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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企业的税收筹划

2014-09-19张爱萍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4期
关键词:计税酒类消费税

张爱萍

摘要:酿酒企业生产的产品酒,是特殊的消费品,国家对酒类产品不但要征增值税,还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比例为:白酒:从价20%,从量每斤0.5元;啤酒:每吨出厂价3000元以上,征收每吨250元;3000元以下,每吨220元;葡萄酒、红酒从价10%。可以看出,酒类企业的税负还是比较大的。虽然消费税具有转嫁性,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但在酒类产品竞争激烈的今天,合理避税,降低成本,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酒类企业税收税务筹划

在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所以,企业并购常常作为企业处置资产规避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重要手段;根据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不予抵扣消费税;外购葡萄酒加工葡萄酒可以抵扣消费税等。这些专业的税务知识,就需要白酒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一、酒类企业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酒类生产甲企业自产自销是产供销一体化的酒类生产企业,2012年生产瓶装白酒6000吨,共1200万瓶(0.5公斤/瓶),每瓶出厂含税价30元,无外销。

2012年,甲企业共销售1000万瓶白酒,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1000×30÷1.17=25641.025(万元)。自产自销类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税率为20%,甲企业应纳消费税为25641.025×0.2=5128.205(万元)。

该类白酒生产企业全资成立一个独立法人的销售子公司,生产厂按一定的出厂价将酒类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由后者推向市场。这样以来,甲企业2012年生产瓶装白酒6000吨,共1200万瓶(0.5公斤/瓶)。当年共销售1000万瓶、单价15元白酒给其子公司乙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1000×15÷1.17=12820.51(万元),应纳消费税为12820.51×0.2=2564.1(万元)。同时,乙公司对外按每瓶30元含税价销售,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1000×30÷1.17=25641.025(万元)。

甲企业2012年消费税占子公司销售额为2564.1÷25641.025=10%,企业应纳消费税较自产自销方式少缴5128.205-2564.1=2564.1万元。

那么,甲企业这样筹划是否合法呢?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

据此,甲企业应征消费税价格低于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应征消费税价格就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不低于50%)。例中,甲企业应征消费税价格为每瓶15÷1.17=12.82(元),等于乙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50%,即30÷1.17=25.64(元)。针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在50%-70%之间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企业要拿出证据(主要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二、酒类企业兼并重组的税务筹划

企业并购是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形式,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它是企业主要的资产运营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并购进行战略重组,发挥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作用,使企业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企业的质量目标。企业并购一般涉税金额巨大,合理合法的税务安排将会给并购参与各方带来巨大利益。企业并购属于资本运营范畴,属于产权重组层次,与产品经营不同,企业并购业务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一般分为兼并合并和控股收购,兼并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各种合并方式,都有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判断采用哪种税务安排更合适,需要看哪种方法更能使参与并购各方的总节税价值更大,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收专业筹划。作为酒类企业,还要考虑其特殊性,当酿酒企业需要大量外购原料酒时,外购原料酒就不如收购原料酒厂,从而避免缴纳两次消费税。比如:债务人(目标企业)行将破产停业时,拥有该企业债权不如转为拥有其股权,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可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酒类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不是一个单向思维,而是一项关乎企业整体、全局利益的综合考量,要树立立题——审题——破题的思维模式,不但要考虑企业重组中发生的税负,还要思考因企业重组后纳税主体变化所引起的税收待遇差异;不仅要顾及单一税种的税负筹划还要把握所有相关税种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不只要照顾酒类企业具体优惠政策的运用,还应分析由此带来的其他税收成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对酒类企业重组的税收风险及筹划方案的可行性、实务操作有一个系统、特殊的认识和评价,使酒类企业能在多个方案中选择最优的方案,使酒类企业能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高度去实施自己的发展规划,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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