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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经济研究

2014-09-21马春荧

企业导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

马春荧

摘 要:遗产税属于最古老的税收形式,曾经被世界上许多的国家所采用。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广大人们迫切希望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完善税制的征收越来越有必要。但由于目前相关时机不成熟我国存在着开征遗产税的难度。但这并没有代表我国遗产税不能开征。只要在遗产锐制度设计上能充分考虑国情,避免由于基本条件不成熟而产生的问题,近期开征遗产税也许能更好地促进某些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借鉴国际上各主要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教训,探讨利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并且具体分析了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条件,提出了遗产税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可行性;经济研究

一、遗产税概况

(一)什么是遗产税。遗产税是对继承人继承去世者所剩下的财产而征收的税,一般认为,它是对缓解贫富差距有一定作用。它的交税对象是遗产的继承人与受赠人,而征税对象则是财产所有人逝世后所遗留的所有财富,在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过的此税,当然也有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达到吸引投资、吸引资金流入等目的而特意不设或者后来废止该税的。

(二)遗产税的种类。可分为以下几类:有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总分遗产税。其中,总遗产税,征税对象是财产人去世后所遗留下的财产总份额,它的起征点,一般来说是累进税率,无需考虑继承双方关系的亲近与否和继承者的自身情况;分遗产税,是在不同的继承份额分别分给不同继承人后,根据继承财产的多少以及与去世者关系的亲近程度来征税,是累进税率;总分遗产税,也被叫做混合遗产税,即前面两种税同时使用,具有相互补充的作用。

(三)中国遗产税现状。目前并没有开征。我国曾经在1940年7月,遗产税被开始实行过。在新中国成立后时期,在1950年,遗产税曾被拟作为税收来征收,但,由于当时的条件不成熟,便没有开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1996年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批准,它提出了“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在2009年的两会上,陈光标,在做访谈节目的时候说自己将向向两会提交议案,倡导向高收入群体征收遗产税。

在2012年的两会上,朱继民先生,提出研究开征遗产税的议题。他表示,中国现阶段遗产税立法的基础是坚实的。首先,征税对象已经有了即收入很高的群体,因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个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了;其次,由于收入悬殊在不断的增大,大量财富的所有者将其生前的资产留给下一辈,使子女在竞争中处于优先地位,有的甚至无需竞争。他提出,可以实行总遗产税制,将遗产与赠与税放到征收范围,防止纳税人将房产转让之前逃避税款。确定遗产税的门槛,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财富的变化动态调整,税率为累进。

2012,年中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上,代表们再次提出遗产税账单的考虑,并调核预采集点。由省,自治区制定,直辖市并通过总结和继承税征收办法,最后介绍中国的情况之后,终于逐步难入立法。

2013年3月,关于《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课题的中期成果发布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举办。该项研究成果表明,我国现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基本已经实现了。

二、开征遗产税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世界上三种遗产税模式选择。目前,遗产税主要有这么几种被部分国家所开征:第一个以美国为代表国的称为“总遗产税和赠与税”,税收制度是“先税后分”,也就是以资产所有人去世后留下的总资产减去要扣税的名目为课税对象。根据那时的市场价来测定的总的地产或财产价值。英国运用了总遗产税比例,而不是单一的一套赠与税。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分遗产税”实施的国家,它的特色是“先分后税”,先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而后按照个人情况来课税。因為它考虑到了人在内,在税率的设计上重视他们自己的经济状况以及支付能力,充分考虑了继承人的经济形势和承受能力的因素,但因为计算和征管非常的复杂,使得漏征现象易滋生。第三种是代表国家为意大利的“总分遗产税制”,它具有“先税后分再税”的特色,也就是先对被继承人去世时留下的所有遗产征一次税,然后再对分配给每个继承人的财产达到起征点时候征税。这个形式的遗产税事实上就是比例税和超额累进税的一种混合。分遗产税与总遗产税联合起来,只不过在总遗产税阶段既可以选择超额累进税率也能够选择比例税率。

(二)启示。纵观上述三种主要的遗产税制,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何种税制都是有利有弊的,没有哪种税制可以说是完美无缺的,无可挑剔的,所以我们在考虑我们国家应该制定什么样的遗产税制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情况入手,全面审视,多作参考和调研才一能制定真正有意义能施行的遗产税制。

在经济日益增长和社会不断进步的中国,社会成员对社会公平的要求的实现越来越强烈,不仅要求社会地位的平等,更加要求经济的平等,所以开征遗产税也是我国现在热门的话题,党中央也不只一次把遗产税提到重要的会议上研究。现在我们在讨论发达国家在这方便的得失,也是对我国以后开征此税的借鉴。这是有必要的。

三、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经济研究

(一)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遗产税具有增加政府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作用,和个人所得税一样同属于政府对缩小收入差距的重要方法。从遗产税概念上来说,它是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征收的,所以个人遗留的财产送给被人或者留给后辈,必须要依法纳税的。

遗产税能够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调节收入分配,使社会财富更加平均,从而解决不合理的现象的存在,在收入分配上,可以避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收入具有边际消费作用,这种作用与收入呈现这样一种关系:当收入增加,边际消费作用呈递减趋势,高收入群体在使用钱时比较随意,用来满足真正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越来越少,有一些人甚至钱太多不知道如何去花,而去做坏事。从继承人说,另一方面,有些人是出世的百万富翁,亿万富翁,整天无所事事,纸醉金迷,过寄生的生活,没有一点贡献的社会群体。因此,社会财富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里,对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有不利的影响,会使得这一部分人的创造力和能力迷失,不利于发挥其正确的主观能动性,这一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国家通过遗产税,可以使得社会上形成分配的一种良性循环。

征收遗产税,国家财富管理水平能提高,整个社会的财富也将提高透明度。同时,国家要明确规范财产登记制度,同时应将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得以完善,提高国家制度的管控力和实施力,提高文明水平。

(二)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需解决的问题。(1)做好政策宣传,强化税收观念。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实行时间比较短,民众对依法纳税的观念和政策不是很理解,另外中国几千年来的本位思想,子承父业的观念深入人心。遗产税在我国的实行肯定会有很大的难度,所以在开征遗产税之前,要把工作前置,进行社会性的政策税法宣传,让开征遗产税的利好深入每一位公民的,最终使得公民的意识从依法纳税转化为纳税光荣。(2)完善财产监控制度,降低税收成本。如何实施监视和对纳税人评估,防止税收流失,是遗产税征收的重要环节。第一,我们要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应对个人储蓄资产发的实名制度进行完善门,强调信用观念,加强对现金流的管控,个人支票等先进手段。第二,我们要实行实名制的产权,把普通公民放入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的范围内,个人財产透明度要增加,加大对隐藏的公共财产排查。第三,建立健全个人财产评估制度机制。(3)完善财产法律法规,明晰个人的财产产权。之所以认真确认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它是遗产税征收的首要前提,因为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来进行征税的。我国许多法律,虽然有许多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但对财产的继承,转让,赠与行为是不明确的。在开征遗产税时,要进一步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更要对遗产税的范围进行规范,把家庭中的动产不动产都要列入征收范围。

(三)政策建议。(1)立法先行,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起草《遗产税》,将于十二五期末开征。遗产税的征收将对扩大内需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深远的影响。国务院批准收入分配改革的深化(以后简称若干意见)确定开征遗产税。在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系统落成,以及电子货币化的演进下,个人财产信基、将被及时准确的掌握,也就是说,遗产税征收所需的条件己逐步达成。根据中国公布的遗产税暂行条例2004九月“(草案)”,应征收的遗产包括所有死后财产继承以及赠与财产出现的第一个去世后的五年。草案还指出,遗产十万元,50%是遗产税的最高税率。(2)税收设计。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状况,应该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出发,实行高起征额、低比例税率的遗产税制。 1) 征纳主体。遗产税归属于财产税的范畴,财产税类包括了遗产税,征税主体应为地方税务机关。2)征税对象。被继承人去世时拥有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动产、无形资产、股权等等。3)征税起点与税率。我国2013年人均GDP约为6767美元,借鉴国外开征遗产税设计经验,对高收入阶层征税,我国遗产税设计一般应该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100倍,大约400万。采用简便易行的比例税率,符合我国税率负担水平,不能高于财产境外转移成本,设置在10%-20%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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