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视阈下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初探
2014-09-12马陆超
马陆超
摘要: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是一种文化实践,党员干部职业道德属“官德”范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官德文化建设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加强党员干部官德建设尤为重要。本文分析新时期党员干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探讨加强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的时代意义与路径选择。
关键词:市场经济;官德建设;法制化路径
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是一种文化的实践。党员干部职业道德属“官德”范畴,顾名思义就是党员干部的从政道德,是做人做事的品质和水平。这种职业道德,就其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作用而言,要比其它任何一种职业道德显得更加直接而明显、广泛而深刻、久远而弥新。因此从现实角度看,官德是领导干部素质高低的“试金石”,社会清明与否的“晴雨表”,党风是否廉正的“风向标”。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践表明,官德文化建设始终是一个社会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我们党历来重视官德文化建设,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党员干部队伍中出现了不容忽视的道德滑坡、道德失范甚至道德败坏等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加强新时期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官德文化建设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市场经济对官德文化建设带来消极影响
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对新时期党员干部职业道德文化建设既有促进作用,也会在一些方面带来消极影响。限于篇幅本文着重探讨市场经济对党员干部职业道德文化建设的消极影响。
(一)市场经济的物质性会产生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思想
我国市场经济已从基本法律和制度上承认各个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各个主体也以追求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标。没有经济物质利益的保障,任何行为就会失去动力,市场经济的高效率也难以实现。重视物质利益,唤醒了人们的利益意识,一定程度上推动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但这种重利性原则也强化了人们对利益的斤斤计较,甚至诱发唯利是图、见利忘义的思想。在市场经济社会,金钱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是个人占有社会财富的象征,有时甚至是提升个人社会地位的跳板,故此,一些党员干部经不起物质诱惑产生了盲目推崇和依赖金钱的心理,甚至成为金钱的奴隶。一些人为了金钱,敢于践踏一切为官道德原则,甚至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二)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会产生小团体主义、损人利己的思想
市场经济强调自主性,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自主、独立、创业创新意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种自主性也往往使得一些市场主体把经济活动仅仅当作是一种纯个体行为,一种纯经济行为,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把自己与他人、与社会对立起来,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沦丧。现阶段民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弄虚作假、诈骗、行贿以及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都是利己主义、小团体主义的突出表现。影响到政治领域,使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买官卖官等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的存在。
(三)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会产生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的思想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的一条重要法则是等价交换、公平交易。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准则应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得渗透到政治领域和公共管理领域。但是,由于现阶段干部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等价交换原则存在着“扩大化”的倾向,把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原则扩大到政治、公共管理领域和干部与群众的关系之中,产生了极为严重的消极影响。一些党员干部把权力作为商品,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严重破坏了党纪、政纪,有的触犯了法律,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党的执政根基。
二、新时期官德文化建设面临严峻挑战
7(一)部分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观念淡化、道德标准降低
据有关部门2012年对A市200名党员干部的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过半数被调查者认为市场经济下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观念淡化了,甚至有极少数人认为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已根本没有什么道德观念了,只有个别人认为干部的道德观念较前更强了(见表1)。同时,对党员干部道德水准状况的调查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当前党员干部道德的标准降低了,先进人物不能起到应有的楷模作用,在回答“您对待工作能否像焦裕禄那样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吗”这个问题时,回答“能”的占比只有20%,崇尚“大公无私”的寥寥无几。
表1党员干部道德观念情况调查结果表
“党员干部的道德
观念如何”
(选择占比)A.道德观念淡化了75%B.根本没有什么道德观念了15%C.领导干部的道德观念加强了10%(二)一些党员和党员干部缺乏基本的道德知识和道德辨别力
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官德原则和规范知之甚少。比如在回答“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什么道德基本原则”时,答案五花八门,说明我们的道德教育尚欠深入,效果不够显著;在回答“你是否知道现阶段官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时,知道者甚少(见表2)。由此可见,由于对一些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不清楚,以致部分党员干部在一些基本的是非、荣辱、善恶面前态度不明朗、旗帜不鲜明、处事不果断。
表2党员干部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掌握情况调查表
“领导干部应当遵守
什么道德原则”回答占比
(多选)“你是否知道我
国现阶段干部
职业道德规范
的内容”回答
占比A.“集体主义”40%A“知道”20%B.“服务、公正、效率”55%B“不完全知道”60%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5%C“不知道”5%D.“说不清楚”5%D“说不清楚”15%(三)一些党员干部的道德行为失范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
在工作或生活中,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仰缺失,精神支柱动摇,敬业奉献意识淡薄。比如在回答“在处理公务活动中能否做到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时,仅有10%的人回答“能”,而有30%的人回答“基本上不能”。通过问卷调查反映出当前部分领导干部行为失范已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必须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见表3)。
表3当前领导干部行为失范方面存在的问题调查表“当前领导干部行为
失范的突出表现是
什么”(选择占比多选)A.“行贿受贿”30%B.“权钱交易、买官卖官”55%C.“三公”消费35%D.“其它”5%三、新时期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具有现实必要性
(一)道德与法二者本质上具有相通性
法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两者联系十分密切。它们的联系首先表现为纵的联系,是指它们和其他社会现象间的共同关系。法与道德都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同时它们都受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实现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因此,法与统治阶级道德的纵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对象必然是共同的,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其次表现为横的联系,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是互相渗透。法贯穿着道德精神,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中汲取的;二是互相制约。道德制约着法的伦理方向,法制约着道德的基本内容。由此可见,把官员从政道德规范中的一部分上升为法律规范在理论上是完全可能的。
(二)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
道德与法虽有密切联系,具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特征。最主要的表现:一是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形式”出现的,道德是以“社会意志”为表现形式。二是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的后果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道德的责任往是“软”制裁,其违反的成本任往比违法小。从上可以看出:法出自国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根本特点,是实现国家职能,完成国家任务的最重要手段。尤为重要的是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肩负民族复兴和实现现代化的时代重任,更加要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从严治吏,以永葆党员干部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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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德法制化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先驱力量
早在1990年代初我们党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强调“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的有机统一。在法治实践中,已达成共识: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中创立的一套活动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属性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法律是道德规范不能生效后的最后一道强制力防线。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做后盾,道德就会变得单薄无助。而党员干部道德建设法制化综合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当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时,人们不遵守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面对市场经济对官德建设的挑战,面对社会转型期引发的官德失范问题,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官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法治国家进程,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有助于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因此官德法制化是连结德治和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先驱力量。
四、新时期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之路径选择
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从多角度、多方位抓紧抓好,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国家层面积极推进官德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官德法制化建设要把握必要限度
道德和法律毕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同手段,它们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并非任何道德规范都可上升为法律。如把所有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反而会削弱法律的功能,效果会适得其反。实践证明,党员干部道德法制化建设,只能是把一部分官员道德的法律化,如:处于较低层次的官员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敬业、诚信是对官员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要求,也是从政的基本职业规范,把这些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约束官员行为,努力消除部分干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立足基本国情 完善制度立法
官德建设法制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必定会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但不管怎样,官德法制化建设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国国情、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切实可行的官德建设的法律法规,官德建设就难以出现理想的成效。仅靠“运动式”操作来推进官德建设,而不能形成长效的制度法律,实践效果往往只能维持一事一时。为此,要借鉴国际、国内官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立法力度,把对官员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官德规范化是官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道德准则,充实官德规范体系,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官德建设。
(三)健全工作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官德建设的重大决策由执政党来决定。党决定之后,人大则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交由司法机关来实施。这套机制可概括为:党领导、人大监督、司法主体、群众参与。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来保证官德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官员道德素质。通过严格实施宪法和党章,以提升官德建设的水平。通过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政务公开等制度,以保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努力提升执法主体队伍的素质,确保官德法制化建设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十八大上的报告.2012.11.
[2]周晓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问题探析【J】.中华人才道德思想网.2009.12.
[3]胡艳丽.试论市场经济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影响【J】.魅力中国.2010.7.
[4]河思奇.对新时期官德建设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6期.
[5]刘雪庚.论官德修养【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3期.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嵊州市委党校,浙江 嵊州 3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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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德法制化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先驱力量
早在1990年代初我们党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强调“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的有机统一。在法治实践中,已达成共识: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中创立的一套活动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属性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法律是道德规范不能生效后的最后一道强制力防线。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做后盾,道德就会变得单薄无助。而党员干部道德建设法制化综合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当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时,人们不遵守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面对市场经济对官德建设的挑战,面对社会转型期引发的官德失范问题,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官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法治国家进程,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有助于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因此官德法制化是连结德治和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先驱力量。
四、新时期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之路径选择
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从多角度、多方位抓紧抓好,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国家层面积极推进官德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官德法制化建设要把握必要限度
道德和法律毕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同手段,它们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并非任何道德规范都可上升为法律。如把所有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反而会削弱法律的功能,效果会适得其反。实践证明,党员干部道德法制化建设,只能是把一部分官员道德的法律化,如:处于较低层次的官员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敬业、诚信是对官员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要求,也是从政的基本职业规范,把这些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约束官员行为,努力消除部分干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立足基本国情 完善制度立法
官德建设法制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必定会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但不管怎样,官德法制化建设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国国情、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切实可行的官德建设的法律法规,官德建设就难以出现理想的成效。仅靠“运动式”操作来推进官德建设,而不能形成长效的制度法律,实践效果往往只能维持一事一时。为此,要借鉴国际、国内官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立法力度,把对官员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官德规范化是官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道德准则,充实官德规范体系,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官德建设。
(三)健全工作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官德建设的重大决策由执政党来决定。党决定之后,人大则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交由司法机关来实施。这套机制可概括为:党领导、人大监督、司法主体、群众参与。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来保证官德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官员道德素质。通过严格实施宪法和党章,以提升官德建设的水平。通过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政务公开等制度,以保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努力提升执法主体队伍的素质,确保官德法制化建设顺利推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十八大上的报告.2012.11.
[2]周晓军.思想道德建设法制化问题探析【J】.中华人才道德思想网.2009.12.
[3]胡艳丽.试论市场经济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影响【J】.魅力中国.2010.7.
[4]河思奇.对新时期官德建设的思考【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6期.
[5]刘雪庚.论官德修养【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3期.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嵊州市委党校,浙江 嵊州 3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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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官德法制化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先驱力量
早在1990年代初我们党就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强调“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三者的有机统一。在法治实践中,已达成共识: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中创立的一套活动和生活的制度,其基本属性是强调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建设法治国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选择。法治是道德建设的保障和强有力的促进因素,法律是道德规范不能生效后的最后一道强制力防线。如果没有坚强的法律做后盾,道德就会变得单薄无助。而党员干部道德建设法制化综合了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体现了德治和法治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当道德上升到国家意志时,人们不遵守它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面对市场经济对官德建设的挑战,面对社会转型期引发的官德失范问题,我们必须十分重视法律对推行官德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法治国家进程,通过立法可以选择进而推动一定道德的普及,严格执法有助于弘扬一定的道德精神。因此官德法制化是连结德治和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先驱力量。
四、新时期官德文化法制化建设之路径选择
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从多角度、多方位抓紧抓好,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从国家层面积极推进官德法制化建设进程。
(一)官德法制化建设要把握必要限度
道德和法律毕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同手段,它们有着不同的调整对象和功能。并非任何道德规范都可上升为法律。如把所有道德规范都法律化,反而会削弱法律的功能,效果会适得其反。实践证明,党员干部道德法制化建设,只能是把一部分官员道德的法律化,如:处于较低层次的官员道德规范可以被法律化。敬业、诚信是对官员最基本的伦理规范要求,也是从政的基本职业规范,把这些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对约束官员行为,努力消除部分干部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立足基本国情 完善制度立法
官德建设法制化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它必定会涉及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触动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但不管怎样,官德法制化建设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因此,如果不制定或制定不出符合我国国情、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切实可行的官德建设的法律法规,官德建设就难以出现理想的成效。仅靠“运动式”操作来推进官德建设,而不能形成长效的制度法律,实践效果往往只能维持一事一时。为此,要借鉴国际、国内官德建设的成功经验,加大立法力度,把对官员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官德规范化是官德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可以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道德准则,充实官德规范体系,制定相关法律,促进官德建设。
(三)健全工作机制 加大监督力度
首先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该机制应该遵循这样一个程序:官德建设的重大决策由执政党来决定。党决定之后,人大则把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交由司法机关来实施。这套机制可概括为:党领导、人大监督、司法主体、群众参与。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普遍性、强制性来保证官德建设目标的实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以提升官员道德素质。通过严格实施宪法和党章,以提升官德建设的水平。通过各级人大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政务公开等制度,以保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努力提升执法主体队伍的素质,确保官德法制化建设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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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十八大上的报告.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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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雪庚.论官德修养【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0.3期.
(作者单位:中共浙江省嵊州市委党校,浙江 嵊州 31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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