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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合理性及不足的探讨

2014-11-19肖中华

卷宗 2014年10期
关键词:优越性公证

肖中华

摘 要:婚前财产,而婚前财产公证作为婚前保护各方财产利益的手段逐渐进入公民的视线。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利与弊及其相应法律完善,引人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优越性;不利因素

婚前公证制度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简称,指公证机关对将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它是一种法律诉讼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公证,对被证明的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并依法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纠纷和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以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年来未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而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1 我国目前立法现状

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婚前财产作了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7条、18条的规定。”伴随着婚姻法的出台特别是再婚群体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离婚财产的一些纠纷。再婚夫妻承载着更多的家庭责任,诸如子女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对于婚姻也更为理性,因此他们更能以平和的态度对待婚姻,也更易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面,财产悬殊的夫妻更多地去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婚姻,因为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会借此表明双方的爱情的非功利性,实践中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当事人首先要准备好以下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2.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等。3.双方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委托他人或是一方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查问当事人的协议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由于婚前财产约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实体权利的转移,公证员在谈话笔录过程中,会再三确认当事人划分财产归属的意见,明确双方对财产的分配关系。当事人一旦在笔录上签字,该笔录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保存于公证卷宗内。最后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笔录和公证书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而且对于与当事人发生债一、

2 婚前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撞击、现实的撞击 婚姻是基于双方在相爱,信任,之后产生一种亲情,而结婚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对两个关系的一个界定,没有实质含义。因此,婚前财产公证显得有点多余了。因此就没有婚前财产公证的必要了,如果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感情也一直很稳定,一起经历了风风雨雨的变迁,彼此非常尊重。且从浪漫的初恋、热恋到即将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两个人在这些年来感情的积累,现在却要为了财产非分 清个你我,多少都有点伤害感情,而且对未来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来保障。

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那些贪图财产的人提供了一个保护伞,而并不是为爱情提供保护伞!当然,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是理想化的,它并不能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种保护。

3 婚前财产公证带来的优越性体现在

1.有利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明晰财产归属,促使双方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降低离婚率,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2.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使法院分清婚前与婚后财产从而避免离婚时无法确定婚前财产而使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矛盾。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婚姻法》、《继承法》等法规对婚姻双方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以保护。

婚前财产公证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故而需要法律进一步完善:

1.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恋人之间、夫妻之间的感情,有些许亵渎信任基础上的爱情的成分,尽管它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也容易使双方失去信任。

2.婚前财产因为缺少年限的限制可能对婚姻双方导致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若在婚姻登记前做这一公证房产归甲方,若干年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那么就会面临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一无所得的情形。故而,需要完善对婚前财产公证年限的立法,保护婚姻各方合法权益。

3.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展的时代,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不能有效保护无形财产。这需要立法和法律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 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趋势及公证工作的努力方向

社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的思想开放,思想的解放导致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婚姻自由程度的提高又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不断增多,如汽车、房屋、证券等。这些都涉及到财产的归属问题。尤其在结婚后,由于夫妻长期共同生活,消费,原本清晰的财产归属也就模糊起来。婚前的财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并不是会一层不变。如婚前的房产遇出售、遇拆迁等,怎样来认定原来的财产部分,这些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遇到的财产权属方面的新问题。又如婚前财产产生孳息,婚前的存款,婚后以现金的方式出现,这也很难分清现金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一旦遇到离婚,在财产的分割上也很容易出现纠纷。而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这一财产问题上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前财产公证将会逞上升趋势。公证机构在这一新兴的公证业务面前,要勇敢地迎接传统婚姻观念的挑战,找准自己在法律服务市场的目标和方向,要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杂志、法律咨询等方式,宣传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前财产公证的好处,同时也要不断探索这类公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办好婚前财产公证业务,让公证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基本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的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但约定财产制是以夫妻二人自愿为基础的,而且缺乏公证的约定协议书是很难判定其真实有效性的。因此,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就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婚姻中的财产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富也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矛盾越加突出。但限于我国财产公示制度的现状,企图在《婚姻法》中设计详细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显然是不现实的。但不能由此而简单地以《合同法》或者《物权法》规则去统摄婚姻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要解决此类矛盾,除了正确处理《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的适用关系外,尽快完善有关的财产法律制度,才是切实可行的出路。

参考文献

[1]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兰花。公证律师案例[G].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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