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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欧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简析

2014-09-12郎爽

山东青年 2014年6期
关键词:北欧国家福利制度社会保障

郎爽

摘要:当今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缓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主要在分析北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基础上,对北欧社会是否存在“养懒汉”的现象以及福利国家所倡导的普遍主义能否长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懒汉的现象并不存在;普遍主义也将一直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核心要素。

关键词:北欧国家;福利制度;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可有效的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地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等北欧国家以其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项目而被誉为福利国家的典范,它们所建立起来的“斯堪的纳维亚模式”概括地说就是侧重于公平分配福利,全面贯彻普遍主义原则,国民一律享受由政府税收拨出的福利基金,但所得福利的多少,须与收入相挂钩,其充分重视就业,并实施全民医疗保障制度。[1]分析北欧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希望能够从中得出有益于我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

一、北欧福利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

1.保障内容和保障范围的广泛性

北欧国家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已建立了一套包括社会保障范围和内容都十分宽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如芬兰,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预防性安全和健康政策;社会和卫生服务;社会保险三方面组成,并提供国民“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瑞典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福利津贴、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一系列的社会补贴,每一项都有其具体的规定,其保障范围覆盖全体国民。[2]虽然经历几百年的集成与发展,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以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为基本原则这一点始终没有改变,我们可以通过退休养老金和医疗保健等的相关服务中看出。

北欧国家“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理念是其社会保障工作最基本的目标。现有居民无论是否曾被雇佣,当其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均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同时,政府规定每一个家庭都可得到政府提供的育儿津贴以减轻家庭抚育孩子的负担;所有居民无论收入状况、社会地位及其它情况如何,都可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大到宪法,小到实施细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以此作为实施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依据,充分维护全体国民的利益,并且还规定,每一个公民,包括国内原有居民和满足居住年限等有关规定要求的外来移民,都有权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同时,保证公民一律平等,无论种族、阶级、阶层与性别,以及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均可享受同等的社会福利,真正做到了对普遍主义的全面贯彻。

2.社会保障的支出及税收比例居高不下

根据OECD的统计数据显示,芬兰在1980年的福利开支占GDP的18.5%,1985年占23%,1990年占24.8%,1995年超过30%,占31.1%,2000年占24.5%,2001年占24.8%。芬兰有关部门的专家指出,预计到2050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将会总体上超过30%。

据瑞典相关部门统计,2005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16.3%,2006年占15.8%,其中老年保障支出连续两年均占社会保障支出的49.5%,位于第二位的是疾病与残疾保障支出,约占31.2%。自1993年以来进行的社会保障改革后,瑞典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有所下降,但与其它国家相比,社会保障支出比重仍就较高。至2004年,北欧五国与欧盟15国相比,瑞典居首位,其次是丹麦、欧盟15国、芬兰、挪威及冰岛。

高福利必然需要高税收作支撑,来保证福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北欧各国普遍税率较高,甚至超过其它许多工业化早发国家。20世纪80、90年代,北欧各国的工作者每年就要缴纳1.2-1.5万美元的税额,据OECD统计,2003年,丹麦的各种税收总和占GDP的48.3%,芬兰的占44.8%,挪威占44.3%,瑞典则占50.6%,相比英国的35.6%,法国的43.4%,美国的25.6%,德国的35.5%要高出很多个百分点。[3]其中,丹麦是世界上赋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税收是其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1996年曾达到51.7%。芬兰、瑞典和挪威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雇主缴费和雇员缴费三个方面,三方共同负担,其中税收和雇主缴费占主体。

北欧国家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全体国民实行无差别的公平的生活保障,保证每个公民的自身利益与权利。即无论任何人,只要具备规定的条件,那他们就有资格得到相应的保险金,而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与本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收入无关,所有人一律平等。

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大小条款、实施细则等,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定。例如:在养老金方面,芬兰于1937年通过了国家养老金法,1956年又对国家养老金法进行了重新修订;1961年与1970年分别颁布了职工养老金法和个体从业人员的养老金法以及农场主养老金法; 2005年又对职工养老金法进行改革与修订。而在医疗保健方面,芬兰又于1972年建立了基本卫生保健法;1989年特殊医疗照料法;1990年精神医疗保健法;1992年出台了对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收费的专门法规。每一项法律法规,内容都非常具体,不仅对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资格与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而且也对社会保障实施时政府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了规定。

同时,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收入和支出以及政策措施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主要通过法制和行政的方式进行管理。行政管理主要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政贯穿于社会保障计划、措施、执行以及解决问题纠纷的全过程。例如:挪威政府在国民保险纲要中明确写明了各项保险的收支安排及相关的法律支持,任何公民,只要对社会保障执行过程中的不满、问题和纠纷,均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通过法庭来解决问题。

二、对北欧国家福利制度所引发问题的讨论

1.北欧国家“养懒汉”的倾向是否存在

由于社会福利完备的项目标准与措施以及社会福利的过度膨胀,使得一些劳动者对国家、对社会产生一种依赖心理,由此滋生了一批“躺在社会保障上的”懒汉。这种高福利制度和平均化措施造成了许多人的“不劳而获”和“少劳多得”,许多假期甚至有事请假期间工资都照发不误,这严重挫伤了其它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有数据显示,瑞典的国民工作与不工作的收入只相差不到20%,而仅所得税就占工资的35%-80%;在芬兰,所得税占工资的30%-65%,而对于缺勤状况无明确的惩罚制度,相应的对于全月满勤的员工,没有奖励制度。由此导致了瑞典企业的缺勤率高达20%,是西欧国家的两倍,是日本的十倍,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的进行,也削弱了员工的热情。[4]

据此问题,有学者提出了质疑,认为关于是否存在“养懒汉”的倾向,可以结合劳动参与率、退休年龄以及劳动时间等具体指标来进行综合分析。

1.1劳动参与率

指包括就业者和失业者在内的经济活动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率,是用来衡量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状况的指标。[5]参与率越高,说明该国国民的劳动积极性越高。在福利国家,妇女往往享受比男人更多的福利,女权主义也宣称北欧是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天堂。因此考察妇女的工作参与状况可以比较鲜明的看出该国人民的劳动积极程度。根据OECD的数据显示,2007年,挪威15-64岁的女性劳动参与率74.6%明显高于1985年的63.3%,并且在2000到2009年期间,挪威的总体就业参与率一直保持在78%-80%之间;丹麦2007年的女性劳动参与率是73.3%,高于1985年的67.4%;而芬兰和瑞典虽有1%的下降,但几乎不明显。妇女劳动参与率的提升被称为20世纪北欧国家最伟大的变革。与此同时,德国2007年的总体劳动参与率在75.6%,英国为76.3%,OECD国家仅为70.6%。从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北欧福利国家并没有大范围的懒汉的存在。

1.2退休年龄

北欧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挪威67岁,瑞典65岁,芬兰在63-68岁之间均可,丹麦65岁。挪威和瑞典都存在普遍的提前退休的现象。2001年,挪威提前退休人员的比例占劳动力总数量的1.3%,虽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67岁,但实际上退休年龄仅为57岁,与规定年龄相差十岁,还在工作中的65到66岁的工作者表示他们不适合继续工作。[6]来自OECD的数据显示,挪威男性的退休年龄从1965年的68岁下降到2007年的64岁,女性从1965年的70岁下降到2007年64岁以下。相比欧洲其它福利国家的实际退休年龄,OECD26国的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02年平均退休年龄为62.5左右,英国到2007年平均实际退休年龄为63,2007年挪威为64岁,高于英国。虽然退休年龄在下降,但实际的退休年龄也都在60岁以上,并不低于其它国家。因此从这一点上看,很难看出有养懒汉的迹象。

1.3劳动时间

北欧社会确实存在普遍请假的问题。2001年,瑞典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的人数达到了27万人,约占总体劳动力的7%,且请假原因多为精神方面的压力。在挪威,连续请病假者约占劳动力总数的6.5%。下面笔者将讨论是否由于普遍请病假现象的存在使得劳动时间减少。

来自OECD的数据表明,1980-2010年的30年间,欧洲各国普遍都存在劳动时间减少的现象,其中英国从年均劳动时间约1780小时减少到约1650小时,德国从约1770小时减少到约1430小时,而芬兰从约1850小时减少到约1700小时,挪威从约1600小时减少到约1430小时,丹麦从约1660小时减少到约1560小时,瑞典则从原来的约1500小时增加到约1600小时。从数据上就可以看出芬兰的劳动时间明显高于英国,丹麦到2010年的劳动时间高于德国,德国与挪威在2010年的劳动时间相差无几,而瑞典的劳动时间是这几个欧洲国家中唯一的一个成增长趋势的。因此,从劳动时间上并不能看出北欧国家懒汉的存在,反而瑞典的劳动者工作时间更长一些。

2.在财政负担过重的前提下普遍性的福利原则能否长存下去

北欧各国实行的全民福利制度,使各国家的公共福利开支过度膨胀,甚至高于社会的经济增长率,使得经济发展的速度赶不上公共福利的开销,造成了总开支平均约占GDP的70%以上,其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包揽过多,福利涵盖面太广,福利标准太高,造成财政压力与日俱增,最终引发入不敷出的财政预算危机,造成了国家的沉重负担。许多社会科学家都预言福利国家本身的卓越将导致它走向失败,当今世界的权威力量在2011年的达沃斯论坛上宣称:“普遍主义最终将要被弃。” [7]然而福利国家直到今天依然存在。

众所周知,高福利、普遍性的北欧模式也确实给北欧国家带来了财政上的危机,20世纪七十年代和九十年代的经济危机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我们无可否认的是北欧福利国家的建立确实可以称得上是民主社会主义在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它成功的原因在于它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通过全民充分就业来实现共同富裕。正如古斯塔夫·穆勒所说:“任何一个公民本来都不应该遭受贫困,我们有足够的生产能力,我们所生产的能够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只是由于(资产阶级)的恶意和组织的不健全,才使人们看不出这一点。”[8]北欧国家早期制定的社会政策就含有一些普遍主义的因素,例如在儿童津贴和国民年金等项目上。而且普遍主义的存在也有其独特的结构和环境因素。[9]

16世纪的宗教改革形成的政教合一的状态客观上为政府对福利事务产生更大的公共兴趣和责任提供了便利,而主观上公民也愿意将他们的福利需求转向政府。同时,早期的资产测查养老金计划方案也更容易被改造成面向全民的服务项目。

1.2文化的同质性

北欧国家多山,且人口稀少,种族、宗教和语言相对单一,这种便利的同质性条件使得北欧政府较其它异质性、碎片化的国家更容易实行全民社会计划。

1.3独特的转机

其实全民计划的思想在19世纪晚期就已经被提出来了,但是真正实行确是在二战后,因为战争本来就是能够使各对抗的政治集团联合起来共同反对纳粹的侵略,此次战争也是社会团结主义、普遍性的社会政策方案得以实行的一个契机。

同时,北欧福利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来应对经济危机造成的损害,例如缩减福利开支,改革社会服务,改革就业状况等,使得国家的财政状况得到好转。到2001年,丹麦的福利开支为29.2%,芬兰的福利开支为24.8%,挪威23.9%,瑞典29.8%,依旧明显高于美国的14.7%,经合组织23国的22%,欧盟15国的23.8%,英国的21.8%。2005年,丹麦的公共开支为53.2%,芬兰为50.7%,挪威42.6%,瑞典56.6%,也明显高于英国45.5%,法国53.8%,德国46.7%,美国36.4%,多年来,北欧各国的公共开支一直居于世界的首位。虽较之前有所减少,但依然高于其它国家,且北欧普遍性的福利制度每一项规定和举措都有法律的依据,已经纳入到了国家的立法当中。到目前为止,北欧制度化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还没有改变,而且有专家预测至少在最近的将来这一制度也没有做出重大改变的迹象。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成功可以说是创造了一种奇迹,他们所建立的享誉世界的福利国家体系也越来越受到国际大众传媒和政府间组织的关注,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改革与完善,相信北欧模式将更加走向成熟,为世界各国提供典范。但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北欧的高福利未必适合其它国家,我们可以效仿的只是北欧国家的一些措施和政策,并作适当的调整,以便能够适应我国这样一个有着庞大人口的国家。

[参考文献]

[1]黄范章.瑞典福利国家的实践与理论——“瑞典病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21.

[2]吴强.北欧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5,2:72-75.

[3]刘玉安. 福利国家与社会和谐——北欧模式探源[J].文史哲,2008,5:161-163.

[4]http://baike.so.com/doc/6383823.html

[5]Peter Wheeler.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M].Office of Research and Statistics,2008:242-244.

[6]王翔. 北欧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观察与思考[J].财经论丛,2003,6:10.

[7]潘屹. 国家福利功能的演变及启示[J].东岳论丛.2012,10:15.

[8]Gunnar Heckscher.福利国家及其未来[M].美国总统明尼苏达大学出版社, 1984:44.

[9][挪威]斯坦恩-库恩勒,[中国]陈寅章,[丹麦]克劳斯-彼得森,[芬兰]保利-基杜伦主编,许烨芳,金莹 译. 北欧福利国家[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5 :170-171.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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