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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规则与法学研究

2014-10-30熊秉元

宏观质量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经济分析

熊秉元

摘要:由经济分析的角度,尝试探讨奥运规则和法学之间的关联。借着对奥运规则和变化的描述与分析,希望萃取出一些智识结晶,烘托出法学研究的某些特质。主要的体会,可以简单归纳如次:第一,奥运规则追求的是公平竞赛,法律追求的是实现正义;公平重视过程,而正义重视结果。第二,奥运的竞赛项目,有些着重“质”,有些着重“量”。“量”的多少高低,可以藉度量衡的仪器;一旦对“量”和“质”有争议,就可以透过“程序”来处理量和质的“实质”问题。第三,无论是奥运规则还是规则的变迁,对法学而言,都反映出“规则即工具,概念也是工具”。

关键词:奥运规则; 法学研究; 经济分析

一、引言

本文尝试探讨奥运规则和法学之间的关联,而且是由经济分析的角度着眼。因此,重点有三:第一,奥运规则本身;第二,对法学研究的启示;第三,针对前两者,由经济分析所编织出的“故事”。当然,探讨的旨趣所在,值得先交代清楚。

首先,诺贝尔奖得主布坎南(Buchanan,1980)尝言:人生如戏(竞赛),而竞赛的规则有很多种性别(sex)和性向(gender),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在相当程度上,(被认定)是客观的; 但是, 染色体的差别, 只是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适用。对于亿万人口中的极少数、变性人、双性人等, 染色体的尺度模糊。哪一种尺度是合宜的, 还是要诉诸于相关的人, 权力权重下的共识。。有的规则,是让生手也能上场一较短长;有些规则,是让运气的成分加重,增加竞赛过程的起伏;有些,则是让弱势的人(handicapped),也能参与,等等。法学所探讨的法律,是众多游戏规则之一,自然值得由较广泛的视角琢磨究竟。

其次,现代奥运,由1896年开始举办,至今不过比一个世纪稍长,中间还因为战乱而中断。然而,奥运的竞赛规则,在某些方面,是人类社会最精致的规则之一(禁药和性别检测等,下详)。奥运规则的性质和变迁,对于法学研究自然有许多启示。而且,“法律和文字”(law and literature),探讨法律和文学之间的关联:由法律看文学,由文学看法律,已经是一个受人瞩目、成果丰硕的研习领域(Posner,Richard,A,2009)。相形之下,竞技与法律(law and games),由法律看竞技(如何追求公平?),由竞技看法律(街角篮球规则的身影如何?),似乎也是智识上有待开垦的土壤!关于法律与竞技的论述,相关的文献并不多。Lastowka(2006)论述了法学理论与体育竞赛理论,两者之间的重合以及紧张关系;Malaby(2007)强调,竞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程序;Lastowka(2009)认为,竞技的规则与法律的规则并不一样,两者之间的目标也是不一样的,因此在将法律适用到竞技的过程中,要意识到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Thorhauge(2013)强调了在对游戏进行研究时,规则的重要性。

最后,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史蒂格勒(1984)尝言:经济学者的责任,是把经济分析弄得“客观、正确而有趣”——经世济民的重责大任, 不在其中。同样的, 法学是学术活动, 也可以变得“有趣”一些。本文尝试, 不只要阐明奥运规则和法学间的关联, 而且希望能烘托出法学研究“有趣”的面向。

本文的结构,简单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是背景说明。第二部分,将针对奥运竞赛,论述规则的性质。第三部分,描述奥运规则的重大变迁:选手由业余变职业,对性别辨认的处理,以及对禁药的检测。而后,是由经济分析的角度,论述和“规则/法律”有关的重要经济概念。第五部分,是进一步思索奥运规则和法学间的关联,以及本文的其他含义。最后的第六部分,则是提出本文的结论,以及后续研究可能的课题。

二、奥运规则对于规则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见奥林匹克官方网站:http://www.olympic.org/(2014年4月29日最后登录)。

两个石头,孰轻孰重,容易比较;两幅画,哪一张漂亮,不容易比较。两车相撞,谁对谁错,可能介于两者之间。也就是,轻重、美丑、是非,都涉及价值的排序(ordering);要决定适当的排序,难易程度不同。一旦需要排次序,显然就隐含采取了某种量尺(measure);度量衡可以决定长短轻重大小,但是是非和美丑等排序,却必须依赖其他的量尺。奥运会里的裁判,是一个好的参考坐标(reference framework)关于基准点和参考坐标的论述,可以参见Hsiung,Bingyuan,2009,“Benchmarks and Economic Analysis,”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一)胜负之间

跳高和撑竿跳的比赛场地,有一位裁判坐在跳竿旁边;拳击赛时,除了场上的裁判以外,圈外还坐了四位裁判(评判员应分别坐在四个不同方向的位置);跳水、艺术体操、花样滑冰、体操等,场边有七至九位裁判。不同的安排,意味着操作不同的量尺;三者之间的比较,饶有兴味。

跳高和撑竿跳,情形最简单;选手一跳而过,竿子有没有掉落,一目了然,全场观众都眼见为证。似乎,一位裁判坐在竿子旁边,是多此一举。其实不然,在选手过竿时,万一有突发情况(强风或地震,或场中骚扰),就要由裁判决定,观众帮不上忙。另一方面,花样滑冰和体操项目,选手表演之后,裁判针对“技巧”和“艺术”两个项目打分数;然后,所有裁判的分数加在一起,算出平均数,就是选手的成绩。

拳击赛的情形,刚好介于其间。如果对手之一被击倒在地,只要不是因为低拳(low blow)违规,十秒之后站不起来,胜负立判;全场观众眼见为证,就像跳高和撑竿跳,竿子有没有掉落一样。如果双方打完三回合,就由场边的裁判决定胜负。每位裁判,每回合打分数,三回合分数加总,选出赢家;然后,五位裁判的决定放在一起,由票数决定胜负,少数服从多数。因此,最后结果,可能是“一致决议”(unanimous decision),也可能是“分歧决议”(split decision)。

对拳击赛的裁判而言,重点是放在两人的差异上;对花样滑冰等的裁判而言,雕凿自己心中的量尺,更为重要。由简单到困难,可以想象成一道光谱(a spectrum);光谱上有很多点,代表不同性质的排序。

(二)质量之间

奥运的众多竞技项目里,有些项目明显重视“量”——举重、铅球、铁饼、跳高等;有些项目明显重视“质”——马术、花样滑冰、跳水、体操等。在决定胜负上,衡量的方式不太一样;“量”可以诉诸于某种度量衡的工具,而“质”只能诉诸人(裁判)的判断。不过,质量之间的曲折,还值得作进一步的推敲。

很明显的,量和质之间,其实不容易截然划分,而往往是彼此影响。一百米的速度,以时间长短决定;看起来是“量”,背后却是由“质”决定:肌肉匀称程度、起跑反应、体能状态等等。众多“质”的因素,影响了最后“量”的结果。还有,不能直接处理“质”,只好退而求其次用“量”来替代。譬如,短跑有没有偷跑,是“质”的判断。但是,肉眼已经无法处理,只好诉诸于替代方案——在起跑架下有电子传感器,鸣枪后0.11秒内离开起跑架的选手,就被“认定”是偷跑。因为,根据研究,人类听到声响而反应的速度,最快是0.11秒!相关的研究可以参见McCrory,P.,2005,“The Time LordMeasurement and Performance in Sprinting”, British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 39(1):785-786.关于反应时间的研究,可以参见Smeets, Jeroen,B.J.,and Brenner,Eli,1994,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erception of Absolute and Relative Motion: a Reaction Time Study”, Vision Reasearch,34(2):191-195.

仔细琢磨,数量其实是质量的特例。在质量的光谱上,有高下的刻度,是“排序”(ordering);有些排序,可以用度量衡等数字来表示,就是“数量”。数量和质量的关系,有点像是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货币)价格,是众多价值(美丑是非善恶对错等)之一;而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高下的排序。奥运所揭橥的目标,“更高、更远、更快”,看起来是追求“量”的改善,其实是追求“质”的提升!

三、规则的变迁

奥运项目繁伙,历年来竞赛规则有许多变化。但是,在较高的层次上,规则上有三个重要的变迁;和个别项目无关,却和整个奥运有重大的相关。其中之一,已经尘埃落定——放弃对业余参赛的坚持;另外两者,还在蜕变的过程里——辨认性别和检测等等。这一节里,简单回顾这三者。

(一)弃守业余

现代奥运伊始,强调运动精神,坚持参与者必须是业余身份。获得奖牌的选手,如果被查出曾经接受金钱,奖牌将被取消。最有名的例子之一,是十项全能金牌得主,美国的索普(Jim Thorpe,1888-1953),被检举曾接受报酬,参加半职业的竞赛,取消金牌,潦倒酗酒终生参见奥林匹克网站:http://www.olympic.org/jimthorpe(2014年4月29日最后登录)。。

然而,随着体育和商业关系日益密切,厂商以各种方式,赞助明星运动员。业余的坚持,名存而实亡。另一方面,东欧社会主义各国,以政府之力长期培训的运动员,早已不再是业余。再加上各种职业球赛(美国的棒球和篮球、欧洲的足球),已经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产业,商业利益可观。这些球员参加奥运,将带来数以亿计的观众和以百亿美元计的衍生利益。

在这些因素的交互运作之下,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终于决定,由1984年的洛杉矶奥运开始,放弃“业余参赛”的限制。奥运大门打开之后,观众人数、转播和广告收益等,果然大幅增加。和“业余时代”相比,相去不可以道里计。

放弃业余限制,至少有两点启示。首先,在奥运早期,当各国多数的运动员都是业余身份时,要维持业余的资格限制,相对容易。可是,当职业选手(由政府或观众资助、支持)成为多数时,四年一度的奥运要捍卫业余这种非主流价值,困难度愈来愈高。其次,奥运精神里,其实包括许多成分,业余身份,只是其中之一。其余的价值,诸如公平竞争、激发潜能、追求卓越等等,也很重要。放弃其中之一,并不致于损灭奥运精神。相反,职业球员/选手加入后,奥运的娱乐性上升,全球民众参与程度增加,是其他价值的发扬和提升对此,启示还在于:操作规则,必须面对成本效益。当职业和业余的界线愈益模糊时,奥运放弃坚持业余的身分,成本效益的内涵,就是不同价值冲突时的取舍。。

(二)性别之辨

在股票市场里,不会对男女投资者作出区分;在超市车站戏院机场里,也不会。可是,自奥运开始举办,男女同场、但是分开竞技(除了混合项目之外)。

在观念上,区分男女争议不大——男女分开竞技,比较公平。然而,在实际操作上,随着科技的进展,这项工作反而愈来愈困难。早期,区分男女的方式直接、粗糙而原始。在外观上,以喉结、胡须、胸部等直接判断。因为性别问题只针对女性参赛者,后来要求所有女性退去衣物检查。这种作法,当然引发争议。而后,是根据染色体来区分,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男女的染色体结构,有明显的差别。

然而,地球上几十亿人口里,能在奥运场上竞技的人,只是极少数的人。这些人在体能方面,和绝大多数人不同。同样的道理,在这些人里,就是有极其特殊的染色体结构,是居于男女之间的模糊地带。要归入男性,又有女性的特征;反之,亦然。因此,即使援用最先进的生化科技,在这些极其少数的特殊个案里,都不能有一刀两断的判断在奥运会中,涉及的性别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性别欺骗以及变性人。具体内容参见Reeser,JC,“Gender Identity and Sport:is the Playing Field Level”,British Journal of Sports Medicine,39(10):695-699,2005.。自2000年悉尼奥运起,国际奥委采取的最新作法是:针对有争议的个案,由专家委员会分别认定,而不是明订区分男女的标准。

在奥运历史上,因为性别问题而造成奖牌得而复失、失而复得的例子,也所在多有。最有名的个案之一,是北欧籍的福克(Foekje Dillema,1926-2007)。她在1948年伦敦奥运会比赛中,勇夺女子100米短跑和女子200米短跑两项金牌;而后,经人检举,经过查证,认定为男性,追回奖牌;20年后,她已嫁为人妇,成家生子,国际奥委会重新认定她是女性,奥运成绩和奖牌,再次得到承认。

在日常生活里,男女之分不是那么重要;男扮女装,女作男装,所在多有。即使性别的认定出错,后果也不致特别严重(男生到女装部试衣、进女子厕所,等等)。然而,在四年一度的奥运场上,男女之分却是锱铢必计,差之毫厘,得失千里。引发的联想之一,是能否有替代方案,不“一定”要分出男女?!

(三)禁药问题

某些(化学)物质,会影响运动员的表现;基于公平竞赛的原则,禁止使用,完全合情合理。然而,观念上简单的事,在操作上却并不容易。

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国际奥委会目前的做法,是公布“禁用物质”以及和禁用物质“相关”的物质。检验的方式也愈趋严谨。然而,道高一尺,有些问题确实难解。

譬如,有些药品(如莫达非尼),是用来发挥医疗作用。可是,这些物质也有副作用,对运动员的体能有增进的效果。因此,使用这些药物的人,必须先提出声明;经过查证,竞赛资格和成绩都有效,如果事先不声明,事后验出,将取消成绩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见《国际奥林匹克反兴奋剂规则》第3条,http://www.olympic.org/Documents/Games_London_2012/Antidoping/IOC_AntiDoping_Rules_London%20_2012eng.pdf(2014年4月29日最后登录)。。问题的微妙处,就在于某些药品,在一般人口中,施用的比例很低;可是,在奥运选手里,施用的比例,却远高于普通人施用的比例如莫达非尼这一药物,可以用来治疗嗜眠症,在美国人中,得嗜眠症的人只占到0.02~0.05%,但是在美国2003年田径运动会上,共有6名运动员被发现用了莫达非尼。。那么, 如果其中有些人确实是“造假”——假借医疗理由达到增强体能目的——如何区分? 或者, 这些奥运选手们, 本来就是人口结构中的特殊群体, 比例高于一般人口无可厚非?

由此也可见,高举公平竞争的目标,当然众议佥同;可是,要实现到何种“程度”(degree of fairness),却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四、经济分析

前面两节,是奥运规则和变迁的描述;是对事实的陈述,这一节里,将由经济分析的角度,尝试提出一些阐释(interpretations)。对于同样的事实,阐释的方式当然不是唯一。

(一)目标函数

经济分析里,探讨行为者(个人、家庭、厂商)时,通常会明确界定行为者的目标函数(objective function)。消费者,通常追求效用最大;厂商,通常追求利润最大;政策规划者,往往追求透过“社会福利函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 追求社会福利最大。

界定目标函数,使分析的焦点明确,而且有助于判断影响行为者的主要因素。对奥运而言,很明显的,涉及很多的层级,各个层级的目标未必一致。在最高的层次上,奥运的目标,可能是追求“运动精神”,同时追求“更高更远更快”。而后,随着职业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衍生的商业活动和利益,奥运的目标也参与其他的成分;譬如,四年一度的运动嘉年华会,主办国借机展现国威、刺激经济;奥委会本身,则是维持世界体坛共主、独霸的地位,享受垄断者(monopoly)的荣宠和优渥!

然而,无可否认的,在奥运竞赛项目这个层级,“公平”是重要的目标函数,游戏规则的设定和调整,都是试图使竞赛更为公平。两个例子,可以稍稍反映。对于花样滑冰、体操、水上芭蕾等,由一群裁判各自打分,再集体加总。为了能过滤掉偏心和“爱国裁判”等因素,最高分和最低分略去不计。还有,跆拳道项目,四个裁判分坐比赛场地的四个角落;选手击中对方得分,必须有三位(及以上)的裁判,在一秒钟之内同时按钮,才算有效。毫无疑问,奥运竞赛对于“公平”的毫厘计较,和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有许多相通、可以彼此借鉴之处。

不过,即使“公平”是奥运规则的重要目标(之一),还是有很多可以讨论的空间。譬如,男女分开竞技,是为了公平;跆拳道、拳击、举重、柔道等,依体重分级,也是为了公平。可是,为什么田径(特别是短跑跳高等),不依选手的身高分级竞赛?为什么三铁(铅球、铁饼、标枪),不依体重或身高分级?Khosla,T.指出,拳击、举重等项目是根据选手的体重来进行打分;跑步和跳跃类的比赛,与选手的身高密切相关。因此建议在制定奥运规则的时候,需要根据选手的身高来打分。

(二)均衡和变迁

经济分析最重要的观念之一,是“均衡”(equilibrium),这是指一种状态(社会现象)有两种特性:稳定和重复出现。既然是稳定和重复出现,就隐含了某种规律性(regularity)。社会科学研究者,就可以尝试捕捉,是哪些因素(条件)支持了这个均衡。

当奥运只允许业余参赛者时,参赛选手真的可能是以打铁维生,顺便练练举重或铅球。随着商业活动的发展、各种职业联盟的出现以及(主要)社会主义国家对选手有计划的培训,要维持业余参赛这种均衡,愈来愈困难。一旦规则改变,不分职业或业余,奥运的支持条件,已经迥异于往昔。

在21世纪初的今天,“业余”已经早已不是奥运的支持条件之一。目前的均衡,除了各国政府的支持之外,主要是各种职业竞技组织(足球、篮球、台球、乒乓、田径、自行车、高尔夫等等)。职业联盟,又由相关的产业(衍生产品、转播、广告代言等等)所支撑。市场经济,可以说已经成为奥运最主要的支持力量。当然,这意味着利弊参杂(a mixed blessing):一方面,选手的待遇收入提升;器具设备训练等条件,大幅改善;运动员(和衍生行业),已经成为像演员一般的一个行业。另一方面,商业考虑和专业化的发展之下,奥运(和体育竞赛)已经愈来愈像另一个演艺事业(show business)。这种均衡和奥运早期以“竞赛”为主的均衡,在性质上显然有很大的差别。

科技的突飞猛进,当然对奥运和奥运规则带来重大的影响。击剑和跆拳道选手身上的电子传感器、终点在线的瞬间照相、起跑点上的偷跑与否,都是仪器取代人力诸多例子的点滴而已。然而,除了“科技”这个因素之外,其实最重要、最大的影响因素,还是市场的扩大。

随着二次大战结束,世界各地经济蓬勃发展,战乱威胁相对减少;因此,消费品的市场大幅扩充,民众所得上升之后,自然增加对娱乐的需求。各种职业联赛,提供民众一年四季重要的娱乐。四年一度的奥运,和常年进行的职业赛事之间,刚好是互补品和替代品;而且,彼此鱼帮水,水帮鱼,互蒙其利。推动时代巨轮的主要驱动力,是市场和经济活动;对奥运和奥运规则的变迁轨迹,也是如此。

五、奥运和法学

上一节是由经济分析的角度,阐释奥运规则的意义;这一节同样是由经济分析的角度着眼,但是阐释奥运规则和法学间的关联。

(一)公平和正义

毫无问题,奥运规则的主要特性,是追求“公平”;“公平”,当然是一种特别的价值。同样的,法律的主要特性(之一),是追求“正义”;“正义”,自然也是亘古以来人们追求的重要价值。

公平和正义之间,至少有两点可以提出;而由奥运的规则和演变上,更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两点。首先,公平所强调的,通常主要是在过程(process),而不在结果(outcome);相形之下,正义所强调的,则往往是结果法学中的正义,包括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但有些时候,程序正义并不一定能导致实体正义。。以奥运为例,“公平”是指在竞技时,彼此在起跑点上是公平的,竞赛的过程也是公平的;至于在终点在线,谁摘金谁夺银,并不是关注的重点。正义则不然。对于起跑点和过程,正义这个概念不直接相关;但是,对于终点在线的“结果”,却会评估是否合于“正义”。

其次,既然公平和正义都是价值,在追求时自然要作出价值判断,也就是要作出取舍。但是,因为公平强调过程,而正义强调结果;因此,两相对照,公平是比较中性(neutral)的概念,没有明显的道德成分。结果是否合于正义,明显地需要借助相关的价值考虑;因此,正义的道德性成分,要浓厚清晰得多。这种对比,由奥运规则上和一般法律(特别是刑法),可以清楚地感受得到。

相形之下,司法体系,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都是在操作法律——正义的量尺;那么,法官们所操的量尺,比较像奥运三种裁判规则的哪一种呢?形式上,司法体系的裁判,和三种竞技都有共同之处。基层法院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位法官决定是非,像是跳高和撑竿跳;中级人民法院里,三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议决,好像是拳击赛;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里,合议庭由三到七人组成,又像是花样滑冰和体操的裁判关于审判组织的具体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不过,形式之外,精神上,司法体系的运作方式,比较接近拳击赛——至少在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司法机关里,是如此。

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三位法官开合议庭,审理上诉案件。针对案件,三位法官陈述自己的意见;然后,如果意见一致,就是一致决议。如果有不同意见,就投票决定,以多数意见为准。这和花式溜冰以裁判的分数总和为准决定胜负,显然不同。另外一点既明显又微妙的差别,是拳击赛里,只有两位参赛者;花式溜冰等,参加最后决赛的可能有六七位。两位拳手竞技时,裁判只要针对眼前的两人,分出相对的高下。两位拳手,就像法庭里的原告被告;裁判不是和一个抽象的尺度比较,而是在双方之间作出比较。花式溜冰等,前后有六七位竞赛者,裁判可能两两相比;但是,每一位表演过后,裁判必须运用自己心中的尺度为基准,评定分数。

(二)实质和程序

奥运的竞赛项目,有些着重“质”,有些着重“量”。量的刻度,可以透过度量衡的仪器决定;质的刻度,透过人(裁判)的判断。可是,前面已经论证,“量”是“质”的特例;质是更完整的光谱,而量是这个光谱上的一部分。

一旦对“量”的度量衡有争议,就表示涉及的是更根本的“质”的问题。这时候,既然不能在实质上(substantive element)处理,只好诉诸程序(procedural measures)。奥运对性别的处理,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重要的体会。原先,男女染色体的结构,对绝大多数人而言,差别是明晰可辨。可是,对于亿万人口中的极少数,包括体能和天赋迥异于常人的奥运选手,染色体的结构极其特殊。

对于这些少之又少的特例,奥委会的专家们,经过长时间尝试;希望能找出明确有效的“标准”,以区分当事人的性别。然而,反复尝试之后, 奥委会发现徒劳无功。最后(也就是现在)的做法,是组成专家委员会,由这个委员会考虑各种资料证据,再作出最终的判定。很明显的,这是以“程序”的方式,处理棘手的“实质”问题。

对于法学而言,这当然有重要的启示:官司的真相未必能昭明,但是借着严谨可靠的“程序”,司法体系希望能维持法律的有效运作。

(三)规则和工具

奥运的竞赛规则,希望使竞赛更为公平;但是,除此之外,也含有其他的考虑,虽然着重的程度有大小之分。譬如,规则可以使竞赛更为紧凑(乒乓球由一局21分,改为一局11分),对选手更为安全(拳击、跆拳、西洋剑等戴上护具),使观赏娱乐性更高(沙滩排球和水上芭蕾等),使参赛者范围扩大(刀锋战士等)。规则的调整,发挥了不同的功能,希望发挥或达成某种目标,或实现某种价值。

由此可见,在性质上,奥运规则是一种“工具”,是有功能性的内涵。就近取譬,对法律也有许多解读。法律是艺术,法律是国家暴力,法律即生活,等等不一而足;然而,“法律即规则”,无疑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阐释。结合前面这两者,就得到对法律较完整的认知:法律即规则,规则即工具!还有,前面提到,公平和正义这两个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发挥了不同的作用。抽象来看,就是“概念即工具”——借着运用不同的概念,希望发挥某种作用,实现某种价值。

这三点体会——法律即规则,规则即工具;概念也是工具——要直接由法律条文(法学)归纳提炼,并不容易。然而,借着奥运规则本身、和奥运规则的变迁,反而比较容易中性、客观、不带道德情操的,烘托出这三点智识上的结晶。由奥运规则到法学研究,确实可以带来许多启示。

六、结论

本文由经济分析的角度,尝试探讨奥运规则和法学之间的关联。随着对奥运规则和变化的描述与分析,希望萃取出一些智识结晶,烘托出法学研究的某些特质。

主要的体会,可以简单归纳如次:第一,奥运规则追求的是公平竞赛,法律追求的是实现正义;公平重视过程,而正义重视结果。第二,奥运的竞赛项目,有些着重“质”,有些着重“量”。“量”的多少高低,可以藉度量衡的仪器;一旦对“量”和“质”有争议,就可以透过“程序”来处理量和质的“实质”问题。第三,无论是奥运规则和规则的变迁,对法学而言,都反映出“规则即工具,概念也是工具”。

现代奥运肇始至今,不过一百廿年左右;然而,因为四年一度的盛会众所瞩目,因此竞赛规则演化精致的速度,远快于法律缓慢的蜕变。探讨奥运规则和规则的变化,可以对法学研究有许多启示这反映了交叉学科在法学中的应用,法学并不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此外,我们也可以发现,在某些法学领域中(公司专利等),竞赛的味道更浓,道德性的成分相对减少。从长远眼光来看,有必要将法律视为是一种工具性安排,降低其道德性。,当然,运动法律(sports law)是一个相关的课题,但并不是本文关心所在。

[HT5”SS]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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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Sharpe, William, F., 1964, “Capital Asset Prices: A Theory of Market Equilibrium under Conditions of Risk”, Journal of Finance, 19(3): 425442.

\[19\]Smeets, Jeroen, B.J., and Brenner Eli, 1994,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erception of Absolute and Relative Motion: a Reaction Time Study”, Vision Research,34(2): 191195.

\[20\]Stigler, George, J., 1984, The Economist As Preacher, and Other Essay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1\]Thorhauge, Anne Mette, 2013, “The Rules of the Game—The Rules of the Player”, Games and Culture, 8(6): 371391.The Study between the Olympic Rules and Law

Xiong Bingyuan

(Law and Economics Research Center of Zhejiang University)

Abstract:The article tries to investigate the relevance between the Olympic rules and law from economic aspect.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content and change of Olympic rules, it is expected to obtain knowledge and intelligence, and foil the features of jurisprudential study. The main experience can be concluded as follows: Firstly, the Olympic rules concentrate on fair competition, while law pursues the realization of justice. What fairness emphasizes is process, whereas justice emphasizes the results. Secondly, some of the competition events of Olympics lay emphasis on quality, while others pay attention to quantity, which can be measured by measuring instruments. Once there is a dispute about quality and quantity, the essence of the problem can be settled through the procedure. Thirdly, however the Olympic rules change, they reflect the fact that both rules and concepts are tools of law.

Key Words:Olympic Rules; Law Study; Economic Analysis

责任编辑陈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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