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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技术企业R&D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内外比较及思考

2014-09-04朱宝林

关键词:高技术优惠政策优惠

熊 莉,朱宝林

(1.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2.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编辑部,江苏 南京 211169)

高技术企业R&D投入税收激励政策的国内外比较及思考

熊 莉1,朱宝林2

(1. 金陵科技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2. 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编辑部,江苏 南京 211169)

分析了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技术企业R&D投入的激励机制,并对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家的R&D税收激励政策和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及现行R&D税收激励政策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思路。

高技术企业;税收激励政策;R&D 投入;国际比较

企业的研究与开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是为增强知识储备和发明新产品而进行的创造性的系统工程,形式主要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研发能力是技术创新的源头,是高科技产业化的基础,是企业竞争力的体现。一般认为,企业的R&D投资占营业收入的比重达到2%才具有基本生存能力,达到5%才具有竞争力。但由于技术创新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高风险性、收益跨期性、严重信息不对称性和外部性等特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分高技术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来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R&D投入。发达国家大多采用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激励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的措施。因此,本文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科技税收激励政策与国外的差异,提出改善我国科技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对促进税收体制的改革、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作用

税收政策对企业R&D投入的作用机理与R&D活动的特点和能力是分不开的。税收政策作为市场经济下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手段,能很好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首先,高技术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的支撑和市场需求的拉动,也需要政府的政策推动。因此,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方面,政府给予大量的直接或间接的政策扶持,可以加大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动力机制。其次,适宜的利益激励机制也可以推动技术创新,促进高技术企业良性运行机制的形成,为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行创造一个宽松的条件。最后,国家财政和税收的支持对于高技术企业,特别是处于企业生命周期前端的中小型企业显得尤其重要。

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从以下三方面影响企业的R&D投入。第一,影响企业R&D投资能力和投资决策。税收减免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税收进而增加税后利润,同时费用扣除政策或加速折旧政策等可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所得税。因此税收优惠政策改变了企业投资成本,进而增加了企业资金收益率和现金流量。第二,提高企业R&D投资活动的风险承受能力。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让国家分担一部分R&D投资活动的风险,如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还可以按150%扣除,这些政策大大降低了企业研发活动的风险,进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第三,促使企业和个人加大对科技人力资本的投入。由于研发投入的越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所以为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企业会加大研发力度,其中关键一环就是加大科技人力资本的投入。

二、国外R&D投入的税收激励政策及实践

主要发达国家的R&D投入税收激励政策主要是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分为直接优惠和间接优惠两种类型。直接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减税或免税,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强调的是事后的利益让渡。间接优惠主要体现为对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策略,通过对研发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允许对技术开发基金进行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基金等措施来调低税基。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在促进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上主要以间接优惠为主,具体的优惠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

(一)税收抵免

美国政府从1996年7月起推出了新的税收抵免政策,即根据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研发经常性支出高出基准数额的百分比的高低,来确定抵免税额,其中,将企业前4年的平均销售额定为基准数额。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企业当年的经常性研发支出高于基准数额的1%但小于等于1.5%时,当年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可以达到当年经常性研发支出的2.65 %;企业当年的经常性研发支出高于基准数额的1.5%但小于等于2%时,当年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可以达到当年经常性研发支出的3.2%;企业当年的经常性研发支出高于基准数额的2%时,当年研发活动相关的税收抵免额可以达到当年经常性研发支出的3.75%。同时需要强调的是,企业研发活动的税收抵免额不一定只在当年抵免,还可以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20年[1]。此规定对新成立不久的企业非常有利。

日本议会在2003年3月通过的税制改革方案规定对企业开展的不同类别R&D活动实行比例性税收抵免制度,具体可概括为:对于一般公司开展的R&D活动,先按照费用的8%进行税收抵免,再加上该抵免数额的2%进行税收抵免;对于R&D费用比较高的公司,允许额外再抵免2%;对于小企业开展的R&D活动,按照费用12%的比例,再加上该抵免数额的3%进行税收抵免;为鼓励基础性或创造性研究,对于研究院、企业和政府联合开展的R&D活动,或者政府委托的R&D活动,税收抵免比例为12%,再加上该抵免数额的3%进行税收抵免。

韩国《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规定:对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风险企业等企业在创业前5年,每年可减免50%的所得税或法人税,创业2年内获取的资产给予75%的减税,创业5年内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租税特例限制法》还规定:对申请专利或实用新型的企业或个人转让或出租该技术的所得和转让自我开发的技术工艺所得予以减免税,减免税率为所得税或法人税的50%[2]184。

加拿大实行的全额抵免政策包括两层和两次优惠。两层优惠是指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制定出不同的税收抵免税率。两次优惠是指R&D支出的优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R&D活动的投入中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可以直接从企业当期税前利润中扣除,如当年未完全扣除,则剩下的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直至扣完;第二部分,根据研发支出数额的大小及抵免税率,冲减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向后结转10年或向前结转3年[1]。

(二)投资抵免

美国于1962年开始推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美国政府在相关科技立法中规定:企业在购买新的研发设备时,如果该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设备价格的10%可以直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的,抵免额为设备价格的6%;用于技术改造而购买设备的,可按设备投资额的10%在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中抵扣[3]。

英国政府在《企业扩展计划》中规定:对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可以按其创办投资额的60%免税,对新创办的高技术小企业免征资本税[2]188。

日本政府规定,用于研发活动的机器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原材料等,其购置成本的70%可用于抵免所得税[2]183。

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用于R&D活动的新购置设备的投资支出实行税收抵免政策,激励税率为100%[2]184。

(三)费用扣除

美国《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凡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设计的费用,公司可作为日常生产费用在应税所得中充分扣除,而不必作为资本支出来计提折旧。对于当年R&D活动支出超过前3年R&D活动支出平均值的,支出的增额部分可抵免20%的税收。如果企业当期无盈利,则可将减免和扣除的税额向前结转3年,向后结转7年[4]。

韩国政府规定,对企业支付的R&D活动的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减免。具体的税率减免比例为:对超出过去4年平均技术、人才开发支出数额的部分,按其50%给予税金减免;对本年度的技术及人才开发费总额给予5%(中小企业为10%)的税金减免[2]190。

英国的相关政策是,企业用于R&D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可以直接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而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更为优惠,规定中小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经常性支出可按支出额150%的比率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随后该优惠政策又延伸到大企业,规定大型企业R&D活动投入中符合规定的经常性支出,按照125%的比率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中抵扣[5]。

(四)加速折旧

美国《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对企业R&D活动所用设备和仪器等采用快速折旧政策,科研设备的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机器设备为5年,厂房、建筑物为10年,并对研发设备采取特别的折旧政策,允许企业在设备投资的1~3年内,对新购置的设备计提66%~90%的折旧[4]。

日本政府对技术领先的设备及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主要研发设备采取短期特别折旧政策,规定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高技术公司,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正常计提折旧的同时,还可以在购置当年按照特别折旧率提取特别折旧,对国家政策鼓励的相关重点产业部门或行业引进和购买的技术设备,加提的特别折旧率最高可达55%[2]187。

(五)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

日本政府允许企业提取科研专项准备金用来进行R&D等活动。为增强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规定高科技企业可以提取一些特别准备金,提取的金额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结束若有结余时转回再交纳所得税。

韩国政府规定信息处理与计算机、通信等高科技行业的相关企业可以按总收入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投资发生前作为费用损耗计算,并在3年内用于投资开发、技术革新及研究设施等方面。3年期满,未使用完的不得计入成本,而计入所得额范畴缴纳所得税[2]185。

三、我国鼓励R&D投入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评析

(一)我国鼓励企业进行R&D投入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鼓励企业进行R&D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表1)。以1994年税改和2008年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为转折点,我国鼓励R&D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1—1994年,这个时期开始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免税等直接优惠政策为主;第二阶段是1994—2007年,税收优惠的对象和范围逐渐从以高科技园区为范围向以行业产业为范围转变,优惠形式也从直接优惠为主向直接、间接优惠兼行转变;第三阶段是2008年以后,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规范的研发税收优惠政策。

表1 我国现行R&D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政策指南》整理。

(二)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外政策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可分为税率减免、税收抵免等直接优惠政策和税基减免、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形式的间接优惠政策。与国外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有与国际趋同的倾向,例如都采用了优惠税率、税收减免等直接优惠政策,也采用了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政策。但与国外政策相比,我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够全面,比如还未采用研发设备投资成本能部分抵免所得税的投资抵免政策,也未全面推行技术开发准备金提取的政策等。另外我国虽允许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但这一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不易实现,而且也未像很多国家那样允许在设备购置当年额外计提特别折旧。这些差异说明我国R&D活动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还有待完善,激励作用还有待提高。

四、完善我国R&D投入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国家税收政策和制度作为政府对企业发展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通过利益机制,影响所有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R&D投入。税收优惠通过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和投资风险,进而增加企业的投资预期收益,实现对企业R&D投入的激励和推动作用。通过对我国现行鼓励R&D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归纳整理及与发达国家相关税收激励政策的比较,可见我国现行鼓励R&D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优惠模式选择、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税收监管等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一)从税率优惠和税收减免为主向税基优惠与税率优惠并重转变

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鼓励研发的税收激励方式侧重于税率优惠与税额减免的方式,而相对较少采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方式。因此,得到优惠的企业主要是那些已经进行开发或已经获得研发收益的企业,而对于还未进行或正在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却没有太大的激励作用。因此,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取以税基减免为主,与税额减免、优惠税率有机结合的方式,例如可以采取研发设备成本抵免所得税的投资抵免政策。另外还可以推行加速折旧政策,除正常折旧外,给予特别折旧优惠,比如在折旧资产购置当年允许按一定比例额外计提特别折旧。同时允许企业建立技术开发基金或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专门用于企业R&D活动。

(二)逐步实现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向所得税与流转税优惠并重转变

我国目前的政策已允许企业抵扣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高技术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率的优惠上范围比较小。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增值税改革政策:一是对技术含量高、被确认为高技术产品的,其生产和销售可以考虑按照低税率纳税;二是可以考虑将与技术开发有关的机器设备实行“税改投”的政策,将未征的增值税作为国家对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在所得税方面,为了支持初创阶段高技术企业的发展,建议国家对高技术企业的免税政策从企业盈利年度开始实施。因为企业成立初期亏损的情况比较多,而亏损企业本来就不需要交所得税,所以,从盈利年度开始享受免税政策,可以延长企业所得税减免的期限。

(三)从对企业优惠向对企业与对个人优惠相结合转变

对研发活动和研发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和推动,也要体现在对科技人员个体纳税人的技术收入的税收优惠上。从税收政策上说,可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扣除标准,对知识产权或特许权许可使用等相关收入应允许享受与稿酬同等的税收待遇或优惠税率等,从而更好地鼓励企业和个人开发科技人力资源,调动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

(四)提高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规范科技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鼓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形成一个特有的体系,而是散见于各类税收法规或税收条例中,使企业难以全面掌握政策,对政策认识不清,有时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要查阅条例细则,再查补充规定及很多的文件才能查清,执行过程中易出偏差。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制定专门的科技税收优惠法案,把零散的税收优惠政策集合起来,统一颁布施行。同时,还应注意相关优惠政策的各项变动,并将更新的内容及时公布。

(五)加强高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管理

对高技术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同时,必须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管理,以免产生滥用税收优惠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带来损失的情况。一方面要严格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细化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执行办法;另一方面,在高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管理的日常工作中,应严格依法办税,严格按照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和优惠幅度进行合理优惠,杜绝人为操作优惠幅度的情况。此外,各级政府不得干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常执行,以确保税务部门能独立和依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给高技术企业的发展提供合理、科学、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

[1] 米加宁,宋纯朴.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国际实践与启示[J].中国科技论坛,2003(5):69-72

[2] 师萍,张蔚红.中国R&D投入的绩效分析与制度支持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 孙莹,顾晓敏.从国际比较看我国研发税收激励政策的特征与问题[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2):143-147

[4] 李丽青,师萍,曾观群.中外激励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及思考[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10):22-25

[5] 韩霞.企业研发活动税收激励政策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09(1):25-28

InternationalComparisonandReflectiononTaxIncentivePolicyforHigh-techEnterprisesinR&DInputs

XIONG Li,ZHU Bao-lin

(Jinl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jing 211169, China)

This paper first analyzes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D inputs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high-tech enterpises; Secondly, it takes the R&D tax incentive policies in America, Britain, Canada, Japan and other countries as examples to analyze the current R&D tax incentive policy and the reform of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China; Finally, based on the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it puts forward some reform thoughts in 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in our country.

high-tech enterprises; tax incentive policy; R&D inputs;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2014-05-16

南京市软科学项目(2013ZD003)

熊莉(1980-),女,湖北黄石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司治理与绩效评价研究。

F810.422

A

1673-131X(2014)02-0029-05

刘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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