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014-09-12王莉
王莉
摘要:本文主要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后各时期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新时期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进行解析,从而提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析
农村社保,即是农村社会保险,包括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政策。邓小平同志早就明确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
1.建国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是忽略的,社会保障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1954年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就粗略的制定了关于社会救灾、劳动保险等相关条款,这些条款在当时生产力较为低下的条件下基本是没有条件实现的。文革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全面发展经济的道路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慢慢得到了重视,但这一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还是针对城市居民。
直到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政府才将社会保障政策倾向于三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建立,使得农村居民有了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2.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举措。
2.1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镇),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2.2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2.3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2.4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2.5养老金领取。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近几年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村医疗保险工作推进顺利,成效显著,特别是农村医疗保险使得诸多的农村居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这说明中央的这两县政策是顺民心、解民忧的,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办实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得到了广大农村居民的衷心拥护,在实施的过程中党中央也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确定了“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指导方针,既考虑到了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也考虑到了各级政府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过程中一直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参保的原则,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保。2009年下半年在全国部分县市启动新农保试点,2010年扩大试点面,2011年开展第3批试点,并部署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截至2013年,全国约半数省份将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不再区分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只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就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就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而且两种户籍缴费、领取待遇的条件和规则相同。
3.新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应注意的问题。
3.1全面规划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主要是针对城市居民,相比之下广大的农村地区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改革相对缓慢。近几年我国农村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得到了举足轻重的发展,比如新农合就给农村居民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虽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取得了一定得发展,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因此,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走出目前停滞不前的困境,就应当科学地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的长远目标,使之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3.2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还处于非规范化阶段,仍然依赖于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土地保障职能的存在,使得农民仍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依赖,不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3.3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借鉴我国城市和国外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经验和教训,从局部入手、逐步推进,走渐进式的发展道路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应尽快建立保障项目较为齐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在一般地区,则应先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入手,创造条件逐步展开。
3.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基础上。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可以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总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别、扩 大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积极探索,最终建立起适应我国农村需要的社会保障。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编.[M]中国社会保险年鉴 2002年.
[2]时正新 中国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报告 [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单位:肥城市社会保险事业处, 山东 肥城 27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