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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

2014-08-27璩腾飞

2014年20期
关键词:间接税直接税

作者简介:璩腾飞(1987-),男,汉族,河南洛阳市人,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硕士。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在 1994 年实行分税制之后的新一轮财税改革大幕将开启,税制改革设计是财税改革中十分关键的内容,而税制结构的优化是税制改革的中心。本文通过对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当前税制结构的现状分析,提出了优化我国税制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税制结构优化;公平和效率;直接税;间接税

一、税制结构优化的理论分析

1:税制结构优化判定原则。通常税制结构优化都应遵循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则:第一,保证财政收入原则。保证政府财政收入,满足公共支出需要,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和首要任务。第二,效率和公平兼顾原则,优化税制结构就是要通过主体税种的选择,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有关公平与效率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通过辅助税种的设置,解决涉及公平与效率的次要矛盾和次要问题。

2:最有税收理论。从理论分析上看,实现效率目标相对容易的是对商品进行课税,但对商品进行课税的同时却难以在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上有所作为,而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相对容易的是对所得进行课税,同样,对所得进行课税有损于经济效率的实现。因此,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并存的复合税制是最有利于实现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兼顾的税收制度。

二、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现状分析

按照税负的可转嫁性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归类为直接税,将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关税归类为间接税,将资源税和其他税种归类为其他税。

根据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的各税种资料,下表汇总计算我国税收收入中各个税种收入结构及其变动情况:

上表展示了中国税制结构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所呈现出的特点,包括:间接税的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虽然在逐步下降,但仍然是在中国税收制度中占据主体地位的税,1994年间接税的比重为76.37%,2010年与1994年相比下降了16.23个百分点。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提高, 从1994年的17.52%提高到2010年的32.19%,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其他税收合计所占比重相对稳定,从1994年的6.11%略升至2010年的7.67%两者的比重合计接近40%,已初步呈现与间接税平分秋色的格局。

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缺陷

根据税收理论分析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前我国税制结构的实际情况,我国税制结构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税种结构功能不健全

从我国现有的税种看,对财政收入起主要贡献作用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的调控房价的房产税尚未普遍开征。

(二):主体税种结构失衡,“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间接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但实际上是以间接税为主的单主体税制结构。现行税制结构中,间接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种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四、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政策建议

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下行局势严峻,为了保持经济稳定的可持续增长,我国应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注重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扩大内需,其中的亮点和重点之一,是进一步把“结构性减税”的文章做足,通过充分发挥结构性减税这一系列的正面效应,来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全局。

(一):间接税系与直接税系的组合优化

间接税系与直接税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一国税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是何种税制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实现经济效率是间接税的目标,实现公平分配是直接税的目标。

对现阶段的中国社会而言,收入分配问题日益尖锐。流转税属于间接税,税负会通过交易最终转嫁给消费者,不利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通过对所得税税制的调整和加强征管,同时降低流转税的比重,有助于税收再分配职能的发挥,有必要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上注重提高税收收入中的所得税比重。

(二):间接税内部税种的优化

结构性减税是优化税制结构的重要路径,从降低间接税的比重出发,在间接税内部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结构性减税中重要的一环,目的是通过增值税的可抵扣政策减轻一部分原先营业税行业的税收负担,降低间接税的比重,优化税制结构。同时从优化消费税的角度考虑,应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将高档消费娱乐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汽车轮胎等日常消费的征税并适当降低一般生活消费品和节能环保产品的税率,适当提高奢侈品、不可再生资源的税率。

(三):直接税内部税种的优化

在收入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模式是分类课征,应加快转变为综合与分类课征相结合的模式。根据实际收入来源情况,确定综合计征和分类计征方法,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劳动所得与资本所有税负大体相等。为了切实发挥累进税率效应,应当减少累进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在财产层面上, 建议适时开征赠与税和遗产税,建立统一、高效的房产税制,简化合并相关税种,配合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和目前大热的房产税改革,弥补国内财产税的空白,缩小财产存量方面的贫富差距。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D].2013,11.

[2] 王文汇.中国税负水平的制度分析和优化设计[D].吉林:吉林大学,2009.

[3] 李志远.我国税制结构优化探讨[J].税务研究,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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