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重叠及解决对策
2014-10-21周铁震孙晓明
周铁震 孙晓明
摘 要 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之重要手段。侦查阶段,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自侦部门做出决定,统一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根据执行方式的不同,强制措施可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不同的侦查机关可能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重复适用强制措施,这不仅没有发挥强制措施保障诉讼的作用,反而对刑事诉讼形成干扰。本文试通过实际案例来分析强制措施重复适用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重叠 联网协查机制 并案审理机制
作者简介:周铁震、孙晓明,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25-02
一、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措施重叠”现象
当侦查终结,案件移送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自侦部门都会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三种强制措施其中之一。我们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状态,将其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前者就是逮捕,后者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在最简单的刑事诉讼模式中,一个公安机关对一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期间适用了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至最终判决,在这种样的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一般不会发生错误。但实践中不可能都是最简单的状态,有时一名犯罪嫌疑人会因涉嫌多项犯罪同时被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时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的犯罪嫌疑人,因为人身尚有自由,会从事新的犯罪活动,被其他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些稍显复杂的侦查程序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就会出现问题。
笔者在检察院公诉部门从事工作,从近几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发现在侦查阶段适用强制措施的一个严重问题,即当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在相同时间段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后,往往各自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一名犯罪嫌疑人实际上被重复适用了强制措施,有的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复适用,有的则是多个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重复适用,笔者暂将这种现象称为“强制措施的重叠”。
“强制措施重叠”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违背的,而且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会引发后续更多的问题,可能会导致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时被多个检察院起诉,被多个法院下达判决,甚至要同时被执行不同的刑罚,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下面试举几个实例来说明“强制措施重叠”的现象以及给刑事诉讼带来的后果,同时为避免多余的影响案例中皆隐去真实名称。
案例之一:犯罪嫌疑人赵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A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整个诉讼程序中赵某均未表明自己还有涉嫌其他犯罪待审或被判决的情况。最终赵某被A地法院判决有罪,刑种为有期徒刑实刑。在A地法院向监狱下达执行通知时,却发现赵某刚被B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经查发现:在A地公安局对赵某取保候审后,其又因贩卖毒品被B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强制措施同样为取保候审。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两地公安机关互不了解对方办案情况,各自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并进入审判程序,导致判决结果发生冲突,严重扰乱了刑罚的执行。
案例之二:犯罪嫌疑人钱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A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审查起诉阶段钱某未表明自己还有涉嫌其他犯罪待审或被判决的情况。该案提起公诉后,却发现B地法院刚刚对钱某下达刑事判决。经查发现:钱某在被A地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又因贩卖毒品被B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且B地法院先对钱某做出判决。由于查清问题时B地法院判决已生效,只能由A地检察院做出变更起诉,A地法院以B地法院的判决为基点,按照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情形进行审判。
案例之三: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A地公安局立案偵查,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孙某未表明自己有涉嫌其他犯罪待审或被判决的情况。该案提起公诉后,A地法院接司法局通知称孙某正在缓刑考验期。经查发现:孙某在被A地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又因贩卖淫秽物品被B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且B地法院已先对孙某做出判决,刑种为拘役缓刑。由于查清问题时B地法院判决孙某的缓刑已执行完毕,A地检察院只能对孙某做出变更起诉,将B地法院判决结果作为犯罪嫌疑人前科列明。
案例之四: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A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该案提起公诉后,A地法院准备开庭,但李某电话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经查发现:该案提起公诉后,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李某又因贩卖毒品被B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逮捕。经协商,将A地公安局所立的案件移送B地公安局并案处理。
案例之五:犯罪嫌疑人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A地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周某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B地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A地公安局得知此情况仍对周某以寻衅滋事罪取保候审。后A、B两地公安局对并案审理未达成一致,故各自将所办案件移送本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现周某涉嫌的寻衅滋事案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而其涉嫌的开设赌场案已经开庭审理。B地法院表示周某开设赌场案既已经闭庭,无法再做更改。A地检察院只能就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单独提起公诉。
如果说前面四个案例“强制措施重叠”是在双方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则案例五就有些明知故犯的意味了。A、B两地公安机关因协商不成,各自将案件移送起诉,相信结果还是由审判在后的法院撤销审判在先的法院的判决,按照漏罪的情形来处理。本来能够并案后在一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却要在两个法院先后开庭审理,还需要撤销生效判决,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重复浪费。
二、通过解决“强制措施重叠”革除侦查程序弊端
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还要回到对“强制措施重叠”的关注。之所以提出“强制措施重叠”这一概念,并非仅因为强制措施重叠自身的违法性,而是在侦查阶段相对于立案、取证等环节的保密特点,强制措施的适用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显著标识。笔者试从解决“强制措施重叠”入手,提出几点建议,以供作为解决问题的参考。
第一,加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力度。由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同时对同一犯罪嫌疑人适用后,其配合各个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或讯问在时间上并不冲突,因此很难被办案机关发现疏漏。但是无论有几个办案机关做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其执行机关必定是唯一的,如果执行机关在短时间内收到对一人的多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书,则会轻易发现问题所在。这就要求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要加强执行力度,对被执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建立专门档案,一经发现强制措施被重复适用,及时将该情况向决定机关迅速反馈,使办案机关能及时处理。
另外,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期间,犯罪嫌疑人出现重新犯罪,证明存在脱管、漏管的情况。因此公安机关尤其是执行机关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依法严格限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如采取令犯罪嫌疑人定期报到、细化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随机上门实地考察等多种方法掌握犯罪嫌疑人实际动态,发现违反规定及时处置或变更强制措施,发现有重新犯罪的应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
第二,建立强制措施的联网协查机制。以上案例中我们看到,两地公安机关在重复适用强制措施时根本就不了解对方也在办案及适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在此时反而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最清楚事實的全貌。但犯罪嫌疑人会出于各种目的向办案机关隐瞒,上面的案例中也多有此情况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除了要做好常规的释法说理工作,给犯罪嫌疑人讲解主动坦白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建立刑事强制措施的联网协查机制。当某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应及时将适用强制措施等有关信息载入公安内部网络,并通知其户籍地的派出所,方便其他办案单位的查询。同样,当要对某一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办案机关应通过内部网络、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全面核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发现有在办案件的应及时沟通,以便确定管辖机关,避免因信息不通畅而导致案件处理程序的混乱。
第三,规范侦查阶段的并案审理机制。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要并案审理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对此必须严格遵守,绝不能因为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互相争抢案件,争抢起诉,争抢审判。如果办案机关发现自己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其他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就是出现了同时立案侦查的情况,先发现问题的办案机关要主动和对方进行联系,弄清双方案件的侦查进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移交一个机关并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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