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治视域下无讼思想的思考
2014-10-08田佩雨
田佩雨
摘 要:儒家追求中庸、平和处世的哲学思想,对无讼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形成起了重大作用。无讼作为中国古代农业社会在司法领域的价值追求和一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处世之道,反映了中国民众对诉讼的特殊心理,直到今天仍影响着我们的诉讼工作。
关键词:无讼;和谐;中国传统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8-0108-02
一、无讼思想的理论根源
无讼是儒家所极力倡导的一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儒家一方面主张对民众进行教化,“以德去刑”。另一方面提倡当事人间的和解,以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以德去刑”,就是通过“德治”和“礼教”,使人们都安分守己,和睦相处,从而达到“无讼”,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②这就是儒家全部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内容,也是适应中国传统数千年农业社会的核心法律思想。
历史上,处于农业社会的中国人所追求向往的处世哲学与生活之道是《礼记·礼运》中所描绘的美好世界:“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鳃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谓大同。”这种小农经济下民众对社会和谐的追求,与儒家的法律理想不谋而合。无讼作为一种农业社会追求和谐稳定的自然思潮,虽然由孔子提出,但却并不是儒家独有的思想,道家也认同这一主张。道家的“道法自然”与儒家思想殊途同归,其经典代表著作《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即是强调人与自然融为一体,即古人所说的“天人合一”。道家的最终的目的就是强调一种自然秩序的和谐,而为了达到其追求的这种目标,无讼就成为不二选择。
到了秦汉时期,董仲舒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为武帝所采纳,使儒学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无讼理念这一儒家推崇的司法观自然而然的也在司法领域发挥了主导作用。
二、无讼思想形成的原因
毫无疑问,中庸的哲学思想是无讼观念形成的主因。社会和谐并非中国社会的追求,西方也追求社会和谐。但西方的所追求的和谐是法制化的和谐,正像波普所总结的那样:“我们渴望得到好的统治者,但历史的经验向我们表明,我们不可能找到这样的人,正因为这样,设计使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而传统中国始终没有摆脱儒家“贤人政治”理念的束缚,更注重道德的约束力,而非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究其根源,还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固有思想以及追求稳定的社会理念所决定的。
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里,人们寻求私力救济而放弃公力救济,内含着实用主义的中国传统思维逻辑。毕竟,乡土社会是个熟人社会,而熟人之间的纷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不符合乡土社会解决纠纷的普遍传统。且诉讼解决纠纷的成本又太高,又存在司法腐败的种种弊端。而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就纠纷的解决来说,私力救济更能让人满意。因此,在乡土社会里,无讼法律思想就容易生根发芽了。
三、无讼思想对具体司法实践的影响
无讼作为中国农业社会中追求和谐稳定思想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司法官处理诉讼事务的指导思想。在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离的政治体制之下,司法官同时又是民之父母官,他们不但掌握着国家司法权,同时也是纲常伦理教义的宣传者。董仲舒所推崇的“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③的境界,是优秀执政者努力追求的,即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来解决人的内心问题,以达到“天下大治”,而不是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达到这一目的。如此,国家的司法官员也就以“贱讼”来作为自己执政理念了。清代的州县衙门口,常贴有这样的对联:“尔小民有闲暇各勤尔业,众百姓无事莫进此门。”可见,“贱讼”已成为从国家到市民的共识。雍正帝曾下谕州县官:“州县官为民父母,上之宣朝廷之德化,以移风易俗。次之奉朝廷之法令,以劝善惩恶,听讼者所以行法令而施劝善惩恶者也。”④便是重“德化”、“德治”而轻诉讼的典型代表。
四、对中国传统“无讼”思想的当代反思
(一)对孔子“无讼”思想的思考
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⑤对数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司法实践影响巨大,对孔子无讼思想的真正内涵,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探究。
1.对孔子话语本身的解读。西周的司法活动确实把案件具体细分为刑事案件的“狱”与单纯民事纠纷的“讼”。⑥周王室东迁,诸侯并起,导致礼崩乐坏,到孔子所处的春秋末期己无此严格界限,“讼”不再专指民事诉讼。孔子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⑦可见,孔子观念中“讼”己为广义。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孔子在鲁国做司法官的经历窥其一二。
2.司法官角色下孔子的无讼。众所周知,孔子曾在鲁国做过最高司法官员“大司寇”。作为一个司法官员,孔子不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味抵制诉讼,强调调解,而是以合理的手段,对不同性质的案件做出具体区分,积极稳健地促进诉讼。对于一些争议较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孔子确实主张发挥了调解的作用,但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孔子则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的权威,孔子诛杀少正卯一案就是例证。史书记载:“孔子为鲁摄相,朝七日而诛少正卯。人进问曰:‘夫少正卯,鲁之闻人也,夫子为政而始诛之,得无失乎?孔子曰:‘居,吾语女其故。人有恶者五,而盗窃不与焉。一曰心达而险,二曰行辟而坚,三曰言伪而辩,四曰记五而博,五曰顺非而泽。此五者,有一于人,则不得免于君子之诛,而少正卯兼有之。”⑧少正卯涉及的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已经危及到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危害性大,必须通过诉讼法律予以处理。在少正卯案件中,孔子坚决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正视诉讼,绝非后世儒家所说的“无颂”。由此可知,所谓无颂绝不是一味抵制、回避诉讼,而是对不同案件的性质进行具体区分,能调解的就调解,不能调节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解决,这才是孔子无颂思想的本质所在。endprint
(二)当代权利观下的无讼思想
与中国传统无颂思想相对应的是西方的法律思想。中西对诉讼的态度,在耶林脍炙人口的民法学演讲名篇《法律的斗争》中体现得最明显。耶林说:“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法律受到不法侵害之时,这在世界上可能永远存在,斗争是无法避免的。法律的生命是斗争……德语中权利一词具有客观与主观两重含义。客观的意义是指法律,也就是社会生活的法律秩序。主观的意义是指权利,即将抽象的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法律也好,权利也好,常常遇到障碍,要克服障碍,势必采取斗争的方法不可。”无论是完备的法律本身,还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都不是从天而降的,而是靠斗争取得的,“如奴隶农奴的废除,土地私有的确立,营业的自由,言论的自由,等等,都是人民经过数世纪的斗争得到的”。个人权利的实现则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取。耶林认为:“权利与人格结为一体之时,不问是哪一种权利,均不能计算价值之多少。此种价值不是物质上之价值,而是观念上之价值。”即权利不论数量大小不仅不可剥夺,也是不可放弃的。耶林认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当勇于奋起捍卫自己的权利,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是个人的私事,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社会所尽的一项义务。如果每个人都视自己的权利为儿戏,视法律为儿戏,不去积极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法律也将不复存在。
在当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也必然越来越多,个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主要方式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诉诸法律。正如耶林以上所分析的,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是个人的私事,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为社会所尽的一项义务。因此,从现代法治精神的眼光来看,无讼思想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对于整个社会法律秩序的保障,都是不可取的,应该予以批判。
(三)无讼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无讼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其德治内涵,可有效弥补法治的缺陷。德治与法治交相为用,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社会领域是纷繁复杂的,道德是从内心这个软的方面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的调控,法律是从外部,通过硬的方面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的调控,两者相辅相成,才能建设和谐社会。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正是以和。”⑨这里的“宽”就是指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而“猛”则是指刑罚的力量。治理国家必须发挥道德和刑罚的双重作用,使二者形成互补的关系,共同为用。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的德治思想,强调通过道德的感化来解决纠纷。无论对于我们当前审判工作中具体案件的法律应用,还是对于法院调解工作的展开,都具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影响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无讼法律思想,对于促进民事纠纷的合理解决,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其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当代以权利为核心的法治社会,为了追求矛盾的缓和,一味强调矛盾纠纷的调解,而有意的回避诉讼,是不利于公民权利实现的,与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也绝不是孔子无颂思想的本意。因此,我们对于无颂这一传统法律思想,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服务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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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论语·颜渊.
②论语·为政.
③汉书·董仲舒传.
④钦颁州县事宜·听断.
⑤论语·颜渊.
⑥《周礼·秋官》记载:“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
⑦孔子家语·刑政.
⑧荀子·宥坐.
⑨左传·昭公二十年.
(责任编辑 徐阳)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