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问题研究
2014-09-24唐小艳
唐小艳
摘要:以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为切入点,选取沪市1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针对样本公司2008年—2012年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披露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从外部监督和内部治理角度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评价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4010502
1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基础理论
(1)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及内容。《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则是围绕企业的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这五个内部控制要素,结合《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进行的综合研究,是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的全面评价。
(2)内部控制评价主体。我国内部控制的主体具有全面性,这决定了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也应具有全面性,也强调的是全员参与、全员控制。它将企业的战略管理层、普通管理层和业务操作层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全员参与、自主评价的体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能否有效实施,绝大部分是取决于企业是否具备着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体制。企业应该构建一个多层次的,全面的内控评价主体体系。
(3)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本质上的不同,可以把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企业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的必要控制,或现存的控制并不合理及未能满足控制目标。按照企业内部控制缺陷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发现的控制缺陷进行评价后,管理层应评价其严重程度,并有责任针对不同的控制缺陷制定不同的整改方法,做出补救措施。
2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信息披露现状
2.1整体情况的简单分析
金融行业在我国是被率先要求披露内部控制的行业,选取的样本公司2008年-2012年均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司,具体如下表。
表1样本公司内控评价披露情况
年度上市
公司
数量
(家)披露内控
自评报告
公司披露CPA对
内控的审核
或鉴证的公
司披露CPA对
自主报告的
评价意见的
公司未披露CPA
对企业内控
的评价数量占上市
公司比
率(%)数量占上市
公司比
率(%)数量占上市
公司比
率(%)数量占上市
公司比
率(%)披露自评报告并经审核或鉴证占披露自评报告百分比(%)20121717100.0017100.0000.0000.00100.0020111717100.001482.35211.7615.8882.3520101717100.001058.82635.2915.8858.8220091717100.001058.82635.2915.8858.8220081717100.00847.06741.18211.7647.06数据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
2008年的17家样本公司中,有15家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再评价,占样本总量的88.24%。到了2011年,作为我国内部控制强制性披露的第一年,则有94.12%的公司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部控制的审计或对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评价意见,与2008年相比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表明高风险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整体情况较好,它与证监会要求金融类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强制性规定分不开。此外,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或审核意见的比率也从2008年的47.06%上升到2012年的100%。
2.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方式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三种:(1)可以作为公司年报的一部分,在年报披露的同时一起对外披露,样本公司在2008和2009年都是选择这种方式披露内控评价报告。(2)作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说明依据,常以附件形式披露,实质上是独立披露。2010年,样本中有15家公司选取了这种方式。(3)作为单独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独立披露。各家样本公司在2011年及2012年均遵守规则选取了这种方式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此种情况取决于五部委发布的配套指引中的强制性披露内部控制评价规定。经样本统计,公司在评价内部控制时并没有局限于《基本规范》规定的五要素,而是对评价的内容有了更好的拓展。
2.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鉴于2011年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中的较重要的一年,本文详细统计了所选取样本公司在2011年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依据,2011年所选取的公司都以《基本规范》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依据,但是,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明确提出自己以配套指引为自评依据。这些样本公司均在沪市上市,数据却显示只有76.47%的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交所指引》为评价依据。一方面,不得不说,即使是规范严格的金融类公司,他们的内部控制评价也只是流于形式,根本没有仔细研读、依照相关部门的指引;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未忠于职守,没有严格的审核所管辖范围内公司提交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存在监管不力的状况。
3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从以上的调查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有部分公司并未披露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审核或鉴证意见,2011年只有82.35%的样本公司聘请CPA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审核,说明内部控制信息的强制性披露规定并未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各家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不统一,评价报告流于形式,内部控制评价缺乏统一性。如并不是全部银行都有以《商行内控指引》为内部控制评价依据,也不是证券公司都有以《证券内控指引》为评价依据,甚至一些公司将《公司法》都作为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第三,内部控制评价的报告格式杂乱无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对外披露,而且报告内容上没有分行业进行特定规范,《评价指引》中的一些内容在企业据此评价时缺乏可操作性。
第四,主观上,公司管理层大都不愿披露自己的内部控制缺陷,因为这会向投资者、监管者传递出经营层的负面效应;客观上,关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方面的法规仍不太完善,都会导致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不真实,不充分等问题。
4完善我国内部控制评价的建议
4.1强化外部监督
财政部等部门应在《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基础上,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标准,细化地规范每个行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信息的披露格式、披露内容,防止上市公司随意地完成一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若发现公司已经出具了没有重大缺陷的评价报告,后期却出现了与评价报告完全不相符的状况,监管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编制与公司情况相符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2提升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具体计划和执行部门,它的成员—内部审计师就必须对他们所审计的活动保持独立性,这样他们才能自由客观地完成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为了保证他们提供的意见公正无偏见,还必须有更高级的部门来监督他们。企业可以设立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计委员会要严格从投资者的利益出发,监督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和自我评价。
4.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评判一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着重应该检查其是否能够辅助管理层去实现企业的战略管理目标。反过来,管理层应该在整个企业中建立起帮助管理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此体系基于管理视角建立,管理层是这个体系的建立者,同样也是这个体系的控制对象,要严格杜绝高管凌驾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之上的现象。企业要在整体的战略高度上来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多元化地使用内部控制评价方法,可以更全面地收集被评价单位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从而提高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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