大的问题又比较复杂,需要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接访技巧。部分人员在接待信访时方法不多,无法开展政策宣讲和法律释疑,不能很好地疏导群众情绪和化解矛盾,有时只能充当“听众”,淡化了人大信访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加强对人大信访工作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实践锻炼。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