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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研究

2014-09-29侯碧超徐宁波

关键词:作品微博

侯碧超 徐宁波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巨大进步,微博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体和交流方式,以短小精练、使用便捷、传播快速等特点,受到广大用户的追捧,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对我国传统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键词:微博;作品;微博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55-02

自2010年“微博元年”开始,我国各大网站均开通微博服务,微博用户的数量也在迅速攀升。2013年7月17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用户规模已达3.31亿[1]。从这惊人的数据可以看出,微博已经成为人们相互交流沟通的一块新天地。

2012年9月,郭德纲与于谦出演新作《屌丝青年》,网络著名段子写手“剑神葡萄”发现,该作品中有一些摘自微博原创段子。此消息公布后,郭德纲“郑重道歉”,并表示自己将创作《屌丝青年》2.0版,所有涉及的笑话都将全部摘除一字不用[2]。

2013年1月,宁波某化妆品公司在未经华盖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中采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0张摄影作品。华盖公司以该化妆品公司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3]。

著作权侵权是微博中经常发生的,也是微博侵权的重灾区域。对于微博的内容能否成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哪些内容才能称得上作品以及微博中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中均未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文所要阐述的地方。

一、微博概述

(一)微博的概念

微博,又称微博客、微型博客,英文译名为MicroBlog,它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是博客在Web2.0时代的新发展。微博用户可以使用电脑、手机等终端,及时更新并公开发布简短文本、图片、网络链接等,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

微博形成之初在信息书写时只能是文本的输入,而且要受到字数的限制,一般要求不能超过140个汉字,方式单一,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微博用户之间的交流、互动,也不能充分地实现信息分享性这一微博所要达到的目的。随着微博的发展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微博的内容已不再仅局限于文本信息的输入,用户可以根据自己微博内容的需要添加图片、声音、视频等多媒体信息,极大地促进了微博的发展。

(二)微博的本质

微博是由Twitter率先提出产品构想并成功实践的。那么微博的本质是什么?有人认为微博是一种聊天工具,也有人认为微博是一种新型媒体。

随着Twitter产品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功能整合进微博之中,但所有的功能都是基于这一核心理念:信息的即时性、共享性以及基于即时、共享信息形成的动态信息传播网络。在数字媒介传播专业领域里,有一技术词汇称为“节点”,是指“任何连在网络上且能与其他网络设备通讯的设备”。用户通过数字媒介中的这一节点,迅速、即时、便捷地满足用户即时性信息的发布与获取目的,因此我们认为微博的本质就是节点共享的即时信息网络[4]。

(三)微博的特点

微博虽然本质上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的定位和调整,但其是伴随着现代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而诞生的,不同于已有的信息网络媒体,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便捷性。微博用户只需要有一部手机、一台电脑或者其他终端,只要能够连接到数据网络,就可以实现随时随地的分享生活故事、获取其他用户的博文信息。

2.个人性。微博是以用户个人为基本单位,表现在其所发布信息全是用户的个人思想、情感和行为,将各自不同的兴趣、爱好、心情、生活经历,最大限度地实现与好友分享。

3.共享性。共享是微博的生命,“自由、开放、分享”是微博的重要理念。微博用户及时发布和转发需要帮助人的信息,让社会更多人知晓,为需要的人提供帮助,这才是微博更高的共享价值。

二、微博著作权的界定

微博用户所发布的数字信息能否成为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首先必须回答微博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如果构成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归谁所有、由谁主张和行使,是我们所要讨论的。

(一)微博作品的认定

著作物是表达思想或者感情的创作物,隶属于文学、艺术、美术、音乐等范畴。在我国,通常把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即著作物称为作品[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解释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从我国法律法规对作品的解释可以看出,对于作品的认定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方法、手段和媒介,与在哪种媒介上发布并无关联,而是看该作品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

1.思想、感情的表达。思想、感情的表达是指要作为作品被认可,必须是人们精神活动的表达。微博用户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喜怒哀乐,在其微博上发布一些图片、语言、视频等内容,完全由自己决定,是自己情感、思想的反映。

2.表现中的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手法)推演出来[6]。

3.表现的外部性。表现的外部性意味着将作品用语言、文字、声音、颜色的形式向外部表现,也就是说只限于内心的语言、意图等是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的。

4.隶属于文学、艺术、美术、音乐的范畴。微博用户通过选择、取舍、安排等来传情达意,完全有可能具有文学性、艺术性或者科学性。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微博内容完全可以构成作品,具有著作权,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保护。

根据著作权原始取得原则可知,著作者在创作完成著作物的那一刻起,就原始地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者是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一智力创作活动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著作者及作者做了解释,“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因此,发布微博内容的用户即博主自然地成为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人。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并无本质上的差异,最大的区别在于微博服务提供商享有微博永久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占的使用权,如《新浪微博使用服务协议》第4.7条规定:“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微梦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

(三)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具有17项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既然微博作品享有著作权,也就当然地拥有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一种使其人格、作品受到尊重的权利。著作者身份权是著作者要求他人承认自己是该原创作品的创作者的权利,它与保护作者与其精神活动成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并且不受任何经济权利的影响,即使该作品某些财产权利已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

著作财产权是指作者享有的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作品以取得报酬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为了保障作者的财产性利益而创设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微博内容完全可能构成作品,受到我国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保护。由于微博的本质和所具有的特性,使得侵犯微博著作权变得异常容易和普遍,侵权行为多重多样。分析各种侵权行为和表现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线上侵权,一类是线下侵权[7]。

(一)线上侵权

线上侵权主要是指微博用户相互转发、引用微博作品引起的侵权纠纷。该种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

1.原文转发行为。微博设置中都有转发功能,微博用户点击“转发”按钮就可以实现转发这条微博,同时会附上转发字样和微博来源。按照微博的特征和微博用户的态度,分享是微博的生命,如果失去分享性这一功能,微博也将失去存在价值和发展意义,因此广大微博用户均不认为这种转发行为构成侵权。但事实上,该行为确实已经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现今,有两种观点认为这种转发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一种认为这种转发行为是在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内,因为微博用户在转发该条微博时出于自我欣赏和与好友分享的态度,且已载明出处和微博用户信息,因而不够成侵权;另一种认为微博的转发属于微博用户之间的默示许可,转发已经得到了博主的许可,因此转发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笔者同意第二种看法,因为微博的价值就在于分享,每个微博用户在申请微博账户、发布内容时完全知道微博的这一功能,而且愿意与好友分享、互动,这是他们加入微博的初衷,因而其他用户转发行为显然是合法的。

2.微博用户直接在微博中转载、引用他人微博作品,但未为作者署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只要是未经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即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线下侵权

线下侵权,主要是将微博原创作品转载到报刊、出版社等传统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微博作品并未得到微博用户的许可和支付报酬所产生的纠纷。有些微博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性和艺术性,出版社、杂志社等未经作者同意,即对这些作品出版发行,谋取利益,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因而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微博运营商对其经营的平台负有监管和审查的义务,对涉及色情、暴力、犯罪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时予以删除或者屏蔽。但由于微博的自身特性,对海量信息进行事前审查不符合实际,因此微博用户在发现自己原创作品受到侵权时,应及时告知微博运营商给予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必要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微博运营商接到用户举报并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微博用户合法权益,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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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网易.CNNIC第32次互联网报告[EB/OL].http://tech.163.com/13/0717/13/9407BVOS00094NSI.html,2013-07-17.

〔2〕北青网.郭德纲新作《屌丝青年》被指抄袭 郭德纲向作者道歉[EB/OL].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2/0917/c22219-19028702.html,2012-09-12.

〔3〕何蒋勇.浙江首例微博著作权侵权案[EB/OL].http://news.qq.com/a/2013082,2013-08-20.

〔4〕张佰明.网络传播实务[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194.

〔5〕刘斌斌.知识产权——法理论与战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74.

〔6〕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6.

〔7〕微博世界法律不能缺席[J].法庭内外,2011(10).

(责任编辑 孙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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