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庭前会议制度初探

2014-10-21郑学娇李旺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

郑学娇 李旺

摘 要 我国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程序的规定都仅限于公诉审查和庭前准备活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设置了庭前会议制度,赋予庭前程序以实质性的内容。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了解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从而保障诉讼效率。但是,庭前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讨论内容和方式等问题仍然存在争议,有待根据司法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明确。

关键词 庭前程序 庭前会议制度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郑学娇、李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3-02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将庭前会议制度纳入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内,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的正式确立。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以列举的方式增加了庭前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内容涉及到实体与程序的各个方面。庭前会议制度作为一种沟通协调机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了解案件事实、明确证据与法律适用的争议所在,并解决相关程序问题,减少庭审障碍。

一、结合基层检察院公诉工作实践分析庭前会议制度的必要性

在庭前会议制度正式确立之前,本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在庭审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障碍,导致休庭补充相关证据,极大的影响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庭审的进程。

比如被告人张某强奸案中,被告人当庭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的结果,其辩护人提出对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而休庭。比如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识字,是公安民警打好笔录让其直接签字才获得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内容根本不是被告人所述。再比如李某某等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辩护人当庭指出对在案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时,没有全部检验,而只是对部分物品进行抽样检测,且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质提出异议,并当庭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公诉机关措手不及。

上述三个简单的案例仅仅是在开庭过程中遇到的一部分问题,实践中,有部分辩护人提出一个在庭审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后,经过休庭,补充证据再次开庭,有些时候还会出现另外一个庭审过程中无法解决的问题,还需要再次休庭。这种情况造成司法机关被动的同时,肯定是浪费了大量的有限诉讼资源,不利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

二、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设想和实践操作

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所有案件都召开庭前会议,也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解释对于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情形予以规定,其标准概括来讲:一是程序性的请求或者争议,可能导致庭审进程的延滞;二是实体上案件重大复杂,证据及事实存在争议。因具体的庭前会议召开时间、方式、提起人、参与人、主持人等问题尚在探讨阶段,笔者对于庭前会议制度有以下几点设想,具体包括:

第一,提高召开庭前会议制度的意识。充分提高公诉人参与庭前会议的意识,清晰认识应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类型,在有必要的时候,及时主动与法院沟通并提起召开庭前会议,对案件在庭审前就达到熟悉的程度,全面把握案件全局,使很多可能阻碍庭审进行的问题在庭审前就解決掉,使公诉人在庭审前就达到胸有成竹的程度。

第二,将具体操作措施规范化。因为庭前会议系新规定的制度,具体操作步骤及方式需进一步与法院沟通,两家及时出台庭前会议制度召开的细则,使此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实处,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提起方式上,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虽然在刑诉规则中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召开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但是并未否定公诉机关有提请法庭召开庭前会议的权利,而且在实践中,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发现问题后,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以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故应制定专门的召开庭前会议制度建议书,分为一式三联,由承办人根据案情需要,提出召开庭前会议的意向,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在审核后,征求辩护人意见,最终做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后由人民法院在开庭前确定时间、地点以及具体主持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召开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应充分听取辩护人关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鉴定、言词证据矛盾等问题,了解人民法院对定罪量刑问题的关注点,及时补充相关证据,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做好庭前会议的专门记录,以有效提起公诉并应对庭审问题。

第三,多种模式、多种思维落实庭前会议制度。结合本院实践,在适用庭前会议制度时,应采取多种模式,针对不同案件情况确定不同的庭前会议模式。比如在本文之前提到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较多的案件,如果在以后遇到同样情况,就应该把各种证据的出示作为庭前会议的重点,从而使被告人在庭前就对证据有全面的把握,也有利于公诉人在开庭前就能够掌握庭审举证的重点所在。

刑诉法对于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立法原意在于使主审法官能够在开庭前全面把握案情,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作为公诉机关,我们在参与庭前会议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其重要作用,将此项制度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不能使庭前会议流于形式,将直接影响审判效率的问题予以分析,明确争议焦点,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也需要公诉人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去寻找简单案件中可能成为庭审阻碍的问题,从而及时落实庭审会议制度。

三、本院现阶段召开庭前会议的具体操作

除了涉众案件证据繁多需要召开庭前会议外,本院针对事实清楚的多次重复犯罪案件,也召开了庭前会议。例如日前处理的一起驾车抢夺案件,被告人在市内多个区域,选择挎包疏于防范的单身步行女性,采用驾车逼近被害人右侧,从驾驶室一侧伸出手后直接将挎包抢走的手段,连续在几个月内实施二十余起抢夺行为,手段基本一致,数额累计达4万余元,且由于其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鉴于该案的情况,庭前在主审法官的召集和主持下,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参加了庭前会议。该庭前会议一共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针对程序问题,告知被告人法庭为其指定了辩护人,其针对庭审组成人员享有回避等权利,且询问在侦查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对其有无刑讯逼供的情况;其次,由公诉人说明将要出示的证据类型及举证方式,设计二十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将有简有繁一一出示,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意见及表明要求详细出示的证据类型;第三,将照片、现场示意图、案发现场调取到了录像交被告人辨认和观看;第四,询问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意见,在此环节,针对整体及细节上,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由公诉人简单答辩和解释。例如,辩护人提到有三起犯罪事实没有在被告人的供述中予以体现,公诉人在掌握情况后,予以简单回答,同时,通过此次庭前会议,公诉人在正式开庭时已经掌握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关注点,将详细宣读被告人针对该三起的供述,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扣押、发还物品情况。以证实起诉书指控事实,从而得到合议庭对起诉书指控全部事实的认可。后该案经过一上午的开庭便结束,不得不说确实是庭前会议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了上述复杂案件外,针对简单的案件,也在不断创新思维,以求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积极作用。例如赵某某等三人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案情为:2010年10月中旬,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使用由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及名片,在银行各申领大额度的白金信用卡一张。后赵某某、钱某某分别使用信用卡在孙某某经营管理的某单位POS机上刷卡套取现金共计20余万元,透支款项由三人支配使用。后经银行催收后拒不归还。在召开庭前会议之前,公诉人本来考虑的就是针对形式问题及相关书证简要出示交三名被告人辨认。但是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否认其之前供述,坚称信用卡里的钱不是其本人刷卡,被告人孙某某也否认其之前供述,坚称赵某某的一笔刷卡金额不是在其经营的单位刷卡。这样一来,涉案信用卡银行提供的赵某某的信用卡消费明细以及体现在消费明细中的交易方式、交易地点就受到了质疑。与此同时,辩护律师也提出银行作为被害人单位,其单方面出具的材料本身真实性就是打折扣的,二被告人对于该问题的否认,该证据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该予以排除。这一点在庭前会议之前公诉人是没有想到的,在以往的案例中也是没有遇到的。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经过召开庭前会议,公诉人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从中国银联调取了该单位的POS机的刷卡交易明细,这样一来,所有质疑便不攻自破了。

综上所述,庭前会议制度对于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凸显法律的权威具有明显实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庭前会议制度已经开始形成一种意识,但尚没有完全发挥庭前会议制度应有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表明庭前会议制度尚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和空间,需要在实务中制定详细的规则,并不断探索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 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宋英辉.刑事审判前程序的理念与原则——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面临的课题.诉讼法论丛第五卷.法律出版社.2000.

猜你喜欢

司法实践
浅析立案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谢觉哉湖南时期革命司法实践探析
信用证欺诈及例外原则的比较研究
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公共领域建设的必要性
如何认定共同侵害债权
浅论司法透明指数与司法公开
浅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