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微型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2014-09-19黄佳怡
黄佳怡
摘要:微型金融是指对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金融服务。本文从我国农村资金供需状况出发,结合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现状,深化其发展意义,探究现存发展中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针对我国微型金融发展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微型金融小额信贷农村微型金融机构
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Group to Assist the Poor,CGAP)给出的解释:微型金融(Microfinance),通常是指向穷人和低收入人群(Poor and Low-income Clients)提供的金融服务,包括小额信贷、合作医保、助学贷款、扶贫开发、保证保险和资金划汇以及其他的金融服务等。因而,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微型金融的概念提出以来,发展中国家无疑成为了其发展的主要市场,并且逐渐将微型金融纳为传统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
一、我国微型金融的研究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尽管城市化进程显著,但农村人口仍占有很大比重,并且农村人口是我国贫困人口的主要部分。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国家级贫困县592个,全国贫困人口2688万人,其中扶贫重点县贫困人口1693万人,扶贫重点县贫困发生率8.3%(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2011),扶贫压力仍然很大。自“三农问题”提出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政策支持。但基于长期留存问题以及我国金融业的特殊性,农村贫困人口并不能得到足够的金融服务支持。另外,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技与生产技术的提升,农村人口的生活需求、消费理念、理财与投资意识已经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对于金融服务和支持的需求日益增加,需要多样化、优质量和高效率的资金与之匹配。也正是由于金融服务供需之间的矛盾,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极大的放缓了我国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转换进度。
而在我国,改善民生无疑是党建及政府工作的首要落实点,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真正惠及百姓,成为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面对日益复杂的世界经济环境,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多次提出并强调了我国经济金融产业适应形势、自我改善及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发表了《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的署名文章,其中重点讲到了市场准入对于在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金融业虽存在特殊之处,但仍需要扩大市场化力度,需要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改善,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帮助寻求当下小微企业、“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老问题的解决之道。可见,研究微型金融,因其与经济发展及民生状况息息相关,具有重大意义。
二、我国农村资金供需状况分析
我国农村资金的外部供给主要来源于财政补贴、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以及私人借贷。下文将对财政补贴与农村金融机构的作用状况着重进行展示。
(一)财政补贴方面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财政拨款用于农业发展的比例几乎一直位于10%的水平以下。即使是在2000年后我国GDP实现显著增长的阶段,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仍然很低且增速较为缓慢。如图1所示。
(二)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贷款及农村存款金额均在2001年-2012年呈增加趋势,但两者占全国存贷款总额比重仍然较低。农村贷款占各项贷款总额百分比在2006年以前长期处于低水平且存在巨大存贷款比例差;近年来比重实现显著上升但仍处于非理想水平。可见大量资金被投入了非农产业,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仍然不足。如图2及表3所示。
图1:
图2:
三、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历程及其现状
(一)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历程
自20世纪90年代,外国微型金融成功经验被介绍到中国,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微型金融对于我国的扶贫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地推动作用。大体上,我国微型金融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1、实验阶段(1993年——1996年10月)
我国的微型金融实践开端于1993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成立的“扶贫经济合作社”。通过对成功的孟家拉“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模式的引进与学习,我国先后在河北省易县、河南省虞城县、南召县和陕西省丹凤县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了扶贫试点。而后,由同样是非政府组织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开展的扶贫计划经过两年的发展,也在我国17个省的48个县(市)得到推行。
2、扩展阶段(1996年10月——2000年)
微型金融的运行主体转向政府,自1996年开始,中央多次召开会议,言明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小额信贷项目,使得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显著发展。这一阶段,我国在继续借助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之外,将国家财政和扶贫贴息贷款作为了项目资金的主要来源。
3、全面实行及推广阶段(2000年——2005年)
我国微型金融发展出现重要转折点,作为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支持下,相应日益增加的农村信贷需求推行小额信贷活动,逐渐在农村市场形成垄断地位。
4、探索阶段(2005年至今)
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的放宽,民间资本和一些外国资本,逐渐进入到我国的微型金融市场中来。探索新型微型金融发展模式以及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成为当前新形势下的新任务。
(二)我国微型金融的主要类型
目前,我国的微型金融主要有小额信贷、社区发展基金、贫困地区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四种类型,而以小额信贷(公益性)为其最主要形式。
所谓公益性小额信贷,主要分为:政策性小额扶贫贷款和小额信贷项目两类。前者主要由政府和正规性金融机构开展,以国家财政资金和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而后者则是由民间组织主持的,以国内外的无偿资助为主要资金来源。社区发展基金,则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吸纳项目社区居民的入股资金,居民既是使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和管理者。贫困地区村级发展互助资金的资金与小额信贷同样来源于政府扶贫资金,不同的是其资金所有权归互助组织内的村民集体所有。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是我国放松微型金融市场准入政策的新尝试。可见,后三类方式虽然普及度尚不比小额信贷,但由于其成员可对资金共同管理、使用并享有所有权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资金的使用效率。
四、我国微型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微型金融方面已经做出许多成功尝试,但总体看来,我国微型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归结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覆盖率较小
由于新设机构运行成本高、开设地区自然环境及经营环境差等原因,金融机构的开设缺乏积极性,已有机构也多分布在相对较为发达的中心村镇,使得偏远村镇依旧无法被覆盖,工作的进一步推进遇到很大困难。
(二)信贷服务仍回避农村及贫困人口
我们知道,普惠性金融体系认同的是使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人,包括过去难以得到金融服务的更贫困和更偏远地区的群体,都能获得各种应有的金融服务。而我国的普惠性金融体系和小额信贷仍处于初级阶段,小额信贷开展的利好形式并未真正给农村人民带来足够的金融支持。由于发放农村贷款呈现的风险收益劣势,小额信贷公司仍多发放商业信贷,存在回避农村金融需求的现象。农村中大部分有资金需求的低收入群体,需要经过一系列苛刻的抵押条件才能从金融机构贷到款或者根本得不到贷款。公益性小额信贷仍主要以少数大型非盈利组织,如NGO提供,影响程度亦非常有限。
(三)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健全,起步较晚的微型金融更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抗风险能力差。针对传统的系统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放贷主体自身的特殊性,更要着重对客户还贷能力、经济生产波动性等重要因素进行跟踪。
(四)盈利能力较弱
由于涉农贷款单笔交易额度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放贷利率较商业贷款低从而限制了盈利空间;客户群体资信能力较差;机构网点覆盖面小,支付渠道不畅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较弱。营利性金融机构很难在农村地区进行持久性经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而使得大量优质金融资源不可避免地“逃离”农村。
(五)监管体系与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
国际上通过“巴塞尔”协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微型金融机构,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却是不适当的,不但无法发挥其改善民生的重要使命,更阻碍了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铺展。特别对于具有相当正面意义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由于缺乏我国相关机构的正规监管、宣传和操作透明度的曝光,实则降低了其潜在影响力。对资金具有需求的客户很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错失借贷机会。另一方面,缺乏政策扶持,民间资本对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注入仍然微乎其微,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陷入两难。
五、创新微型金融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覆盖面
政府增强扶持力度,鼓励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从资金、税收、物资、人员、设备等方面上进行支持。增多基层网点,夸大网点辐射面,缓解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平衡的现状,推行机构人员轮岗制,保证偏远村镇服务。增设农村金融服务流动宣传站。
(二)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制度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缺少雄厚资金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势在必行。一是组织机构员工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及业务能力,防范操作风险。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形成专业有序的问责体系,同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注意实行部门隔离,降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三是建立稳健的信贷政策与流程,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贷前了解,降低不良贷款率,设立信贷监管与跟踪机构,完善客户档案。四是做好贷款损失准备。五是向农户等贷款者进行贷款知识宣传,培养其守约精神,提高其还款意识,以避免贷款者脱贫后返贫的恶性循环。
(三)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为了提高内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普遍性,必须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盈利,不断推出新的、高质量的、符合农村现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是进行管理技术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形成规模有序的管理模式,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内部营运成本。二是进行科学而灵活的产品设计与定价,根据市场特点及客户需求及客户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借款者的资信程度设计不同期限与差别利率的金融产品,从而建立适合于借贷双方的合理价格,形成均衡利率模型。三是注意金融机构本身形象及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四是积极与公益组织、民间资本进行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四)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和政府扶持体系
在保证微型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富有弹性的监管指标和体系,从而增强微型金融的经营创新与活力,促进微型金融的发展;建立针对微型金融机构特殊情况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原则,特别对公益性组织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与公布。
综上四点建议,上文关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仍回避农村及贫困人口的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缓解。
六、结束语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的微型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945个减少到2299个,2009年时存在的708个空白乡镇的问题大致得以解决。2012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年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5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信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相信在不断的探索中,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会不断增加,更大程度上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其扶贫、改善民生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将日渐凸显。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 2014(09)
[2]胡惊鸿.我国小额信贷不同模式的比较与运用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09
[3]谢升峰.微型金融与低收入群体信贷——理论及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解析[J].宏观经济研究, 2010,(9)
[4]黄承伟,陆汉文,刘金海.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 2009,(9)
[5]蔡秀,肖诗顺.影响我国微型机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J].实证分析
[6]肖上贤.国外微型金融经典运作模式比较及启示[R].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
endprint
(三)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健全,起步较晚的微型金融更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抗风险能力差。针对传统的系统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放贷主体自身的特殊性,更要着重对客户还贷能力、经济生产波动性等重要因素进行跟踪。
(四)盈利能力较弱
由于涉农贷款单笔交易额度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放贷利率较商业贷款低从而限制了盈利空间;客户群体资信能力较差;机构网点覆盖面小,支付渠道不畅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较弱。营利性金融机构很难在农村地区进行持久性经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而使得大量优质金融资源不可避免地“逃离”农村。
(五)监管体系与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
国际上通过“巴塞尔”协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微型金融机构,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却是不适当的,不但无法发挥其改善民生的重要使命,更阻碍了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铺展。特别对于具有相当正面意义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由于缺乏我国相关机构的正规监管、宣传和操作透明度的曝光,实则降低了其潜在影响力。对资金具有需求的客户很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错失借贷机会。另一方面,缺乏政策扶持,民间资本对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注入仍然微乎其微,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陷入两难。
五、创新微型金融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覆盖面
政府增强扶持力度,鼓励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从资金、税收、物资、人员、设备等方面上进行支持。增多基层网点,夸大网点辐射面,缓解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平衡的现状,推行机构人员轮岗制,保证偏远村镇服务。增设农村金融服务流动宣传站。
(二)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制度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缺少雄厚资金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势在必行。一是组织机构员工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及业务能力,防范操作风险。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形成专业有序的问责体系,同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注意实行部门隔离,降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三是建立稳健的信贷政策与流程,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贷前了解,降低不良贷款率,设立信贷监管与跟踪机构,完善客户档案。四是做好贷款损失准备。五是向农户等贷款者进行贷款知识宣传,培养其守约精神,提高其还款意识,以避免贷款者脱贫后返贫的恶性循环。
(三)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为了提高内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普遍性,必须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盈利,不断推出新的、高质量的、符合农村现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是进行管理技术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形成规模有序的管理模式,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内部营运成本。二是进行科学而灵活的产品设计与定价,根据市场特点及客户需求及客户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借款者的资信程度设计不同期限与差别利率的金融产品,从而建立适合于借贷双方的合理价格,形成均衡利率模型。三是注意金融机构本身形象及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四是积极与公益组织、民间资本进行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四)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和政府扶持体系
在保证微型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富有弹性的监管指标和体系,从而增强微型金融的经营创新与活力,促进微型金融的发展;建立针对微型金融机构特殊情况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原则,特别对公益性组织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与公布。
综上四点建议,上文关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仍回避农村及贫困人口的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缓解。
六、结束语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的微型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945个减少到2299个,2009年时存在的708个空白乡镇的问题大致得以解决。2012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年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5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信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相信在不断的探索中,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会不断增加,更大程度上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其扶贫、改善民生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将日渐凸显。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 20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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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承伟,陆汉文,刘金海.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 2009,(9)
[5]蔡秀,肖诗顺.影响我国微型机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J].实证分析
[6]肖上贤.国外微型金融经典运作模式比较及启示[R].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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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防范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健全,起步较晚的微型金融更缺乏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抗风险能力差。针对传统的系统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以及微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放贷主体自身的特殊性,更要着重对客户还贷能力、经济生产波动性等重要因素进行跟踪。
(四)盈利能力较弱
由于涉农贷款单笔交易额度小,无法形成规模经济;放贷利率较商业贷款低从而限制了盈利空间;客户群体资信能力较差;机构网点覆盖面小,支付渠道不畅等多方面原因,我国农村微型金融机构盈利能力较弱。营利性金融机构很难在农村地区进行持久性经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进而使得大量优质金融资源不可避免地“逃离”农村。
(五)监管体系与政策扶持体系不完善
国际上通过“巴塞尔”协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微型金融机构,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却是不适当的,不但无法发挥其改善民生的重要使命,更阻碍了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铺展。特别对于具有相当正面意义的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由于缺乏我国相关机构的正规监管、宣传和操作透明度的曝光,实则降低了其潜在影响力。对资金具有需求的客户很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错失借贷机会。另一方面,缺乏政策扶持,民间资本对于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注入仍然微乎其微,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的运营陷入两难。
五、创新微型金融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覆盖面
政府增强扶持力度,鼓励新设农村金融机构,从资金、税收、物资、人员、设备等方面上进行支持。增多基层网点,夸大网点辐射面,缓解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平衡的现状,推行机构人员轮岗制,保证偏远村镇服务。增设农村金融服务流动宣传站。
(二)完善农村金融的风险防范制度
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缺少雄厚资金保障的低收入群体,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因此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势在必行。一是组织机构员工定期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及业务能力,防范操作风险。二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监管,形成专业有序的问责体系,同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注意实行部门隔离,降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三是建立稳健的信贷政策与流程,对客户进行详细的贷前了解,降低不良贷款率,设立信贷监管与跟踪机构,完善客户档案。四是做好贷款损失准备。五是向农户等贷款者进行贷款知识宣传,培养其守约精神,提高其还款意识,以避免贷款者脱贫后返贫的恶性循环。
(三)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为了提高内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普遍性,必须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盈利,不断推出新的、高质量的、符合农村现状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是进行管理技术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经验,形成规模有序的管理模式,从而降低金融机构内部营运成本。二是进行科学而灵活的产品设计与定价,根据市场特点及客户需求及客户能力等具体情况,根据借款者的资信程度设计不同期限与差别利率的金融产品,从而建立适合于借贷双方的合理价格,形成均衡利率模型。三是注意金融机构本身形象及金融产品的宣传和推广。四是积极与公益组织、民间资本进行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四)建立健全微型金融机构监管体系和政府扶持体系
在保证微型金融机构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富有弹性的监管指标和体系,从而增强微型金融的经营创新与活力,促进微型金融的发展;建立针对微型金融机构特殊情况的监管部门,明确监管原则,特别对公益性组织以及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与公布。
综上四点建议,上文关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服务仍回避农村及贫困人口的问题也可以得到相应缓解。
六、结束语
不可忽视的是,近年来我国的微型金融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年,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945个减少到2299个,2009年时存在的708个空白乡镇的问题大致得以解决。2012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全年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25家。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信贷公司7839家,贷款余额8191亿元,全年新增贷款2268亿元。相信在不断的探索中,我国微型金融机构会不断增加,更大程度上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其扶贫、改善民生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将日渐凸显。
参考文献:
[1]李克强.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J].求是. 2014(09)
[2]胡惊鸿.我国小额信贷不同模式的比较与运用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09
[3]谢升峰.微型金融与低收入群体信贷——理论及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解析[J].宏观经济研究, 2010,(9)
[4]黄承伟,陆汉文,刘金海.微型金融与农村扶贫开发——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扶贫模式培训与研讨会综述[J].中国农村经济. 2009,(9)
[5]蔡秀,肖诗顺.影响我国微型机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分析[J].实证分析
[6]肖上贤.国外微型金融经典运作模式比较及启示[R].深圳: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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