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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教学模式探析

2014-10-21刘霓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传统教学模式

摘 要 本文在分析了新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在高校的课程地位、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后,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提出了一些教学思路。希望引起高校的课程设计者们对这一学科的重视,激发学生对此门学科的学习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应用能力。为这一学科教学模式的日臻完善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国家赔偿法 传统教学模式 教学流程设计

作者简介:刘霓,宜宾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0-02

贺卫方指出: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就是一个价值重构的复杂过程,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的重建,是对人的生命、自由、尊严的重新认知。说明在学界,国家赔偿法是备受关注的。

但国家赔偿法作为高校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一进门就被纳入选修课系列,传达出高校课程设定者们对此门部门法的共识“这门法律你感兴趣就学学,不感兴趣就算了”,学生敏感地捕捉到了这一讯息,在课堂上堂而皇之地宣称“司法考试不考”,因而,本身就面临很多教学难题的国家赔偿法在教学上更是举步维艰。

作为一个高校国家赔偿法的授课教师,面对这些困境,我们是应该轻松绕过,敷衍塞责;还是应该艰难驻足,苦思应对,答案不言自明。

一、 高校国家赔偿法的教育现状

国家赔偿法在1995年正式施行之后,逐渐步入各个高校的法学选修课堂, 2010年又在万众瞩目中完成修订,甚至一些电大也开设了这门课作为选修课。然而,对如何上好这么课,却甚少有老师著文论述。北大教授沈岿在《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一书中称:多数教材以基本原理或理论的阐述和相关规则的解释为主,整体上倾向于知识的传授,而较少问题和方法的引导。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在课堂讲授中进行教学模式的改进,找到基本原理或理论的阐述、问题和方法的引导、案例三者的紧密契合点。笔者认为:首先高校必须提高对这一课程的重视度,同时我们还必须改革传统的国家赔偿法教学模式。

二、传统国家赔偿法教与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学生的角度分析

为了了解学生的学习目的与要求,笔者在每期国家赔偿法的第一堂课,都会询问学生选修这门课的动机和他们对教学的要求,总结起来,问题还不少:(1)有的教师上课时长篇大论地进行基本理论的宣讲,学生会觉得国家赔偿法的法条和法学原理晦涩难懂。(2)有的老师光注意去激发学生的正义感和同情心,没有注意到要密切联系我国现有的国情来分析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3)有些学生认为,国家赔偿法内涉及到的一些因果关系原理难度可媲美法理学。(4)有些学生认为,在大二上期开设国家赔偿法对他们来说不太合适,因为此法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关联皆较为紧密,而他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没学过,刑事诉讼法大二上期正在学。(5)还有一部分学生就觉得是混学分来的,认为这部法律同自己没多大关系,司法考试又不考。这些都给教师的教学增加了难度。

(二)从教师的角度分析

国家赔偿法在教学中面临两大难题:(1)如何端正学生的学习动机,让他们理解这是一部公民维权的法律,与每一个中国人都息息相关。(2)如何在教学中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理论修养,这又涉及到以下三方面的问题:(1)如何把握案例的长短;(2)涉及到学生生涩的法条时应如何处理;(3)怎样疏导学生因国家赔偿法所涉及冤假错案所引发的强烈情感。

(三)从传统课程的教学模式分析

传统高校对国家赔偿法的教学模式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教学内容上,着重抽象国家赔偿法法学理论的讲述,而对案例的涉猎相对较少,二是在教学组织上,采用讲授法,侧重于教师的单方面教授,三是学习方式上,学生的活动仅限于听老师讲和记笔记,发挥的主观能动性较少,四是在考核时偏向于较多的基本理论,案例的涉猎明显不足。

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也有一定的长处,但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传统的教学模式偏重讲授,学生积极性无法挥发,自然兴趣缺缺;其次,由于联系案例较少,学生对基本理论无法联系实践理解和把握。最后,通过半学期的学习,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国家赔偿法的能力仍然偏弱,而实际上国家赔偿法的应用性是很强的。

三、高校国家赔偿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

综观近年来国家赔偿法教与学的现状,结合笔者几年来的实践教学经验,借鉴学生对教学模式建议,笔者提出了一套高校国家赔偿法的教学模式。

(一) 国家赔偿法课程教学的定位

一方面高校的课程设计者们,必须转变国家赔偿法可学可不学的错误观念,正确看待国家赔偿法的社会意义和学科地位。将国家赔偿法纳入法学专业应用拓展课而非选修课的范畴。

另一方面,授课教师和听课学生都必须改变司法考试不考这一陈旧观念。很明显,由于国家赔偿法与民生民情民意關联的紧密度,它已经引起了司考出题者们的关注。

(二)调整国家赔偿法的课程结构

(1)笔者积累几年的教学经验下来,国家赔偿法的开课时间应安排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课程结束之后较为妥当。(2)另外,国家赔偿法的课时量每周两节课也远远不够。如果每周只开两节课,一学期结束时,刑事赔偿部分只能大略涉及,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根本没有时间讲,只能把赔偿申请书的几种格式介绍给学生就草草收场。

(三)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调整

1.教学内容。很多学生认为国家赔偿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法条数量仅四十二条,掌握起来一定非常容易。结果上起课来,要么是告诉老师这个涉及的部门没学过,那个正在学。要么大呼国家赔偿法像法理学一样难。

笔者在教学时,尽量类比法律原理的相似性,比如在讲述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的行为认定为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时,就提示学生回忆他们比较熟悉的民法中的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他们就会表现出兴致勃勃和乐于接受。

在讲到“管和根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户口迁移案”一案时,由于涉及到的直接因果关系说非常抽象,于是笔者就会引导学生回忆他们在民法、刑法中学过的一些因果关系说,如必然因果关系说等,对比理解学生就容易掌握得多。

2.教学方法。根据某些学者关于法学学生对国家赔偿法讲授所作的调查显示。45%的学生喜欢老师纯粹讲述理论,但65%的学生认为案例的引入和展开非常必要。

笔者曾为此作过尝试,最开始上课时纯粹讲述基本理论,学生觉得枯燥无谓;然后调整方法为介绍一些精彩案例,学生又提出案例过分拖沓,现在笔者的教学方法是:法条介绍和法学原理的延伸占課堂总学时的40%,案例分析占30%,结合案例对法学原理和法条的强化占30%。在这里笔者必须强调多谋体展示的适度和黑板板书要点的必要性。

(四)教学流程设计

首先,引导学生回忆上一堂课讲授的是国家赔偿法的哪一条哪一款,这一条款所反映的法学原理是什么,上一堂课所举的典型案例的名称。针对学生普遍对国家赔偿法不太熟悉的特点。教师此时必须板书提示本节课将讲的是国家赔偿法几大板块中的哪一部分,如是总则呢,还是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部分等等。强化学生对国家赔偿法体系的宏观把握。

其次,讲解国家赔偿法的知识点,将国家赔偿法同其他部门法联系起来讲解。比如,在讲到国家赔偿法修订前和修订后归责体系的重大变化时,因为学生对违法归责原则和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理解较为吃力。于是笔者就提示他们回忆民法上是怎样理解过错的,民事主体是否必须有过错才会受惩罚?以此过渡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追责时,为什么有的行为必须有过错才受惩罚,有的行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受惩罚。以此将抽象的原则尽量贴近学生的思维模式。

第三,凸显案例教学在国家赔偿法中的功效。通过课堂引入国家赔偿法的典型案例。启发学生假如这些冤假错案发生在自己或亲友的身上,你还会觉得这部法律不重要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学生自然就会提升对国家赔偿法的重视度,但此时又必须正确疏导学生的正义感和同情心。

以佘祥林案为例,当讲到佘祥林因杀妻入狱11年后,其妻平安归来时,学生对国家机关的公正度会产生质疑,这时笔者会引导学生理解任何国家机器在运作时都难免有误,我们要学会宽容看待。当学生质疑佘祥林获赔金额是否偏少时,笔者又会告诉他们作为未来的法律工作者,光持有对个案的同情心远远不够,必须客观体谅国家的国情,让其他的受害者也得到合理的赔偿。当然,因为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所激发出来的正义感和良知也会激活学生对国家赔偿法的热情,以致他们从手机上看到一些新的案例或图片还会在课间主动拿给我看。

第四,注重国家赔偿法的应用性。笔者在每课课堂讲述接近尾声时,都会再次回顾,本堂课涉及到的国家赔偿法法条原文是什么,用PPT再展示一遍给学生看。然后请学生回忆涉及到哪些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最后提问学生:如果你是受害者,你认为应该对国家提出哪些赔偿请求,如果你是法官呢,你又认为哪些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以此训练学生多角度辩证思维的能力。

最后,鼓励学生在课后多去关注身边的案例,并试着结合自己学过的国家赔偿法知识去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中国新闻网.2009年07月30日14:18.

[2]沈岿.国家赔偿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

[3]朱新力.新编国家赔偿法要义与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2011(1).

[4]“国家赔偿法:受害人的救济法”《光明日报》2010年4月29日版.

[5]杨立新.国家赔偿全程操作.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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