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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2014-10-21杨丽薇

华人时刊·下旬刊 2014年5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

杨丽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严重、犯罪低龄化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及国外其他国家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及刑法该项规定的适用情况提出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要求并阐述其理由。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低龄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42-0

一、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

近年来,由于日益复杂的社会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更残暴。同时,犯罪低龄化也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2013年11月25日重庆长寿区发生一起10岁女孩在电梯摔打1岁婴儿并使其从25楼坠落的事件。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立即引发各方热议。而10岁摔婴女孩李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立案侦查,受伤婴儿家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然这起事件仅是众多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例,但该事件反映和折射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摔婴女童年仅10岁,行为古怪、残忍另人们震惊、愤怒,但因其年龄太小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也未对作案者进行任何处理。“仅因年龄小而不能治罪”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而类似案件的屡次发生,社会中出现了要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二、各国刑事责任年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我国自然人实施犯罪因年龄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四层含义:1.14周岁以下的人实施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由于该阶段的人还不具备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其对犯罪行为免责。2.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即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3.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在犯有法律规定的八种犯罪时才需负刑事责任,即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因此,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是14岁。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量刑时会从轻或减轻,体现出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

而各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差不齐。大多数国家同我国一样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例如:俄罗斯、日本、意大利。但一些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加拿大、荷兰、土耳其为12周岁,墨西哥仅为9周岁。相反,巴西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8周岁,较其他多数国家高。

三、应考虑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及原因

我国当今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内容沿用了1978年《刑法》的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化该项规定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定为14周岁已无法起到预防和惩罚犯罪的目的,所以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现状,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我认为刑法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理由如下:

第一,目前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无法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近几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严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也逐渐降低。未成年人初始犯罪年龄从1998年至2003年就平均下降两岁,犯罪年龄低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①仍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规定为14周岁会使得大量低龄儿童犯罪被排除在法律制裁范围内,会导致“有罪不能罚”、“违法不能究”的现象,使得立法与司法实践出现不相匹配的脱节。

第二,该项规定不符合我国青少年儿童的发展现状。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息息相关,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是根据人们的年龄推断出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然后更准确的判定行为人在某一年龄是否具备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与1978年相比,当今社会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文化等都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我国青少年的生长发育速度加快,生理早熟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受社会经济、科技快速发展的影响,义务教育的普及,青少年的认知能力和心理成熟度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符合当前青少年的成长状况,他们有能力在一些大是大非面前作出正确的选择,有必要在实施故意杀人、强奸等社会危害性大的暴力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三,该项规定无法充分保障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很多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强奸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仅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就无法得到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人也不必因为他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大多数情况下都由其监护人以经济赔偿的方式给予受害人一方补偿。这样的惩罚力度与方式既无法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悲痛情绪,也无法得到社会公众的谅解。刑法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如果刑法不具备制裁犯罪人和保障受害人利益的功能,不能实现刑法应有的目的,就会失去權威性,是对法律与人民的不尊重。因此,为了实现刑法的目的,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第四,该项规定不利于改造和挽救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不论实施了怎样严重的犯罪行为都会被免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种做法往往忽略了对有罪错行为人的教育和改造。国家司法机关不给予有罪错的行为人以制裁而仅由其监护人、学校给予其引导是不切实可行的。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其生长环境、受教育程度、性格特点等密不可分,但大多数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都因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而酿成大祸。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教育和改造有罪错的未成年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会使得更低龄的未成年人受到制裁,通过更严肃的方式教育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省自身,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降低其重复犯罪的几率。

第五,该项规定相对于其他许多国家偏高,且国外已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先例。为了严惩日益加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各国也纷纷加入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研究。美国针对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决定,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各地降低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加大了对少年犯的严惩力度,一些州可在成年法庭审判10岁的少年犯。②

四、结语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直接影响着我国刑法追诉犯罪行为的范围,体现着我国的形势政策及人道主义主张。面对如今日益严峻的犯罪低龄化问题,我国有必要在未来立法中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严惩少年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挽救失足少年,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注释:

①刘昕悦.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10(10).

②李晓莹.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陈明华.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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