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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担保贷款现存问题及对策

2014-09-19祁春

财经界·学术版 2014年14期
关键词:贷款商业银行体系

祁春

摘要:本文阐释了担保贷款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总量偏低且呈下滑趋势、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难、部分贷款的贷款担保无法兑现的现状以及政策鼓励商业银行提高融资服务水平的要求,进而探讨了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业务发展不均衡、效率低,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满足率低,担保贷款带来的风险大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五大对策,以期为贷款担保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担保贷款银行对策

一、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发展的现状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特定财产(第三人的信用)担保而发放的贷款。从担保的方式来分主要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其实还有定金贷款、流质贷款,但是后两种应用较少,前三种是较常用的方式。从担保客体来分主要可分为:专业担保公司贷款、法人担保贷款(主要指企业互保)、自然人担保贷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业务遇到了发展上的诸多问题,这可以从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来分析:

(一)从宏观层面看

1、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占总贷款比重不高

我国商业银行中,作为贷款偿还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银行防范和降低资金损失风险的重要手作,理应在银行资金贷款业务中占据重要分量;但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占银行吸收存款比例低,银行之间贷款效率极其不均衡。

2、部分贷款的贷款担保无法兑现

商业银行所发放的贷款的大部分都成为无法回收的坏账,银行贷款担保也难有资金支撑维系,与发达国家5%-6%的高水平坏账率相比,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坏账率虽然还处于较低水平但是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而且处于较高的风险位置。

(二)从微观层面看

1、商业银行担保贷款业务发展不均衡而且效率低

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之间信贷资源占有及供给能力差别很大,大型银行吸收存款能力较强,在同样的存贷比考核标准下,可支配的信贷资源相对充裕,向大型企业、优质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就多。

2、中小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难

根据2012年央行调查,80%的中小企业有融资需求,一年总量达7500亿元,而银行实际可供贷款的余额总计为1701亿元,存在6000亿元的市场缺口,得不到资金注入的企业就难以维持发展。我国江苏和浙江都是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省份,当地各金融机构虽然争相开展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行动,却几乎很少有中小企业能贷到款。

二、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存在的“难贷款、贷款难”现象成为金融市场的顽疾。

(一)现行担保贷款制度存在缺陷

造成商业银行贷款的担保风险偏高的关键原因是现行贷款担保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对于授信额度权限与客户管理权限不加以制衡,信贷管理责任人容易“监守自盗”。

(二)担保贷款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干预过多

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等主要金融法律直到1995年才颁布实施,“渐进式”立法缺乏前瞻性和可操作性,造成银行的无效担保、担保落空、虚假担保。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来自中央和各地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导致银行自主经营权得不到充分落实,各种政策性业务(如安定团结贷款、救济性贷款)使商业银行难以积累规范的担保贷款模式和进行合理的信贷风险控制;银行自身依法信贷意识不强,贷款担保不规范也是不良信贷产生的因素。

(三)贷款企业不诚信行为加大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弊病,市场主体因为获得信息渠道之不同、信息量的多寡而承担的不同风险和收益,银行在获取客户信息、决定贷款信息、贷款获取后监督贷款人行为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贷款人为获得贷款出现隐瞒其真实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情况,造成担保人资格缺少、担保物不合格等后果。

(四)信用体系缺失

在缺失行业自律精神的背景之下,企业的诚信不能不大打折扣,在行业还没有建立起可靠的信用体系,企业以企业的绝对利益为出发点、不顾一切地追逐利润的短视做法,企业不重视履行责任、不去兑现向合作者的承诺,不断突破法律、打破道德底线、破坏职业道德,最终将引发企业的诚信危机,丧失市场合作者,企业的发展也难以为继。

三、解决我国商业银行担保贷款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商业银行担保贷款制度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的重要任务是要健全担保贷款制度,理顺银行各项贷款运行机制,严格担保审查和核保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贷后管理,确保兑现担保债权,来提高担保贷款的安全性、高效性。在严控新项目贷款风险的基础上,银行要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的再评估,落实第一、第二还款来源,做实抵质押和担保管理。

(二)完善担保贷款的法律体系

针对我国担保贷款法律建设存在的问题,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弥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渐进式”立法的不足,增强担保贷款法律体系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进一步在《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等法律中明确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规制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并保障其自主经营权利。保证担保贷款法律效力有效性的关键是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法律规定要理顺审贷发放机制,加强贷款法律效力监督,达到保全银行资产的目的。同时,政府应给予银行独立经营的空间,可以给予适当的指导和支持而不能越过法律规定强加干预。

(三)建立健全我国银行客户社会信用体系

担保贷款会出现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和银行不当操作导致的缺陷,贷款企业不诚信行为加大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建立健全我国银行客户社会信用体系,既要将影响企业经营效益与管理的各项经济指标纳入到信用考察体系之中,还要将企业承担对商户、员工、社会职责的指标体系纳入到信用考察体系之中。

参考文献:

[1]张国亭.我国民营企业银行贷款难原因分析[J].2008,(12):24-27

[2]李玉萍.贷款担保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J].品牌(理论月刊), 2010,(7):19-23

[3]李文锋.浅析银行担保贷款风险——以吉某向农村信合行贷款一案为例[J].新西部(理论版),2012,(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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