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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性善论与荀子性恶论的比较及影响

2014-11-19田天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性恶论性善论法治

摘 要: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虽然在人性的观点上有所不同,但是都是主张通过教育来改造人与社会。可见,这两种人性论的最终落脚点仍然是“人皆向善”。性善论的观点与性恶论的观点各自产生了“仁治”与“法治”这两种对社会改造的不同方法。在社会发展建设的方面殊途而同归。所以,现在的中国社会应该加强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就是大力提倡儒家人性论。

关键词:性恶论;性善论;法治;仁治

儒家人性论的发展有三个阶段,也可以说儒家人性论的发展有三种基本形态。从时间上来讲是三个阶段,从形态上来讲是三个基本形态。人性论是关于人的本质的学说。对于人性这个学说的研究与探讨向来是被中国古代人们所特别重视的,其中最为重视的是儒家学说。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儒家学说称之为“人学”。儒家学说特别关注对人本身,那么对人性的探讨也就是儒家学说和儒家思想中最重要的部分。在长期的研究与探讨中,人们对儒家人性论的整体把握和对儒家人性论的发展逻辑有如下理解。儒家人性论的第一个基本形态是在先秦时期形成的“人性同一说”即人都是有共同的人性,没有人是例外。儒家人性论的第二个基本形态是在汉唐时期形成的“性品级说(性三品)”即与“人性同一说”相反的,认为人没有统一的人性。儒家人性论的第三个基本形态是在宋代以后形成的“性同一说”与“性品级说”合二为一的形态,即“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的合一,是在否定基础之上进行再否定的过程。儒家人性论经过了从“性同一说”到“性品级说”再到“性同一说”与“性品级说”的合一的一个发展过程。

儒家人性论的第一个基本形态即“性同一说”的形成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关于人性的不同阐释与理解。其中包括:孟子提出的性善论即“四端”;荀子提出了性恶论;告子认为人性无善无恶;以及漆雕开认为人性有善有恶。虽然这些说法各有不同,但是这些看法都是在孔子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论语阳货》”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先秦儒家的人性论都表现为性同一说,并且有着丰富内容,对人性的观点却有着两种不同的见解,即认为“初生的人跟动物没有区别”的荀子与告子的一类人和“人生来就有善的因素”即“将人性看做是一种特殊的类”的孟子与漆雕开的一类人。虽然孟子、荀子等人的说法有所不同,但是殊途同归,这两种说法都是对孔子人性论的发展。关于人性的认识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实质就是分为善与恶两种。其中,孟子的性善论与荀子的性恶论是中国哲学史上对人性问题探讨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这两种人性论在表面上对立的,其实质上却是一致的。之所以造成孟子与荀子关于人性问题的对立点是由于孟子只关注到人的道德属性,荀子只关注到人的自然属性。两种观点的差别不在于对人性的本质问题的探讨上,两种观点区别在于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的不同,即都是要解决人如何在社会上生存的问题,但是孟子从人具备善德因素出发、荀子从人有恶的因素出发。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孟子认为人与禽兽之间的区别就在于人与生俱来的本性和品质——善。孟子通过“仁”、“义”、“礼”、“智”这四种人的本质来证明人的善性。在孟子的性善论中认为:人通过善的本性来维持自身在社会中发展与地位。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荀子把人的自然欲望作为出发点来谈论人性问题,自然会认为人性是恶而非善。人的自然欲望必然要受到限制和约束,即各种社会道德。所以,教化这种方法对于荀子来说是人能否做到“善”的关键点,也就是说荀子认为人最终从恶到善要依靠社会礼法的教化。可见,荀子虽然从人性恶的方面出发,但是最终还是回归到人性善的方面。所以在这点,孟子与荀子的人性论的归宿都是让人做到“善”。总之,在儒家人性论中关于人性问题的阐释尽管各有不同,但在其本质中都是以“善”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

尽管在哲学的角度上,孟子与荀子的观点不同。孟子主张“性善”即人的性格生来就是善的,荀子主张“性恶”即人的性格生来就是恶的。但是,“善”和“恶”在文字上来讲,是没有区别的,是无法区分两者的。善和恶作为一个符号来讲,是平等的。只有在与具体的人物和事物结合起来,才分辨出什么是善,什么是恶。这正所谓“当与不当”,在这其中所讲的“当”就是指适当、合适、合乎制度、合乎纪律、合乎人伦道德就是善,否则就是恶。不管孟子是主张性善也好,还是荀子主张性恶也好,他们都主张通过教育来改造人。这两种观点虽然在人性的观点上有所不同,但是都是主张通过教育来改造人与社会,所以这两种观点是殊途而同归。

性善论的观点与性恶论的观点各自产生了“仁治”与“法治”这两种对社会改造的不同方法。在这里的“仁”是指“忠孝仁爱”的“仁”;“法”是指“法律”的“法”。(这里的“法”与过去的“法”是不一样的。)在过去的“人治”社会中,“法”是由君主自己制定的;在之后的“法治”社会中,“法”就被扩大了,不再完全是由君主制定了,还要考虑到人民的因素,即还要考虑到当时出现的大多数已经具有私有财产的、一定私有身份的、一定知识才能的人。“仁治”是与“法治”对等的,其中“仁治”和“法治”都要具有一定的人性。这就证明了性善论与性恶论的重要性。具有一定人性说明了人知道自己生命的尊严,这样人才能谈得上自尊、自爱与自强。如果人连生命都无法保障,那么还有什么自尊、自爱与自强可言呢?只有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社会的经济、政治以及各方面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人顺应主观与客观的要求,顺从历史发展的趋势,人才能慢慢觉得生命的可贵。只有理解了生命的可贵才会知道个人的价值,这才有“仁治”和“法治”的出现。古代社会的“法治”与现代社会的“法治”又是不一样的。在古代社会中,“法治”主要是由君主以及统治者这类人进行操控的,不是为大众人民的切身利益所制定的。现代社会的“法治”不管从哪一方面来讲都要比古代“法治”更加人性化,更多得考虑到大多数人的利益。两种“法治”的出发点是根本不同的。但是,无论是古代的“法治”,还是现代的“法治”都是在儒家人性论中的性恶论的影响下发展而来的。还有,“仁治”是与“法治”有很大的不同。孟子与荀子在某些观点上有所不同,但是都强调要用教育的方式来改善人性,来使得人发挥出自身的善,去掉自身的恶。儒家人性论中的性善论认为人要靠自身已经具备的良知和良能来实现“善”的事情。让人们享受安居乐业、让人们享受幸福的生活就是和谐社会的目标。儒家思想中的人性论是中國社会理想的及时,也是中国民族精神的脊梁骨,是促进中国社会发展的动力。在现当代的中国社会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国人民在物质生活上不断地享受着经济建设带来的成就。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人们享受的同时,中国的一些社会道德规范也在受到不小的冲击。当人们受金钱和利益的驱使时,荀子性恶论中所说的人的自然本性——恶的一方面就迅速膨胀进,而引发了各种以牺牲公共的以及集体利益来实现个人利益的社会问题,从而危害到整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的中国社会应该加强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建设,也就是大力提倡人的性善论。因为性善论与我国社会的道德建设是一脉同根的。上述的行为规范都是人的性善的本质的体现。还有是因为性善论我国社会道德建设的前提。人可以进行道德建设的基础是人本身就具有善性,即人具有通过教化从而由恶向善的可能。

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作者简介

田天(1989—),女,汉族,山东济南人,山东艺术学院艺术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艺术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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